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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公司法》确立了认缴制取代之前的实缴制度,此举提高了公司设立的积极性,但也带给债权人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债权人因此无法探知公司的内部运营状况,导致信息偏在,使得其处于劣势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细化、原告举证责任的适当减轻以及有责主体范围的适当扩大不失为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