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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值税的改革是关系到我国财政收入的改革,其改革的结果对我国的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影响。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增值税改革后,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具有显著的影响。本文将立足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增值税改革之间的关系进行细致的探讨,希望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增值税改革
现阶段,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是指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的增值税。这一转变主要是为促进生产企业专业化分工的协调发展。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较,其本身具有以下两个优点:第一,能避免赋税的重复征收;第二,能扩大企业的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为生产企业的大宗投资,其在增值税改革后的管理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变化,下文将对此作出作出详尽的讨论。
一、增值税改革对我国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影响
生产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应明确固定资产的来源。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的来源有两类,第一类为国内购买,第二类为国外进口。针对国内购买的固定资产,其在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应明确投资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购买且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厂房等,其增值税应记入增值税进项税。举个例子,A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家中国公民控股的民营制企业,其在2014年五月二十八日购进了一台生产生产用设备,该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0000元人民币,增值税为34000元人民币,运输费用为2000元人民币,该生产设备已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购买该设备的支付形式为银行存款。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应为:
第一步,计算该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34000+2000×7%=34140元
第二步,对该生产设备进行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140
贷:银行存款 234140
针对国外进口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应根据海关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两项,贷方根据投资方使用的支付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贷方记录,如“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等等。
二、增值税改革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变化
增值税改革后,其固定资产的界定范围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传统的固定资产的界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直接为企业的生产提供服务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器具和工具等;第二,不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和服务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等;第三,外租的固定资产;第四,未经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五,租赁期内的固定资产。传统的固定资产其在折旧的过程中由于固定资产分类较多,不便于资产的入账管理。由于会计行业涉及的资产种类繁多,为简化会计入账管理的流程,提高会计报表的准确性,新型的增值税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才属于可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也才可享受固定资产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优惠。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在编辑会计科目时,无需考虑会计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如下:
假设B企业在2012年12月购进了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设备,其固定资产的价值为3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运费为5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全部付清,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生产设备 30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500
贷:银行存款 329150
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如下:
假设C企业在2014年三月份购进了一批生产设备,其使用期限未满一年,固定资产的价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按17%计算,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完毕。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通过可抵扣的固定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和不可抵扣的会计账务的处理的比较中,可以得出结论: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其在填制会计科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填制。但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过程中依然应将其计算在内。
(二)基于新型增值税管理办法下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其投入使用的过程中,随着新产品的生产,固定资产的价值以折旧额转移到新产品中。新产品的价值大于折旧额时,该企业运用固定资产生产该类产品是盈利的,新产品的价值等于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时,排除其它干扰因素,该企业既不亏本,也不盈利,新产品的价值小于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时,该企业处于亏本的状态,应改进企业的生产方式。通俗地说,固定资产的折旧是企业无需再次花钱的成本,而是将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到产品的生产中的成本,是备受企业欢迎的成本形式。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等。年限平均法,即根据生产设备的使用年限,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平均到每年的生产使用中,这种方法计算较为简单。由于篇幅的关系,这里便不再赘述。
结束语
本文是对固定资产管理与增值税改革的探讨,文章从两个部分对此作出了介绍。第一部分是对增值税改革对我国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影响的介绍,从文中可以看出,增值税改革后,我国企业加大了对固定资产的投资,经济的发展日益兴旺;第二部分是对增值税改革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变化的介绍,希望增值税的改革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会计事业的完善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侯君邦.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3)
[2]屈航.增值税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J].学术论坛,2011,34(11)
[3]黄苏华.涉及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剖析[J].商业会计,2010,(4)
[4]李文美.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理[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9,(5)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增值税改革
现阶段,我国的增值税改革是指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的增值税。这一转变主要是为促进生产企业专业化分工的协调发展。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较,其本身具有以下两个优点:第一,能避免赋税的重复征收;第二,能扩大企业的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为生产企业的大宗投资,其在增值税改革后的管理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变化,下文将对此作出作出详尽的讨论。
一、增值税改革对我国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影响
生产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应明确固定资产的来源。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的来源有两类,第一类为国内购买,第二类为国外进口。针对国内购买的固定资产,其在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应明确投资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购买且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厂房等,其增值税应记入增值税进项税。举个例子,A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家中国公民控股的民营制企业,其在2014年五月二十八日购进了一台生产生产用设备,该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0000元人民币,增值税为34000元人民币,运输费用为2000元人民币,该生产设备已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购买该设备的支付形式为银行存款。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应为:
第一步,计算该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34000+2000×7%=34140元
第二步,对该生产设备进行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140
贷:银行存款 234140
针对国外进口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应根据海关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两项,贷方根据投资方使用的支付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贷方记录,如“银行存款”和“应付账款”等等。
二、增值税改革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变化
增值税改革后,其固定资产的界定范围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传统的固定资产的界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直接为企业的生产提供服务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器具和工具等;第二,不直接用于企业的生产和服务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等;第三,外租的固定资产;第四,未经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五,租赁期内的固定资产。传统的固定资产其在折旧的过程中由于固定资产分类较多,不便于资产的入账管理。由于会计行业涉及的资产种类繁多,为简化会计入账管理的流程,提高会计报表的准确性,新型的增值税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才属于可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也才可享受固定资产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优惠。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在编辑会计科目时,无需考虑会计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如下:
假设B企业在2012年12月购进了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设备,其固定资产的价值为3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运费为5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全部付清,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生产设备 30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500
贷:银行存款 329150
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如下:
假设C企业在2014年三月份购进了一批生产设备,其使用期限未满一年,固定资产的价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按17%计算,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完毕。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通过可抵扣的固定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和不可抵扣的会计账务的处理的比较中,可以得出结论: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其在填制会计科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填制。但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过程中依然应将其计算在内。
(二)基于新型增值税管理办法下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其投入使用的过程中,随着新产品的生产,固定资产的价值以折旧额转移到新产品中。新产品的价值大于折旧额时,该企业运用固定资产生产该类产品是盈利的,新产品的价值等于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时,排除其它干扰因素,该企业既不亏本,也不盈利,新产品的价值小于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时,该企业处于亏本的状态,应改进企业的生产方式。通俗地说,固定资产的折旧是企业无需再次花钱的成本,而是将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到产品的生产中的成本,是备受企业欢迎的成本形式。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等。年限平均法,即根据生产设备的使用年限,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平均到每年的生产使用中,这种方法计算较为简单。由于篇幅的关系,这里便不再赘述。
结束语
本文是对固定资产管理与增值税改革的探讨,文章从两个部分对此作出了介绍。第一部分是对增值税改革对我国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影响的介绍,从文中可以看出,增值税改革后,我国企业加大了对固定资产的投资,经济的发展日益兴旺;第二部分是对增值税改革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变化的介绍,希望增值税的改革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会计事业的完善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侯君邦.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3)
[2]屈航.增值税转型后购进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处理[J].学术论坛,2011,34(11)
[3]黄苏华.涉及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剖析[J].商业会计,2010,(4)
[4]李文美.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理[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