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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距离遥远,用这个指标就不能说明痛苦程度
《福布斯》中文版在2005年7月刊关于“2005税负痛苦指数”特别报道中指出:税负痛苦指数中国排名第二,绝对值为160(其中法国税负痛苦指数174.8,为全球最高)。
税负痛苦指数的得分是以各地区最高边际税率计算的,被选用的各税种最高边际税率加总的结果就是税负痛苦指数。如《福布斯》推出的税负痛苦指数即是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雇主社会保险、雇员社会保险和增值税最高法定税率直接加总,最高边际税率直接加总得出税负指数为160。
税负痛苦指数算法有缺陷
税负痛苦指数仅是关于一国税负的一种算法,且是科学性较差的一种算法,在反映名义税负高低问题上有几个重大缺陷:
一是没有区别平均税负与边际税负的差异。平均税负反映的是每单位的税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边际税负是最后一单位税基所承担的税收数量,是经济学边际分析在研究税负问题上的应用。从这种计算结果看GDP增量中税收参与分配的程度,实际意义会大打折扣。如《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计算使用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实际上纳税人的月薪超过10万元才适用。
二是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将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做简单加总,忽视了主体税种比重差异和各税在总体税负形成中的分量。总体税负应是各主体税种税负的加权平均水平,不考虑税基结构而直接简单加总法定税率,在一国经济结构变动较大时,将影响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三是税种选择标准不确定。税种主要选择主体税种,但税种入选并无确切的标准,如查增加或减少一个税种,排序将发生重大变化,这也降低了衡量的科学性。
税负痛苦指数不能说明实际税负的高低
税负痛苦指数不能说明实际税负高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不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税法中减免税政策规定条款多,范围宽,数额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粗略地匡算,减免税政策规定会使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降低10%左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差异较大,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二者不能等而视之。税负指数对发达国家或者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再不能上升的国家来说,用于自身的比较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适于进行国际比较。
第二,《福布斯》计算的各国税负痛苦指数与其实际宏观税负相关度甚低。在2004年—2005年度税负痛苦指数最高的前10个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在实际税负排序中居于前10位。这种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排序间的重大差异反映出税负痛苦指数排序方法有重大缺陷。就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宏观税负既低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平均税负水平,也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连《福布斯》本身也说到,最高边际税率与实际税负相去甚远,两者之间差距太大。我国2005年宏观税负只有19%左右(《福布斯》数据:最低的墨西哥为19.5%)。
既然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距离遥远,用这个指标就不能说明痛苦程度。
《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的启示
我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对较高,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主体税种的法定税率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应税种的税率水平也是不低的,如英国、日本和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都不超过40%等。在主体税种以外,我国还有消费税和其他地方税等,使宏观税负的名义水平较高。较高的名义税负不利于我国吸引国际资本和国际人力资源,同时较高的名义税负也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作者系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院长)
《福布斯》中文版在2005年7月刊关于“2005税负痛苦指数”特别报道中指出:税负痛苦指数中国排名第二,绝对值为160(其中法国税负痛苦指数174.8,为全球最高)。
税负痛苦指数的得分是以各地区最高边际税率计算的,被选用的各税种最高边际税率加总的结果就是税负痛苦指数。如《福布斯》推出的税负痛苦指数即是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雇主社会保险、雇员社会保险和增值税最高法定税率直接加总,最高边际税率直接加总得出税负指数为160。
税负痛苦指数算法有缺陷
税负痛苦指数仅是关于一国税负的一种算法,且是科学性较差的一种算法,在反映名义税负高低问题上有几个重大缺陷:
一是没有区别平均税负与边际税负的差异。平均税负反映的是每单位的税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边际税负是最后一单位税基所承担的税收数量,是经济学边际分析在研究税负问题上的应用。从这种计算结果看GDP增量中税收参与分配的程度,实际意义会大打折扣。如《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计算使用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实际上纳税人的月薪超过10万元才适用。
二是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将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做简单加总,忽视了主体税种比重差异和各税在总体税负形成中的分量。总体税负应是各主体税种税负的加权平均水平,不考虑税基结构而直接简单加总法定税率,在一国经济结构变动较大时,将影响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三是税种选择标准不确定。税种主要选择主体税种,但税种入选并无确切的标准,如查增加或减少一个税种,排序将发生重大变化,这也降低了衡量的科学性。
税负痛苦指数不能说明实际税负的高低
税负痛苦指数不能说明实际税负高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不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税法中减免税政策规定条款多,范围宽,数额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粗略地匡算,减免税政策规定会使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降低10%左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差异较大,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二者不能等而视之。税负指数对发达国家或者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再不能上升的国家来说,用于自身的比较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适于进行国际比较。
第二,《福布斯》计算的各国税负痛苦指数与其实际宏观税负相关度甚低。在2004年—2005年度税负痛苦指数最高的前10个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在实际税负排序中居于前10位。这种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排序间的重大差异反映出税负痛苦指数排序方法有重大缺陷。就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宏观税负既低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平均税负水平,也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连《福布斯》本身也说到,最高边际税率与实际税负相去甚远,两者之间差距太大。我国2005年宏观税负只有19%左右(《福布斯》数据:最低的墨西哥为19.5%)。
既然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距离遥远,用这个指标就不能说明痛苦程度。
《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的启示
我国主体税种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对较高,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主体税种的法定税率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应税种的税率水平也是不低的,如英国、日本和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都不超过40%等。在主体税种以外,我国还有消费税和其他地方税等,使宏观税负的名义水平较高。较高的名义税负不利于我国吸引国际资本和国际人力资源,同时较高的名义税负也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作者系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