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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代履行是一种缓和的、非强制的行政执行方式。以《消防法》第60条第3款为依据,以《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52条为参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委托的第三人可以实施代履行,替代当事人履行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的义务,但需恪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