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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的概念界定存在诸多分歧,既不能对其从传统的权利内容出发加以界定,也不能盲目进行某一方面的纵深,应当结合公共信托理论展开系统设计。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环境权具有宪法性基本权利的“类属性特征”,包括根本性、政治正当性、新兴性、高阶性、平等性、广泛性等;其也具有自身的“识别性特征”,包括保障性、具体性、时代性、宣示性等。环境权不同于其他基本权利,应通过非排他性、主体广泛性、可公益诉讼进行外部性区分;作为一个复杂的权利体系,其包括环境基本权利与环境派生权利,前者包括物权环境权、共益环境权、世代的环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