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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统意义上物的概念已经无法涵盖新兴的、需要法律保护的“物”,本文提出构建幵放的民法上的物的体系,随时接纳已经出现并呈现稳定状态的物。
关键词:物;有体物;无体物
一、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
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二)目前我国民法上的物面临的问题
从“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到“胚胎案”,再到前段时间“手机号码的继承案”,相比之下,以民法上的物为基础的保护模式更为妥当。但是按照传统民法上物的定义,我们很难把以上这些涵盖到其范围内,并给予一定的保护。
据此,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幵放的民法上的物的体系,随时接纳已经出现并呈现稳定状态的物。这样就不会因为传统民法物概念封闭导致财产法体系的保守封闭,能在维护财产法体系相对稳定的同时,又不失去灵活性。
二、民法上物的内涵和外延
(一)民法上物的内涵
古罗马时期,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上的物。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改变了人们对物的认识,除了自然物之外,还充分肯定人的本能及感官生活在人生命中的价值和意义。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理性的极大发展增强了人类的认知能力和对自然的控制能力 ,人对自然控制能力的强化拓展了民法上物的范围,物的观念也开始扩张。技术理性的日益发达与运用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对自然世界的认识能力和支配能力 ,原来尚不能为人认识和控制利用的东西在科技的帮助下已进入了人的控制和利用范畴。比如说,以前人们无法控制的电、热、声、光等自然力成了权利的客体 ,大洋之海底和宇宙空间正逐渐成为人类探索、开发的对象。除此之外,近代以来,地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比比皆是;卫星空间站的建立由此而形成的如何协调和利用空间的问题也不断地凸现出来。由此出现空间的问题,形成了空间权和空间法。在民法中的物不断扩张的过程中,从刚开始的纯自然物到人自身的物化,以及各种新出现的物,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认知的提高以及人们越来越高的需求。
笔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上的物也在不断地随之更新。我们现在对物的定义相对来说比较封闭,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坚持民法上的物只能是有体物,就会导致新兴的、急需保护的“物”进不来,需要淘汰的“物”出不去。为了解决这种尴尬的局面,我们急需构建一个抽象的民法上的物的概念,能够涵盖未来可能发展成的物,让民法上的物,顺应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动态的平衡。
(二)民法上物的外延的厘定
1、虚拟财产权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界有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等。杨立新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物。虚拟财产具备物权要求的排他性、支配性以及管理的可能性、经济的独立性等特征,与民法上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基本特征相一致,属于物权中的一种特殊动产,应当将其纳入物权法的保护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已经默认虚拟财产属于民法上的物。比如说,在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中,上海黄浦法院判决认为Q币和游戏点卡等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体现了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劳动价值,具有财产属性。该案盗窃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是被盗窃的对象属于民法意义上的物。
2、脱离人体的器官
人是民法上的主体,具有对客体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是客体,是受包括人在内的特定民事主体支配的对象。二者有严格的界线,人身不能为客体。在我国,尸体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尸体是人格的延续部分或者扩展部分。对尸体的侵害,受害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人身的一部分和人身相分离时,就成了独立于人身之外的外界之物,可以成为法律上之物。这在国外立法例或习惯大都承认。在现代社会,医疗技术发展日益进步,器官移植、試管受精、输血等等已经广为盛行。王泽鉴老师认为,以分离人体的一部为标的契约,不违背公序良俗者有效。生前处分尸体,捐赠器官或供医学上的研究,与公序良俗无违背,也属有效。对于人体分离之部分,在未分离之前应当属于分离前人身所有人所有,这种对于人身的所有权比对普通物的所有权受到更多公法和公序良俗的限制,如我国法律禁止自然人有偿卖血。因为人体不是民法上的物,但与人体分离部分(器官)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使用的,可以视为民法上的物。
3、动物
关于动物是否是物,一直备受争议。不可否认的是,在民法中,人处于绝对的主体地位,对物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会违反社会的规章制度,人可以对物进行处置。对于动物,我们要区别于一般的物来对待,动物和普通的一般的物有所不同,动物是有生命的,比起其他客体物,其需要人们情感的投入,但是其本质上同样具有客体物的特征。人对于动物的支配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只有充分尊重物本身的属性,才能对物进行更好的支配和使用,才能够让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虽然动物不同于一般的物,但它绝不可能享有主体地位,将动物纳入到物的范畴是对物的属性的一种正确认识。
三、民法上物的类型化
吴汉东教授将民法物分为三类分为:“有体物(有体财产权、无体物(无体财产权、其他权利物(其他财产权)”郑成思教授主张将财产(民法物)分为三类:“动产、不动产、无形产”;还有学者将民法物分为“无体物、有体物和权利物”。仔细思考一下我们会发现这些学者对物的定义都存在一些问题,如概念混乱、概念不周延、权利的不明确性等。在此,可以借鉴一下德国学者拉仑茨教授的“权利顺位”理论。按照拉伦茨教授的观点,我们可以把民法上的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分为原始形态的无体物(比如说空间、虚拟财产等)和改造后的无体物(比如空间权、虚拟财产权等)。按照这种分法,就会把民法上的物全部都涵盖到。
这一划分方法可以有效解决传统民法上的物涵盖不足的问题。有体物的立法相当于传统的狭义物权法,无体物的立法则可以囊括所有现有的无体物法律和未来将大量出现的新型物的立法,并且让无体物法保持开放的体系。
