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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行长的揽储流程
在2012年之前,马益江是郑州浦发银行的一个风云人物。出生于1975年的马益江,2009年年初担任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以下简称“浦发21世纪支行”)副行长,她负责的银行贷款业务,业绩长居郑州浦发银行各支行之首。因为业绩出色,她多次获浦发银行总部嘉奖,她拥有“揽储冠军”“省级模范标兵”等荣誉称号。
如果不是资金链断裂,有望升为浦发21世纪支行行长的马益江,或许还在继续过着名利双收的风光生活。然而,这一切却在2011年10月22日这天戛然而止。时年37岁的马益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储户扭送到公安机关。
马益江的沦落,与一个叫鲁泊麟的商人有关。2009年上半年,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鲁泊麟在办理银行业务的过程中认识了浦发21世纪支行的副行长马益江,鲁泊麟是该行的钻石贵宾客户。办事干脆利落、工作有魄力的马益江给鲁泊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然,鲁泊麟更看重的是马益江的特殊身份。
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鲁泊麟也不是平常人,50多岁的他不但是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还有9家其他公司,涉及置业、储运、建筑、贸易等业务,鲁泊麟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拥有这么多公司的鲁泊麟,时常为资金周转而犯愁,从银行贷款吧,手续繁琐,要经过层层审批。看着眼前这位银行界的女强人,鲁泊麟试探着向马益江提出,自己需要资金临时周转一下,让她帮忙吸揽资金,自己愿意出高息。马益江答应了。
此后,马益江开始以个人名义利用朋友圈、熟人圈中有人想赚取高额利息的心理,劝说他们将手中的资金以每月1.5分至9分不等的高息转过来,她将所吸收的资金转给鲁泊麟用于投资经营,鲁泊麟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息。
当然,马益江这样做也是有利可图。这是马益江与鲁泊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操作流程:马益江把储户的款存到其父马某在浦发银行开的账户上,然后马某将资金转到鲁泊麟账户。鲁泊麟根据收到的存款,转利息款到自己旗下的一个账户,再从该账户将利息款转到马益江母亲丁某的账户。最后,马益江通过丁某账户将利息付给存款户。 这样,中间的利息差全部落在马益江母亲丁某的账户上,由马益江控制。
高息的诱惑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郑州做生意的赵某在浦发21世纪支行营业大厅办理贷款业务时,认识了该行负责贷款业务的副行长马益江。后来,由于办理贷款业务,赵某与马益江有了几次交往。2010年的一天,当马益江以“副行长转正”为名请赵某帮忙揽储时,赵某将几千万元资金打进了马益江指定的账户。
2011年的一天,在郑州市某单位上班的李某听同事议论,她们单位的邢某,有个亲戚在银行当副行长,通过她存钱利息可达月息2分。于是,李某将父母的16万元退休金,托邢某存到了马益江处。没想到在领取了1.6万元的利息后,这些钱打了水漂。
原来,马益江的“副行长转正”、“理财产品”不过是她为了非法集资编的噱头,赵某等人的钱被马益江以高利贷放给了鲁泊麟等人。不少担保公司、企业甚至个人都会以6分的高息把钱投到马益江处,以获取收益。在高息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客户把资金转投给马益江。众多跟马益江有过资金往来的客户,在她那儿基本都是做短期业务,期限有19天的,也有20天的、25天的。
对很多受害者来说,马益江的业绩长居郑州浦发银行各支行之首,年轻有为且信誉度极高,曾被授予多种荣誉称号,他们对她深信不疑。并且,他们都是在浦发21世纪支行马益江的办公室里办理的手续,马益江向客户出示借据后,立即密封在信封中,并反复交代:“下次换条时,必须原封不动地把信封拿来,倘若发现信封有拆过的痕迹,利息就不给了。”
王某等30名集资户的证言显示,他们有的是马益江的亲友,通过马益江介绍后参与存款,还有一部分人是通过熟人介绍的。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当初更看重的是马益江的身份,觉得值得信赖。
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马益江先后向69个集资户吸收资金,间接受害人达到500余名,累计吸收资金63.9亿余元。马益江除了累计借给岳某1.03亿元和张某600万元使用外,其余款项全部放高利贷给了鲁泊麟使用。
这么多资金被鲁泊麟用于投资洛阳、焦作等地的商业项目,还有一部分资金被鲁泊麟借给了别人。不过,鲁泊麟在洛阳投资的两块土地项目——老城区棚户拆迁改造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项目,也占用了不少资金。
风波未息
两年多来,马益江与储户相安无事。可是,好景不长。2011年8月25日,由于鲁泊麟资金链彻底断裂,他开始无法偿还商户的利息,其控制的账户不再继续向丁某账户转款。马益江便将存款户们存入马某账户的1.37亿元直接拿来用于偿还利息。马益江还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续收更多的存款,而她给出的月息逐步提高,最高时达到月息9分。
到2011年10月下旬,马益江再也没钱付息。于是,受骗的存款户们纷纷报案。10月21日晚,马益江和鲁泊麟被愤怒的储户们扭送至公安机关。也就是在这一天中午12时,马益江委托其亲属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邮寄了有关投案材料。最后,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如果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业务能力强的马益江有望升为浦发21世纪支行行长。2011年10月22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第一分局成立“10·22马益江、鲁泊麟专案组”,郑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协调公、检、法共同办理该案。同日,公安机关对马益江、鲁泊麟二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后据警方核实,二人共吸收资金近64亿元,案发后,鲁泊麟陆续兑付资金34亿余元,剥离高额利息后,至今仍有5.3亿元未兑付。2012年5月,鲁泊麟已经严重资不抵债。2012年4月22日,马益江和鲁泊麟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拘,同年5月29日被逮捕。2012年8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以马益江、鲁泊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金水区法院提起公诉。 虽然此案进入了法律程序,但是案件带来的影响却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2012年4月上旬,40多名受害客户,聚集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要求浦发郑州分行承担马益江骗储一事的责任。浦发银行表示,马益江已于2011年10月辞职,此事为其个人行为。后来,集资户们多次去银监会等相关部门上访。
