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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作为地方人大及立法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实效性的衡量标准,已成为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重要法治工作之一。2006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连续3年启动了对15个项目包括12部行政法规、两项制度和一项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在评估试点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关于行政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指导意见》,此后立法后评估制度逐步扩展到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地方人大常委,形成了地方立法后评估的浪潮。
【关键词】地方立法后评估;文献综述;制度
一、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
国内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起步于2003年,多以探索和创建适合地方发展特色的后评估制度研究为主。研究分为立法后评估制度化和立法后评估报告两部分。(1)立法后评估制度化研究多以立法后评估主体、程序以及评估内容的确立为主要研究对象。其中苗志江在文章中指出:地方立法后评估主体应包括立法内部机构,外部专业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王锡明在研究中认为立法后评估的程序包含了启动,实施和回应三个过程。张明敏从法理学,制度和实证三个角度对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构建之必要性进行了论述,认为立法是一项不断完善的工作,而我国目前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方面处于“制度真空期”。俞荣根在《不同类型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提出了立法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地方特色性、实效性和成本分析、技术性七项一级指标。以上研究都以理论角度构建立法后评估制度为研究目的进行了较为准确的论述。(2)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报告多为受地方人大或政府委托,以各高校或其他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评估者利用创建评估模型的方式进行地方性法规后评估的报告。这类研究实务性较强,其中《在规则与现实之间上海市地方立法后评估报告》以整体评估篇和单项评估篇两部分对上海市14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评估报告,以民意调查,专家测评,执法部门反馈作为评估信息來源,以合法性、适应性、操作性、绩效性、特色型和参与型六项评估指标对人大工作和基层政权建设类法规、经济管理类法规社会管理类法规、权益保障类法规、教科文卫类法规、城市建设和管理类法规、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法规六大类单项法规进行了评估工作。俞荣根在其《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后评估报告》中以立法必要性、地方特色、法制统一、权力配置、技术规范为五个单项评价指标通过对文本质量评价和实施效果评价两部分对重庆市160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由上述可知,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起步较晚于外国立法后评估制度,现阶段研究主要以立法后评估制度构建为主要方向,呈现了理论研究成果结合立法后评估实务的螺旋式上升趋势,并已出现了较为具有参考性并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地方立法后评估模型。在未来的发展中,应根据地方发展的立法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后评估,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立法质量为根本目的进行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研究。但目前可参考的相关国外文献均为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而对于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还多以我国为主,这与我国地理面积较大,各地发展特点各具特色有很大的关系。
二、不同类型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研究
参照国家法律分类的路径,地方性法规有“宪法类”、“经济类”、“行政类”、“社会类”四大类型,对于某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在俞荣根的研究中,他认为不同类别的地方性法规由于调节对象不同,评价指标及分值上都不相同。
我国在立法后评估的研究中,多按照各地单项法规的报告形式出现,也有对于环境类,金融类等不同类别立法后评估制度构建的设想和建议。在大多数的地方性法规中,由于评估种类的不同评估指标的选择和指标赋分的标准也会有许多不同。在黄震的《环保地方立法后评估体系研究》中认为环保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他以“法理”、“价值”、“实践”、“技术”四项标准作为环保立法后评估指标构建了环保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评估体系。李智琨在《建立广西交通立法评估机制的借鉴与思考》的研究中提出了借鉴德国的立法评估模式,将立法成本评估和立法效果评估相结合,在创建立法前评估模式前要对正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的后评估。在不同类别的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中可以发现,立法后评估指标较为相似,《<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就采用了《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和规范性的评估指标,且评估主体和程序就较为相似。
