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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在对保险合同解释的问题上,我国立法确立了对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以保护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居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但其在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上仅限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并在适用的位阶上有严格的限制.为使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须对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