关键词:物;有体物;无体物
一、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
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广义上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狭义上的物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
(二)目前我国民法上的物面临的问题
从“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到“胚胎案”,再到前段时间“手机号码的继承案”,相比之下,以民法上的物为基础的保护模式更为妥当。但是按照传统民法上物的定义,我们很难把以上这些涵盖到其范围内,并给予一定的保护。
据此,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幵放的民法上的物的体系,随时接纳已经出现并呈现稳定状态的物。这样就不会因为传统民法物概念封闭导致财产法体系的保守封闭,能在维护财产法体系相对稳定的同时,又不失去灵活性。
二、民法上物的内涵和外延
(一)民法上物的内涵
古罗马时期,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上的物。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改变了人们对物的认识,除了自然物之外,还充分肯定人的本能及感官生活在人生命中的价值和意义。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理性的极大发展增强了人类的认知能力和对自然的控制能力 ,人对自然控制能力的强化拓展了民法上物的范围,物的观念也开始扩张。技术理性的日益发达与运用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对自然世界的认识能力和支配能力 ,原来尚不能为人认识和控制利用的东西在科技的帮助下已进入了人的控制和利用范畴。比如说,以前人们无法控制的电、热、声、光等自然力成了权利的客体 ,大洋之海底和宇宙空间正逐渐成为人类探索、开发的对象。除此之外,近代以来,地上的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比比皆是;卫星空间站的建立由此而形成的如何协调和利用空间的问题也不断地凸现出来。由此出现空间的问题,形成了空间权和空间法。在民法中的物不断扩张的过程中,从刚开始的纯自然物到人自身的物化,以及各种新出现的物,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认知的提高以及人们越来越高的需求。
笔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上的物也在不断地随之更新。我们现在对物的定义相对来说比较封闭,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坚持民法上的物只能是有体物,就会导致新兴的、急需保护的“物”进不来,需要淘汰的“物”出不去。为了解决这种尴尬的局面,我们急需构建一个抽象的民法上的物的概念,能够涵盖未来可能发展成的物,让民法上的物,顺应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动态的平衡。
(二)民法上物的外延的厘定
1、虚拟财产权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界有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等。杨立新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物。虚拟财产具备物权要求的排他性、支配性以及管理的可能性、经济的独立性等特征,与民法上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基本特征相一致,属于物权中的一种特殊动产,应当将其纳入物权法的保护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已经默认虚拟财产属于民法上的物。比如说,在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中,上海黄浦法院判决认为Q币和游戏点卡等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体现了网络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劳动价值,具有财产属性。该案盗窃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是被盗窃的对象属于民法意义上的物。
2、脱离人体的器官
人是民法上的主体,具有对客体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是客体,是受包括人在内的特定民事主体支配的对象。二者有严格的界线,人身不能为客体。在我国,尸体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尸体是人格的延续部分或者扩展部分。对尸体的侵害,受害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人身的一部分和人身相分离时,就成了独立于人身之外的外界之物,可以成为法律上之物。这在国外立法例或习惯大都承认。在现代社会,医疗技术发展日益进步,器官移植、試管受精、输血等等已经广为盛行。王泽鉴老师认为,以分离人体的一部为标的契约,不违背公序良俗者有效。生前处分尸体,捐赠器官或供医学上的研究,与公序良俗无违背,也属有效。对于人体分离之部分,在未分离之前应当属于分离前人身所有人所有,这种对于人身的所有权比对普通物的所有权受到更多公法和公序良俗的限制,如我国法律禁止自然人有偿卖血。因为人体不是民法上的物,但与人体分离部分(器官)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使用的,可以视为民法上的物。
3、动物
关于动物是否是物,一直备受争议。不可否认的是,在民法中,人处于绝对的主体地位,对物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会违反社会的规章制度,人可以对物进行处置。对于动物,我们要区别于一般的物来对待,动物和普通的一般的物有所不同,动物是有生命的,比起其他客体物,其需要人们情感的投入,但是其本质上同样具有客体物的特征。人对于动物的支配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只有充分尊重物本身的属性,才能对物进行更好的支配和使用,才能够让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虽然动物不同于一般的物,但它绝不可能享有主体地位,将动物纳入到物的范畴是对物的属性的一种正确认识。
三、民法上物的类型化
吴汉东教授将民法物分为三类分为:“有体物(有体财产权、无体物(无体财产权、其他权利物(其他财产权)”郑成思教授主张将财产(民法物)分为三类:“动产、不动产、无形产”;还有学者将民法物分为“无体物、有体物和权利物”。仔细思考一下我们会发现这些学者对物的定义都存在一些问题,如概念混乱、概念不周延、权利的不明确性等。在此,可以借鉴一下德国学者拉仑茨教授的“权利顺位”理论。按照拉伦茨教授的观点,我们可以把民法上的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分为原始形态的无体物(比如说空间、虚拟财产等)和改造后的无体物(比如空间权、虚拟财产权等)。按照这种分法,就会把民法上的物全部都涵盖到。
这一划分方法可以有效解决传统民法上的物涵盖不足的问题。有体物的立法相当于传统的狭义物权法,无体物的立法则可以囊括所有现有的无体物法律和未来将大量出现的新型物的立法,并且让无体物法保持开放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