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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电子通信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为采购活动向更深、更广的层次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客观条件,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已成为我国乃至各国政府采购改革的方向。本文对电子化政府采购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电子化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 A
一、政府采购电子化意义
1、电子化提升采购效率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使电子化政府采购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将政府采购模式由传统的人际交易变为网络交易,既可以采取发出公告、发售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又可以签订电子合同,甚至还可以利用交互式的视频会议进行网上谈判。供需双方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了解采购信息,整个采购流程的电子化极大地减少了时间耗费,避免了纸质文件易出错的缺点,加之配合网络银行实行电子化资金结算,可以极大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2、电子化采购方便快捷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大幅上涨,而政府采购电子化则可以将有关采购的动态信息第一时间发布到网上,既方便又快捷。仅是对同一个项目频繁地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电子化就能省下许多人力和费用,与传统的纸质采购方式相比,一般可节约高达30%左右的采购成本。电子化采购方便快捷,省时省力省钱。因此,在许多国家都得到广泛的采用。英国、韩国等发达国家政府绝大多数的货物采购也都在网上进行。
3、电子化采购规范透明它是政府采购实现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手段,其程序规范明确,信息发布公开透明,评标标准统一,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当事人在公平、规范、安全的网络系统模式下产生公开、透明、公平的结果。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共享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跟踪网上采购的全过程,实现网上监管,社会公众也可以方便地实现网上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和预防腐败,使政府采购成为真正的“阳光采购”。
二、政府采购电子化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和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法律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建设和应用几乎没有任何提及,使得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在具体操作中无法可依,很多地方不敢迈大步子,各部门、各地区在摸索中前进,走了不少弯路,也存在着一些风险,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一步发展。
2、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我国多数地区目前已拥有自己的政府网络采购平台,由于存在着不同的管理体系,重复投资和资源闲置问题凸显,而且各地只关注本地区平台建设,各自为政,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化标准尚未统一,电子合同、采购程序、评标标准、商品议价标准、信用标准等都没有得到统一规范,无法实现电子化平台之间的统一与对接,因此,信息共享程度低,数字认证机构不能互通互认,信息孤岛严重,采购人与供应商也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对此应该尽快加以改善。
3、电子化采购人才缺乏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但要具备传统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还应具备专业的信息和网络操作技术。而我国高等教育院校、高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专业寥寥无几,该领域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成熟。就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和应用而言,存在专业人才缺乏、升级维护难等问题,这制约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快速发展。
4、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整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尽管已获得了普遍的共识,但是全国各个地区信息化基础不同,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区域发展不平衡,大部分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已搭建了比较成熟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而中西部地区电子化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发展较慢,整体发展和应用水平不高。同时,由于各地政府采购改革情况不同,电子化的侧重点和应用的广泛程度也不一样。有一些地方从政府采购管理入手进行尝试,主要是将采购预算和需求、采购计划审批和下达等程序实现电子化,有些地方侧重于业务操作层面,主要是实现供应商报名、网上投标、电子辅助评标、二次竞价、电子监控等功能。
三、推进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的对策
1、制定和完善电子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在政府采购法律构建方面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作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两部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经对政府采购进行了基本框架的建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专门适用于电子化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例如,我国仅仅是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以及《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地方层面上,各省基于自身情况制定了电子采购方面的暂行办法,但是由于立法层级较低,不能在宏觀层次上解决目前我国在该领域“无法可依”的窘境。基于各地方近几年来在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化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在中央层次上尽快出台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法规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此外,也需要对原有的《政府采购法》进行相应的补充,增加有关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法律保障。
2、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如果采取分散化的管理方式有可能会导致政出多门、信息泛滥,严重时更会加剧信息的扭曲程度。考虑到政府采购政策的统一性、公平性以及便于监管等因素,为了避免重复建设,方便集中监管,应该构建一个全国性的电子采购平台协调有关的政府采购行为。为此,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及做法并参考新加坡的GeBIZ网站及韩国的政府采购厅,我国可以设立一个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采购平台,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投入一定的财力和人力,加快相关网络、软件的开发和配套硬件设施的建设。此外,东部较发达地区可以向西部地区城市输出一定的技术和人才以帮助后者尽早建立并完善其电子化政府采购网络,以达到促进整体网络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的目的。
3、加大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宣传推广力度
加强对供应商的培训,鼓励供应商积极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在实践中,电子化政府采购在推行初期必然会受到来自供应商的抵制,这一方面是由于既得利益丧失所带来的抵触,更多的则是来自于供应商对于这种新的采购形式的不理解。因而,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通过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宣传推广,要让供应商充分认识到这种新的采购方式所带来的好处,使他们自发地拥护并支持它。
4、加强专业化电子采购人才培养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的专业人才的培养,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大批有专业素养的政府采购人才及后备储蓄力量。同时,他们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这都与我国的相关人才的匮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要完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的培训、考核、审查体系,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品格的培养,促使其远离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专业知识培养,使相关人才熟悉法律法规、商业知识以及电子化计算机的相关知识,从而确保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运行效率。
结束语
