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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纺织公司上班的张某在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右前臂受伤,由于错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时效,投诉无门的张某把唯一的希望寄托给了法院,最终其合法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2年6月13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扶沟县某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70%,计款57639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67639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