违法的代价
2013年1月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方认为,马益江、鲁泊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鲁泊麟辩称,其行为应当是民间借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益江、鲁泊麟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益江直接对外吸收公共存款,被告人鲁泊麟大量使用吸收资金,二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马益江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泊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3年4月23日,金水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马益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鲁泊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二人随即提起上诉。
马益江在上诉中称,一审判决对赃款、赃物处置不当,且扣押、查封资产、资金未经评估处置并兑付给集资户,导致量刑不当,原判量刑过重。
对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马益江、鲁泊麟事先达成共识,以高息作诱饵,将所吸收的公众存款通过马益江掌握的个人账户转给鲁泊麟或让集资户直接转账至鲁泊麟名下,供鲁泊麟投资使用,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导致5.38亿余元未兑付给集资户,导致众多人财产遭受损失,两名被告人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吸收存款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外,侦查机关据此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存款、股票、不动产、汽车等财物,程序合法,该涉案财物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负责处理,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益江、鲁泊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判处。2013年12月30日,郑州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在2012年之前,马益江是郑州浦发银行的一个风云人物。出生于1975年的马益江,2009年年初担任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以下简称“浦发21世纪支行”)副行长,她负责的银行贷款业务,业绩长居郑州浦发银行各支行之首。因为业绩出色,她多次获浦发银行总部嘉奖,她拥有“揽储冠军”“省级模范标兵”等荣誉称号。
如果不是资金链断裂,有望升为浦发21世纪支行行长的马益江,或许还在继续过着名利双收的风光生活。然而,这一切却在2011年10月22日这天戛然而止。时年37岁的马益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储户扭送到公安机关。
马益江的沦落,与一个叫鲁泊麟的商人有关。2009年上半年,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鲁泊麟在办理银行业务的过程中认识了浦发21世纪支行的副行长马益江,鲁泊麟是该行的钻石贵宾客户。办事干脆利落、工作有魄力的马益江给鲁泊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然,鲁泊麟更看重的是马益江的特殊身份。
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鲁泊麟也不是平常人,50多岁的他不但是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还有9家其他公司,涉及置业、储运、建筑、贸易等业务,鲁泊麟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拥有这么多公司的鲁泊麟,时常为资金周转而犯愁,从银行贷款吧,手续繁琐,要经过层层审批。看着眼前这位银行界的女强人,鲁泊麟试探着向马益江提出,自己需要资金临时周转一下,让她帮忙吸揽资金,自己愿意出高息。马益江答应了。
此后,马益江开始以个人名义利用朋友圈、熟人圈中有人想赚取高额利息的心理,劝说他们将手中的资金以每月1.5分至9分不等的高息转过来,她将所吸收的资金转给鲁泊麟用于投资经营,鲁泊麟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息。
当然,马益江这样做也是有利可图。这是马益江与鲁泊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操作流程:马益江把储户的款存到其父马某在浦发银行开的账户上,然后马某将资金转到鲁泊麟账户。鲁泊麟根据收到的存款,转利息款到自己旗下的一个账户,再从该账户将利息款转到马益江母亲丁某的账户。最后,马益江通过丁某账户将利息付给存款户。 这样,中间的利息差全部落在马益江母亲丁某的账户上,由马益江控制。
高息的诱惑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郑州做生意的赵某在浦发21世纪支行营业大厅办理贷款业务时,认识了该行负责贷款业务的副行长马益江。后来,由于办理贷款业务,赵某与马益江有了几次交往。2010年的一天,当马益江以“副行长转正”为名请赵某帮忙揽储时,赵某将几千万元资金打进了马益江指定的账户。
2011年的一天,在郑州市某单位上班的李某听同事议论,她们单位的邢某,有个亲戚在银行当副行长,通过她存钱利息可达月息2分。于是,李某将父母的16万元退休金,托邢某存到了马益江处。没想到在领取了1.6万元的利息后,这些钱打了水漂。
