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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这一规定基本确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规则。本文试就这一规则的含义以及如何具体应用这一规则作一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