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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属于金融法、担保法和知识产权法交叉调整的融资方式,其法律风险源于跨部门法的规范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一权二质"将侵害质权人(债权人)对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怀有的一种期待——在债权实现清偿之前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得将知识产权中出质的财产权再次出质给他人。因此,书面质押合同成立之后到出质登记完成之前非即时取得质权的情形下,债权人的期待权需要获得担保法上安全和秩序价值之特殊保护。债权人期待权的法律价值是决定融资效率的最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