上述研究在理论上基本奠定了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基础,但大部分研究都是高屋建领地从理论高度阐释立法后评估制度,没有具体地研究法律法规的后评估问题,部分著作和论文研究还局限于对立法后评估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基本原则和方法的直接探讨,而没有针对具体的实践性问题提出有效的细化的对策,无法有效的指导当前的评估现实,且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制定后的具体落实和执行关注较少。
作者简介:李英(1992-),女,湖南湘潭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关键词】地方立法后评估;文献综述;制度
一、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
国内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起步于2003年,多以探索和创建适合地方发展特色的后评估制度研究为主。研究分为立法后评估制度化和立法后评估报告两部分。(1)立法后评估制度化研究多以立法后评估主体、程序以及评估内容的确立为主要研究对象。其中苗志江在文章中指出:地方立法后评估主体应包括立法内部机构,外部专业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王锡明在研究中认为立法后评估的程序包含了启动,实施和回应三个过程。张明敏从法理学,制度和实证三个角度对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构建之必要性进行了论述,认为立法是一项不断完善的工作,而我国目前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方面处于“制度真空期”。俞荣根在《不同类型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提出了立法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地方特色性、实效性和成本分析、技术性七项一级指标。以上研究都以理论角度构建立法后评估制度为研究目的进行了较为准确的论述。(2)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报告多为受地方人大或政府委托,以各高校或其他专业机构作为第三方评估者利用创建评估模型的方式进行地方性法规后评估的报告。这类研究实务性较强,其中《在规则与现实之间上海市地方立法后评估报告》以整体评估篇和单项评估篇两部分对上海市14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评估报告,以民意调查,专家测评,执法部门反馈作为评估信息來源,以合法性、适应性、操作性、绩效性、特色型和参与型六项评估指标对人大工作和基层政权建设类法规、经济管理类法规社会管理类法规、权益保障类法规、教科文卫类法规、城市建设和管理类法规、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法规六大类单项法规进行了评估工作。俞荣根在其《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后评估报告》中以立法必要性、地方特色、法制统一、权力配置、技术规范为五个单项评价指标通过对文本质量评价和实施效果评价两部分对重庆市160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
由上述可知,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起步较晚于外国立法后评估制度,现阶段研究主要以立法后评估制度构建为主要方向,呈现了理论研究成果结合立法后评估实务的螺旋式上升趋势,并已出现了较为具有参考性并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地方立法后评估模型。在未来的发展中,应根据地方发展的立法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后评估,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立法质量为根本目的进行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研究。但目前可参考的相关国外文献均为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而对于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还多以我国为主,这与我国地理面积较大,各地发展特点各具特色有很大的关系。
二、不同类型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的研究
参照国家法律分类的路径,地方性法规有“宪法类”、“经济类”、“行政类”、“社会类”四大类型,对于某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在俞荣根的研究中,他认为不同类别的地方性法规由于调节对象不同,评价指标及分值上都不相同。
我国在立法后评估的研究中,多按照各地单项法规的报告形式出现,也有对于环境类,金融类等不同类别立法后评估制度构建的设想和建议。在大多数的地方性法规中,由于评估种类的不同评估指标的选择和指标赋分的标准也会有许多不同。在黄震的《环保地方立法后评估体系研究》中认为环保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他以“法理”、“价值”、“实践”、“技术”四项标准作为环保立法后评估指标构建了环保地方立法后评估的评估体系。李智琨在《建立广西交通立法评估机制的借鉴与思考》的研究中提出了借鉴德国的立法评估模式,将立法成本评估和立法效果评估相结合,在创建立法前评估模式前要对正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的后评估。在不同类别的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中可以发现,立法后评估指标较为相似,《<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就采用了《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和规范性的评估指标,且评估主体和程序就较为相似。
上述研究在理论上基本奠定了我国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基础,但大部分研究都是高屋建领地从理论高度阐释立法后评估制度,没有具体地研究法律法规的后评估问题,部分著作和论文研究还局限于对立法后评估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基本原则和方法的直接探讨,而没有针对具体的实践性问题提出有效的细化的对策,无法有效的指导当前的评估现实,且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制定后的具体落实和执行关注较少。
作者简介:李英(1992-),女,湖南湘潭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