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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你们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在不新增用地的前提下,将苏州工业园区内现有的出口加工区A区、出口加工区B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整合,不再保留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A区、出口加工区B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