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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管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在2007年8月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遂引起了房抵押贷款、投资、股票等金融风暴。“次级债”就是把消费者借贷作为基本的资产,通过一些链条的极大提高这些机构的杠杆比率,降低了其风险承受能力。这些链条就是在消费者、抵押贷款机构、投资银行、机构投资者之间形成收益、风险转移和资金供给。在这一链条中,银行扮演了初端供应商和终端消费者的两种角色。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也没能幸免。
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由美国向其他地区的票据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信用衍生品市场蔓延。“而首当其冲的就是金融信贷市场,迄今为止,危机已经造成美国多家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和全球知名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陷入严重财务困难,甚至宣布破产”。当然,这次危机更为中国银行业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许多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所以我们有这个必要在这个次贷危机的大背景下对各国各地区的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策略有一个分析和判断,以做到借鉴和吸收,尽可能的降低我国金融业的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体系持续健康地发展。
中国该如何面对这次危机呢?它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使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管理人能看到金融体系繁荣背后潜在的风险和漏洞。我们就得参考其他国家面临风险时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并根据我国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采纳和吸收。当然如果能够自我创新、自我发展就更能很好地建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更好地抵御系统性风险,以期成功地实现战略转型。目前“我们银行业的贷款控制比较严格,绝不允许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零首付”,而且“我国并没有开放MBS和CDO市场,而且银行在严格的金融管制下也不能把这些贷款打包销售”。因此,我国的金融风险还是主要集中在银行金融系统,这就不会像美国那样使金融危机肆无忌惮的蔓延到整个金融领域。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金融领域也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业急需一套相对完整的风险监管机制和工具。基于此,我们必须及早地制定出相对完善的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体制。
我国的金融领域正发生着显著的变化,“金融正从实体经济的附属物演变成为主体核心,由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变为经济成长的发动机。金融的内部结构和功能也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金融体系已逐渐建立”。转轨时期商业银行的变化,要求监管者相应转变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策略,构建适应变化的商业银行监管架构。“尤其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各个机构之间相互追逐利润的目的可能使得各个机构做出各种不理性的行为举措;其二,金融机构并不对市场的整体风险负责任,而只对其自身的发展负责,所以其自身的发展与扩张就很容易产生系统性的风险。因此,要想很好地识别和降低银行内部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市场的整体着手,加强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体系。
另外,对于商业银行监管自身我们也应该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商业银行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商业银行的变化趋势,我们需要深刻理解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的关系,在全面总结银行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引进和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做法,主动对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我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行动方案,规范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努力构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监管的新框架。
就美国的金融内部监管体系而言,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采用导向监管。所谓导向监管就是政府各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被监管对象执行的一种策略。2007 年1月美国财长保尔森(Hank Paulson)在乔治华盛顿大学演讲时指出,“我们也应该研究在美国采用更多原则导向监管的现实可能性和好处的问题”。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也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鉴于此,我国应该首先制定出相关的监管法规,并依照法规完善各种监管的手段和方式,以实现对我国商业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推出的全面管理。监管的重点在于兼顾合规性和风险性。具体如下:一是制定相关的法律实施细节,尽可能的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加强社会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三是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基础设施,监管者应要求建立行业标准,以保证交易数据提交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交易匹配错误解决的及时性。在次贷危机的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所面临的风险,依法合规经营,实现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高度统一,就必须建立完整有效的内部监管体制。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业金融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分业监管的模式也相对固化,没有形成综合化经营。具体来说,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内部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加强跨行业监管,消除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成本,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应该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调整金融监管的规则,增强创新领域的透明度,并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另外也要加强对国际间跨境监管的力度,稳步有序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方面的对外开放。
(史瑛,1965年生,河南长垣人,新乡学院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经济学)
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由美国向其他地区的票据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信用衍生品市场蔓延。“而首当其冲的就是金融信贷市场,迄今为止,危机已经造成美国多家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和全球知名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陷入严重财务困难,甚至宣布破产”。当然,这次危机更为中国银行业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许多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所以我们有这个必要在这个次贷危机的大背景下对各国各地区的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策略有一个分析和判断,以做到借鉴和吸收,尽可能的降低我国金融业的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体系持续健康地发展。
中国该如何面对这次危机呢?它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使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管理人能看到金融体系繁荣背后潜在的风险和漏洞。我们就得参考其他国家面临风险时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并根据我国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采纳和吸收。当然如果能够自我创新、自我发展就更能很好地建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监管,更好地抵御系统性风险,以期成功地实现战略转型。目前“我们银行业的贷款控制比较严格,绝不允许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零首付”,而且“我国并没有开放MBS和CDO市场,而且银行在严格的金融管制下也不能把这些贷款打包销售”。因此,我国的金融风险还是主要集中在银行金融系统,这就不会像美国那样使金融危机肆无忌惮的蔓延到整个金融领域。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深入,我国金融领域也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业急需一套相对完整的风险监管机制和工具。基于此,我们必须及早地制定出相对完善的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体制。
我国的金融领域正发生着显著的变化,“金融正从实体经济的附属物演变成为主体核心,由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变为经济成长的发动机。金融的内部结构和功能也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金融体系已逐渐建立”。转轨时期商业银行的变化,要求监管者相应转变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策略,构建适应变化的商业银行监管架构。“尤其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各个机构之间相互追逐利润的目的可能使得各个机构做出各种不理性的行为举措;其二,金融机构并不对市场的整体风险负责任,而只对其自身的发展负责,所以其自身的发展与扩张就很容易产生系统性的风险。因此,要想很好地识别和降低银行内部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市场的整体着手,加强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体系。
另外,对于商业银行监管自身我们也应该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商业银行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商业银行的变化趋势,我们需要深刻理解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的关系,在全面总结银行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引进和借鉴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做法,主动对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我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行动方案,规范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努力构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监管的新框架。
就美国的金融内部监管体系而言,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采用导向监管。所谓导向监管就是政府各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被监管对象执行的一种策略。2007 年1月美国财长保尔森(Hank Paulson)在乔治华盛顿大学演讲时指出,“我们也应该研究在美国采用更多原则导向监管的现实可能性和好处的问题”。美联储主席本·伯南克也指出“监管最好的选择就是用持续的、原则导向和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来应对金融创新”。鉴于此,我国应该首先制定出相关的监管法规,并依照法规完善各种监管的手段和方式,以实现对我国商业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推出的全面管理。监管的重点在于兼顾合规性和风险性。具体如下:一是制定相关的法律实施细节,尽可能的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加强社会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三是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基础设施,监管者应要求建立行业标准,以保证交易数据提交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交易匹配错误解决的及时性。在次贷危机的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所面临的风险,依法合规经营,实现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高度统一,就必须建立完整有效的内部监管体制。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业金融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分业监管的模式也相对固化,没有形成综合化经营。具体来说,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内部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加强跨行业监管,消除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成本,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应该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不断调整金融监管的规则,增强创新领域的透明度,并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另外也要加强对国际间跨境监管的力度,稳步有序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方面的对外开放。
(史瑛,1965年生,河南长垣人,新乡学院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