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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不细致等问题,实践中难以达成一致.考虑到环境污染损害专业性、技术性以及证据的易逝性等特点,在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即中国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司法鉴定启动模式应当采取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启动以及法院依职权启动相结合的模式,使得司法鉴定启动权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