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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警方成功查获并捣毁深圳宝安西乡某假冒中兴通讯上网卡、无线MODEM的大型生产窝点厂商,查证制假售假货品假货价值数百万,拘留该公司管理层及直接涉案人员8人。这是继7月中兴通讯成功破获一起涉及5省7市,抓捕犯罪嫌疑人28人的重大造假案件以来,又一起成功维权案件。在各级公安机关的支持下,中兴通讯今年9月总计查获造假案件8起,为公司挽回潜在损失逾2000万元。
针对复杂的知识产权维权环境,每个企业都有符合自己行业特点的维权机制,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不同阶段的企业,维权机制仍然存在很大差异。没有最好的模式,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作为国内最大的通讯行业上市公司,中兴通讯的知识产权维权状况也在很大强度上代表了整个电子行业的现状。笔者在此分享一些中兴通讯的打假维权机制。
(一)建立内外部协同的维权机制:
中兴通讯市场的广度使得通过专业人员持续、广泛的监控侵权行为变得难以实现,如何监控风险,发现全球各地的侵权线索异常困难。公司通过培训、内部奖励等多种方式激励公司内部员工发现并举报侵权,有超过七万名的员工成为公司遍布于全球各地的“眼线”,持续为公司商标的安全性提供支撑。
我们成功破获的调制解调器案件源头线索即是海外处于销售一线的同事发现的,通过侵权样品采购、初步线索核实及调查机构介入再到公安机关立案等一系列流程。经验告诉我们,对于造假售假的规模及现状,没有比处于销售渠道一线的同事更清楚的捷径。要善于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一套稳定、畅通的汇报渠道,并且需要保证该渠道信息传递过程的绝对可靠,避免出现信息泄露等隐患。
在充分发动内部力量打击侵权的同时,我们也借助外部资源发现并打击侵权,除了与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传统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外合作,调查机构也是我们重要的合作伙伴。我们与多家调查机构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调查机构的合作,我们会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造假者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工作,获取能够满足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证据及选择最佳的抓捕时机。
对于初期与调查机构的合作过程中,需要注意调查过程的合法性,避免由于非法调查侵犯相关被调查人的法定权利,给委托方及调查机构带来困扰。
(二)采取多层次维权方式分类处置:
在日常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我们从多个渠道获得各种类型的侵权情况,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如何妥善处置不同情况是每个企业都需要慎重对待的难题,既不能“矫枉过正”,针对各类侵权行为,都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处置,也不能让其“放虎归山”留下隐患。
在此方面,中兴通讯建立了一套成熟的侵权案件处理程序,对来自全球各地侵权线索,我们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影响力程度、主观恶意程度等多种因素决定采取不同的维权方式。
对于影响力极大的案件,我们会采取强势的维权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函件、工商查处、法院诉讼、商务谈判的方式打击侵权,维护公司核心利益不被侵犯;对于影响力较小或恶意程度较低的案件,我们通常采取集中处理或通过通告或警告函等温和的方式处理,既降低公司的维权成本,又避免过分伤害对方。
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会重点区分制假售假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对于恶意程度较高的侵权者,我们会重点关注,并纳入到公司内部的黑名单,一旦发现再次侵权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理。另外,在经办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各案件及线索的关联性,因为有很多案件之间往往都有着很大的联系,并案处理、集中处理可以大大的提高维权效率并降低维权成本。
针对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侵权行为,我们往往以集中处理的方式定期处置,这样可以有效的净化重点目标平台中的侵权状态。
尽管中兴通讯拥有一支专业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成功处理了多起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维权经验,但我们在具体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发现了诸多令企业困惑的因素:
(一)市场对尊重知识产权意识的欠缺
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最为强硬的手段无非对造假者采取刑事处罚措施进行追究。而刑事处罚措施更多的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经办的若干案件中,笔者发现,造假者都会提及一个“为什么只抓我”的理论,往往以“现在大家都在造假,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或“我这样的公司,没有精力和资源去自我研发,只能抄袭,为了企业生产,我只有造假”等等类似的托词。从托词中,我们不难发现,造假者对于知识产权的无视、侥幸、从众等心理是普遍的心理状态,体现市场主体缺乏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这是为什么屡禁不止的“山寨”文化的本质。知识产权意识随着国家的重视已经逐步在加强,后续则需要国家持续地从立法、执法等多层面不遗余力的推动,方能在意识层面得到较高的改善。
(二)对于制假者,缺乏有力、及时的威慑
制假售假者往往垂涎于制假售假的高额利润,进而铤而走险。在制假售假过程时,往往呈规模化、团伙化的制假售假,分工极为细致,窝点分散。就算偶尔有一两个环节被捣毁,也很难查获到足够的数量去追溯。在具体的制假售假过程中,采取“零库存”方法,在没有订单时,几乎没有存货,这给打击行为带来极大的难度,也导致漏网之鱼众多。这对于造假者而言,多次的制假售假没有被有力、及时的追究,必然导致其气焰更加嚣张。
在法律追究层面,工商行政查处能够快速介入,处罚起点较低,但是处罚威慑力小,死灰复燃迅速;而采取刑事处罚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数万元的货值起点,对于产品单品价格较低的产品,很难把握好打击时机。部分呈规模化的造假者对于制假售假起点非常明晰,这也给企业维权带来困难。
在实际案件进展中,我们往往通过生产、销售等多个渠道进行证据收集,运用证据组合来证明其销售额,让造假者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地方保护主义及人情关系阻碍案件调查
知识产权侵权呈组织化和全球化现象日益加重,异地维权在所难免,这就增加了地方保护主义和中国人情关系对于案件侦办的难度。笔者在侦办案件中曾经遇到过警方多次泄露关键信息给造假者,这给办理案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鉴于此,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仍然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并需要企业给予更多的关注、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保护知识产权,构建知识产权和谐环境,任重而道远。
