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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试点是一种渐进主义改革路径中生成的制度变革方法,已经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得以迅速发展的强大推力并构成独特的“中国经验”,其作用机理主要有求解机理、纠偏机理、扩散机理,这些机理既可以单独也可以综合发挥作用.迄今为止,试点的整体方向和方法是得当的,其作用也是巨大的,但也存在合法性依据有待加强、流程控制不够周全、试点存在偏离效应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依赖于多元方法的综合作用,而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是对试点进行“政策先导、法律跟进”式的规制:维护法治的形式要求,确保试点“于法有据”;以规范化为目标进行试点的流程再造;形成广泛的制度联盟,克服试点的偏离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