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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意见》从四个方面明确确认方式及与现行制度的衔接:一是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二是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衔接;三是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四是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