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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封闭小区开放成为了当下热议的话题。小区开放是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的各类弊病,期望通过开放小区的方式促进周围资源的共享,对已有道路、绿地等设施进行重新规划利用,满足城市更新的需要。然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小区开放会面临业主共有权如何保护,开放范围的确定以及是否能够请求补偿等现实问题,从本质上而言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选择问题。采用设立公共地役权的方式,能够使政府和业主通过事前沟通的方式对相关内容明确约定,在不改变物权归属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