针对复杂的知识产权维权环境,每个企业都有符合自己行业特点的维权机制,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不同阶段的企业,维权机制仍然存在很大差异。没有最好的模式,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作为国内最大的通讯行业上市公司,中兴通讯的知识产权维权状况也在很大强度上代表了整个电子行业的现状。笔者在此分享一些中兴通讯的打假维权机制。
(一)建立内外部协同的维权机制:
中兴通讯市场的广度使得通过专业人员持续、广泛的监控侵权行为变得难以实现,如何监控风险,发现全球各地的侵权线索异常困难。公司通过培训、内部奖励等多种方式激励公司内部员工发现并举报侵权,有超过七万名的员工成为公司遍布于全球各地的“眼线”,持续为公司商标的安全性提供支撑。
我们成功破获的调制解调器案件源头线索即是海外处于销售一线的同事发现的,通过侵权样品采购、初步线索核实及调查机构介入再到公安机关立案等一系列流程。经验告诉我们,对于造假售假的规模及现状,没有比处于销售渠道一线的同事更清楚的捷径。要善于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一套稳定、畅通的汇报渠道,并且需要保证该渠道信息传递过程的绝对可靠,避免出现信息泄露等隐患。
在充分发动内部力量打击侵权的同时,我们也借助外部资源发现并打击侵权,除了与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传统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外合作,调查机构也是我们重要的合作伙伴。我们与多家调查机构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调查机构的合作,我们会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造假者进行初步的调查取证工作,获取能够满足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证据及选择最佳的抓捕时机。
对于初期与调查机构的合作过程中,需要注意调查过程的合法性,避免由于非法调查侵犯相关被调查人的法定权利,给委托方及调查机构带来困扰。
(二)采取多层次维权方式分类处置:
在日常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我们从多个渠道获得各种类型的侵权情况,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如何妥善处置不同情况是每个企业都需要慎重对待的难题,既不能“矫枉过正”,针对各类侵权行为,都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处置,也不能让其“放虎归山”留下隐患。
在此方面,中兴通讯建立了一套成熟的侵权案件处理程序,对来自全球各地侵权线索,我们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影响力程度、主观恶意程度等多种因素决定采取不同的维权方式。
对于影响力极大的案件,我们会采取强势的维权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函件、工商查处、法院诉讼、商务谈判的方式打击侵权,维护公司核心利益不被侵犯;对于影响力较小或恶意程度较低的案件,我们通常采取集中处理或通过通告或警告函等温和的方式处理,既降低公司的维权成本,又避免过分伤害对方。
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会重点区分制假售假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对于恶意程度较高的侵权者,我们会重点关注,并纳入到公司内部的黑名单,一旦发现再次侵权行为,将从严从重处理。另外,在经办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各案件及线索的关联性,因为有很多案件之间往往都有着很大的联系,并案处理、集中处理可以大大的提高维权效率并降低维权成本。
针对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侵权行为,我们往往以集中处理的方式定期处置,这样可以有效的净化重点目标平台中的侵权状态。
尽管中兴通讯拥有一支专业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成功处理了多起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维权经验,但我们在具体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发现了诸多令企业困惑的因素:
(一)市场对尊重知识产权意识的欠缺
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最为强硬的手段无非对造假者采取刑事处罚措施进行追究。而刑事处罚措施更多的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经办的若干案件中,笔者发现,造假者都会提及一个“为什么只抓我”的理论,往往以“现在大家都在造假,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或“我这样的公司,没有精力和资源去自我研发,只能抄袭,为了企业生产,我只有造假”等等类似的托词。从托词中,我们不难发现,造假者对于知识产权的无视、侥幸、从众等心理是普遍的心理状态,体现市场主体缺乏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这是为什么屡禁不止的“山寨”文化的本质。知识产权意识随着国家的重视已经逐步在加强,后续则需要国家持续地从立法、执法等多层面不遗余力的推动,方能在意识层面得到较高的改善。
(二)对于制假者,缺乏有力、及时的威慑
制假售假者往往垂涎于制假售假的高额利润,进而铤而走险。在制假售假过程时,往往呈规模化、团伙化的制假售假,分工极为细致,窝点分散。就算偶尔有一两个环节被捣毁,也很难查获到足够的数量去追溯。在具体的制假售假过程中,采取“零库存”方法,在没有订单时,几乎没有存货,这给打击行为带来极大的难度,也导致漏网之鱼众多。这对于造假者而言,多次的制假售假没有被有力、及时的追究,必然导致其气焰更加嚣张。
在法律追究层面,工商行政查处能够快速介入,处罚起点较低,但是处罚威慑力小,死灰复燃迅速;而采取刑事处罚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数万元的货值起点,对于产品单品价格较低的产品,很难把握好打击时机。部分呈规模化的造假者对于制假售假起点非常明晰,这也给企业维权带来困难。
在实际案件进展中,我们往往通过生产、销售等多个渠道进行证据收集,运用证据组合来证明其销售额,让造假者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地方保护主义及人情关系阻碍案件调查
知识产权侵权呈组织化和全球化现象日益加重,异地维权在所难免,这就增加了地方保护主义和中国人情关系对于案件侦办的难度。笔者在侦办案件中曾经遇到过警方多次泄露关键信息给造假者,这给办理案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鉴于此,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仍然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并需要企业给予更多的关注、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保护知识产权,构建知识产权和谐环境,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