原来,马益江的“副行长转正”、“理财产品”不过是她为了非法集资编的噱头,赵某等人的钱被马益江以高利贷放给了鲁泊麟等人。不少担保公司、企业甚至个人都会以6分的高息把钱投到马益江处,以获取收益。在高息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客户把资金转投给马益江。众多跟马益江有过资金往来的客户,在她那儿基本都是做短期业务,期限有19天的,也有20天的、25天的。
对很多受害者来说,马益江的业绩长居郑州浦发银行各支行之首,年轻有为且信誉度极高,曾被授予多种荣誉称号,他们对她深信不疑。并且,他们都是在浦发21世纪支行马益江的办公室里办理的手续,马益江向客户出示借据后,立即密封在信封中,并反复交代:“下次换条时,必须原封不动地把信封拿来,倘若发现信封有拆过的痕迹,利息就不给了。”
王某等30名集资户的证言显示,他们有的是马益江的亲友,通过马益江介绍后参与存款,还有一部分人是通过熟人介绍的。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当初更看重的是马益江的身份,觉得值得信赖。
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马益江先后向69个集资户吸收资金,间接受害人达到500余名,累计吸收资金63.9亿余元。马益江除了累计借给岳某1.03亿元和张某600万元使用外,其余款项全部放高利贷给了鲁泊麟使用。
这么多资金被鲁泊麟用于投资洛阳、焦作等地的商业项目,还有一部分资金被鲁泊麟借给了别人。不过,鲁泊麟在洛阳投资的两块土地项目——老城区棚户拆迁改造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项目,也占用了不少资金。
风波未息
两年多来,马益江与储户相安无事。可是,好景不长。2011年8月25日,由于鲁泊麟资金链彻底断裂,他开始无法偿还商户的利息,其控制的账户不再继续向丁某账户转款。马益江便将存款户们存入马某账户的1.37亿元直接拿来用于偿还利息。马益江还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续收更多的存款,而她给出的月息逐步提高,最高时达到月息9分。
到2011年10月下旬,马益江再也没钱付息。于是,受骗的存款户们纷纷报案。10月21日晚,马益江和鲁泊麟被愤怒的储户们扭送至公安机关。也就是在这一天中午12时,马益江委托其亲属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邮寄了有关投案材料。最后,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如果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业务能力强的马益江有望升为浦发21世纪支行行长。2011年10月22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第一分局成立“10·22马益江、鲁泊麟专案组”,郑州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协调公、检、法共同办理该案。同日,公安机关对马益江、鲁泊麟二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后据警方核实,二人共吸收资金近64亿元,案发后,鲁泊麟陆续兑付资金34亿余元,剥离高额利息后,至今仍有5.3亿元未兑付。2012年5月,鲁泊麟已经严重资不抵债。2012年4月22日,马益江和鲁泊麟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拘,同年5月29日被逮捕。2012年8月23日,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以马益江、鲁泊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金水区法院提起公诉。 虽然此案进入了法律程序,但是案件带来的影响却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2012年4月上旬,40多名受害客户,聚集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要求浦发郑州分行承担马益江骗储一事的责任。浦发银行表示,马益江已于2011年10月辞职,此事为其个人行为。后来,集资户们多次去银监会等相关部门上访。
违法的代价
2013年1月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方认为,马益江、鲁泊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鲁泊麟辩称,其行为应当是民间借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益江、鲁泊麟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益江直接对外吸收公共存款,被告人鲁泊麟大量使用吸收资金,二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马益江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泊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3年4月23日,金水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马益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鲁泊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二人随即提起上诉。
马益江在上诉中称,一审判决对赃款、赃物处置不当,且扣押、查封资产、资金未经评估处置并兑付给集资户,导致量刑不当,原判量刑过重。
对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马益江、鲁泊麟事先达成共识,以高息作诱饵,将所吸收的公众存款通过马益江掌握的个人账户转给鲁泊麟或让集资户直接转账至鲁泊麟名下,供鲁泊麟投资使用,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导致5.38亿余元未兑付给集资户,导致众多人财产遭受损失,两名被告人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吸收存款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外,侦查机关据此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存款、股票、不动产、汽车等财物,程序合法,该涉案财物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负责处理,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益江、鲁泊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判处。2013年12月30日,郑州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