政府采购通过实施电子化后,不仅可以有效的降低采购成本,还可以有效的推动政府的改革,提升政府政务处理的效率、促进政府服务的提升、改善政府管理并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同时还能我国相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特别是电子商务行业将受益匪浅。所以,政府采购电子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政府改革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张志泉.政府采购电子化探析[J].经济纵横.2012(7)
[2]李智.加快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J].企业导报.2011(11)
关键词:政府采购;电子化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 A
一、政府采购电子化意义
1、电子化提升采购效率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使电子化政府采购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将政府采购模式由传统的人际交易变为网络交易,既可以采取发出公告、发售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又可以签订电子合同,甚至还可以利用交互式的视频会议进行网上谈判。供需双方只需轻点鼠标,就可了解采购信息,整个采购流程的电子化极大地减少了时间耗费,避免了纸质文件易出错的缺点,加之配合网络银行实行电子化资金结算,可以极大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2、电子化采购方便快捷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大幅上涨,而政府采购电子化则可以将有关采购的动态信息第一时间发布到网上,既方便又快捷。仅是对同一个项目频繁地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电子化就能省下许多人力和费用,与传统的纸质采购方式相比,一般可节约高达30%左右的采购成本。电子化采购方便快捷,省时省力省钱。因此,在许多国家都得到广泛的采用。英国、韩国等发达国家政府绝大多数的货物采购也都在网上进行。
3、电子化采购规范透明它是政府采购实现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手段,其程序规范明确,信息发布公开透明,评标标准统一,可以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当事人在公平、规范、安全的网络系统模式下产生公开、透明、公平的结果。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共享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跟踪网上采购的全过程,实现网上监管,社会公众也可以方便地实现网上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和预防腐败,使政府采购成为真正的“阳光采购”。
二、政府采购电子化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和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法律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建设和应用几乎没有任何提及,使得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在具体操作中无法可依,很多地方不敢迈大步子,各部门、各地区在摸索中前进,走了不少弯路,也存在着一些风险,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一步发展。
2、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我国多数地区目前已拥有自己的政府网络采购平台,由于存在着不同的管理体系,重复投资和资源闲置问题凸显,而且各地只关注本地区平台建设,各自为政,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化标准尚未统一,电子合同、采购程序、评标标准、商品议价标准、信用标准等都没有得到统一规范,无法实现电子化平台之间的统一与对接,因此,信息共享程度低,数字认证机构不能互通互认,信息孤岛严重,采购人与供应商也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对此应该尽快加以改善。
3、电子化采购人才缺乏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但要具备传统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还应具备专业的信息和网络操作技术。而我国高等教育院校、高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专业寥寥无几,该领域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成熟。就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和应用而言,存在专业人才缺乏、升级维护难等问题,这制约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快速发展。
4、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整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尽管已获得了普遍的共识,但是全国各个地区信息化基础不同,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区域发展不平衡,大部分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已搭建了比较成熟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而中西部地区电子化政府采购起步较晚,发展较慢,整体发展和应用水平不高。同时,由于各地政府采购改革情况不同,电子化的侧重点和应用的广泛程度也不一样。有一些地方从政府采购管理入手进行尝试,主要是将采购预算和需求、采购计划审批和下达等程序实现电子化,有些地方侧重于业务操作层面,主要是实现供应商报名、网上投标、电子辅助评标、二次竞价、电子监控等功能。
三、推进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的对策
1、制定和完善电子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在政府采购法律构建方面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作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两部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经对政府采购进行了基本框架的建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专门适用于电子化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规定并不多。例如,我国仅仅是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以及《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地方层面上,各省基于自身情况制定了电子采购方面的暂行办法,但是由于立法层级较低,不能在宏觀层次上解决目前我国在该领域“无法可依”的窘境。基于各地方近几年来在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化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在中央层次上尽快出台政府采购的电子化法规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此外,也需要对原有的《政府采购法》进行相应的补充,增加有关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法律保障。
2、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如果采取分散化的管理方式有可能会导致政出多门、信息泛滥,严重时更会加剧信息的扭曲程度。考虑到政府采购政策的统一性、公平性以及便于监管等因素,为了避免重复建设,方便集中监管,应该构建一个全国性的电子采购平台协调有关的政府采购行为。为此,结合国际先进经验及做法并参考新加坡的GeBIZ网站及韩国的政府采购厅,我国可以设立一个由财政部统一开发建设的采购平台,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投入一定的财力和人力,加快相关网络、软件的开发和配套硬件设施的建设。此外,东部较发达地区可以向西部地区城市输出一定的技术和人才以帮助后者尽早建立并完善其电子化政府采购网络,以达到促进整体网络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的目的。
3、加大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宣传推广力度
加强对供应商的培训,鼓励供应商积极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在实践中,电子化政府采购在推行初期必然会受到来自供应商的抵制,这一方面是由于既得利益丧失所带来的抵触,更多的则是来自于供应商对于这种新的采购形式的不理解。因而,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通过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宣传推广,要让供应商充分认识到这种新的采购方式所带来的好处,使他们自发地拥护并支持它。
4、加强专业化电子采购人才培养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的专业人才的培养,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大批有专业素养的政府采购人才及后备储蓄力量。同时,他们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这都与我国的相关人才的匮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国要完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的培训、考核、审查体系,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品格的培养,促使其远离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专业知识培养,使相关人才熟悉法律法规、商业知识以及电子化计算机的相关知识,从而确保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运行效率。
结束语
政府采购通过实施电子化后,不仅可以有效的降低采购成本,还可以有效的推动政府的改革,提升政府政务处理的效率、促进政府服务的提升、改善政府管理并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同时还能我国相关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产业升级,特别是电子商务行业将受益匪浅。所以,政府采购电子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政府改革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张志泉.政府采购电子化探析[J].经济纵横.2012(7)
[2]李智.加快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J].企业导报.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