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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鲜明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①党员主体地位,就是指广大党员在党内制度安排体系与党的各种实践活动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性地位。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与核心。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学习和借鉴历史经验是一个重要环节。其中,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开的中共七大在中共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其貢献之一是对党员主体地位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涉及到程序设计、制度安排、主体建设、目标取向、实践原则、生活形态等方面,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
一、中共七大第一次在中国共产党党章条款上规定党员的民主权利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首先就要保障党员应有的权利。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上把履行党员义务当作评判一个党员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的试金石,而虚化了对党员主体权利的应有保护。事实上,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党员主体权利保障制度与机制建设不仅对培育法治社会有重要价值,同时对党内民主生活的最终形成有决定性意义。在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侧重于党员的义务、责任。中共七大确立的新党章首次对党员权利作出具体规定,这具有里程碑意义。
七大党章在第一章第3条中具体规定了党员的讨论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建议与声明权以及批评权等4项民主权利,即“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的任何工作人员”。②
关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的任何工作人员”这条权利,刘少奇在中共六届七中全会上对制定新党章的原则作说明时指出:“党员有在一定的会议上可以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这一条我动摇了几回,‘任何’两字写了又圈掉,圈了又写上。六中全会时我写的党规党法是强调纪律的。当时新党员居绝大多数,现在这些党员都有五六年以上的党龄了,故我虽动摇了几次,但仍倾向于给党员这个权利,这样虽会出一些乱子,但否则乱子会更多。”③中共九大、十大党章放弃了对党员权利的明确规定,邓小平对此曾评价道:“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意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④2004年10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在1995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条例在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应该说这是建党以来有关党员权利的最全面、最系统的规定。
二、中共七大规定了实现党员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
中共七大在制度安排上也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新的具体规定。
第一,强调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功能开发。⑤中共七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党的政策问题”。并对代表会议的权力、代表资格、会议决议效力等做出具体规定。如在党章第37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权力:“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⑥
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的第一次修正章程,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的第二次修正章程,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受中共五大委托通过的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以及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都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此从理论上讲就没有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需要。但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环境,难免会有一些突发的重大事件需要全党共同解决,中共二大、三大、四大党章都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中共六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会议按通常惯例一年召集两次。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再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来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乃是必要的与可能的。在过去是召集各种大小干部会议来检讨与决定工作问题,而无代表大会与代表会议,在今后则应召集代表大会与代表会议。”⑦
第二,强调党的代表大会的最高地位与权威。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的最高决定机构与权力机关,其运作的效能直接关系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的有效性。列宁曾经明确指出:“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即一切有全权和组织的代表的会议,这些代表作出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这是民主代表制度原则,它同协商性代表会议原则和把会议决定交付给各组织举行投票即举行全民投票的原则是相反的)。”⑧党员是党的主体和细胞,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场所,党的代表大会的运作形态将关系到整个党的形象和威信。
中共七大虽然与中共六大相隔17年才召开,但召开七大的动议早在1930年12月已写好的《中共四中全会决议案》中就把召开七大与总结苏维埃运动经验通过党纲和其他文件作为“最不可推迟”的任务。可见中共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非常重视的。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在党的组织体系结构中的作用与地位,七大党章第17条规定:“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⑨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界限,七大党章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3年召集一次,党的省或边区、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2年召集一次。
三、中共七大作出了有效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程序设计
党员主体作用的程序设计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选举制度安排上。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党内选举制度是衡量党员主体地位程度的标尺。
在七大党章第18条规定选举的条件时强调:“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⑩党章第19条规定候选人的产生:“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11}
同时,中共七大本身在党内选举方面充分发扬了党内民主,是充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典范。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中共七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上体现了民主性。第二,在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会上也充分体现了党内民主。胡乔木在回忆这段历史时指出,这种讨论实际上“是党史上空前的民主,做到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的提意见点名道姓,非常尖锐。情况汇报后,毛主席发表讲话说,大家把想讲的话讲出来是好的。对有的同志不管怀疑的内容如何,可以怀疑,被怀疑的同志也有权申述。但是选举问题不是个人问题,要顾全大局,一些被选举人听到意见后,提出不做候选人行不行?你们考虑。选不选自己,自己有自由。{12}
从中共七大到八大,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伟大胜利,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全党在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中央领导核心领导下已经全面成熟,除此之外第七届中央委员会成员素质水平高,领导工作能力强,紧密团结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体领导周围,政治思想上高度统一,齐心协力,艰苦奋斗,也是一个重要原因”。{13}这与七大尊重党员主体权利,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是分不开的。
四、中共七大强调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有效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中心环节
七大党章在总纲中就指出:“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14}
许多同志都在中共七大上做了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周恩来在1945年4月30日发言中总结统一战线经验教训时真诚地指出:“我自己在三个时期特别是后两个时期中,犯了不少的错误。今天我讲统一战线的经验,觉得应该看到错误的严重性。当然这些错误已经改正了。假使今后对敌人、队伍、司令官这三方面不能清醒认识,不管在哪一点上还存在着不自觉或盲目性,哪一点上就会犯错误。”{15}王稼祥在中共七大前给毛泽东的信中意味深长地指出,对待党的批评和自己的错误应采取严肃态度。他指出:“严肃的态度就是先抛开一切荣誉、责任与舆论,先抛开自己的主观,来看问题的本质,来看客观。即:自己在一定时期一定地点所主张所实行的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需要,是否有利于革命。”{16}
五、中共七大把调动积极性作为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目标取向
积极性是提升党的活力与凝聚力的助推器与润滑剂,也是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实质与目标取向。毛泽东同志早在1938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就对党内民主与党员和党的积极性的内在逻辑关联作出深刻阐述,他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17}也就是说,党员与干部的积极性关系到党的生存与发展,而党内民主是调动积极性的必要元素与有效路径。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18}
六、中共七大规定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限度
对于党员在一定时间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行为,党章和党组织是许可和保障的,而对于党员超出一定范围和边界的行为,其权利不仅不予保障,而且一般说也是禁止的。因此,党员主体权利的行使与主体作用的发挥有一定的限度,并非是绝对自由的。
七大对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限度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要在党内放手实行高度的民主,决不是要削弱党内的集中制,相反,要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同时实行高度的集中。要使高度的民主与高度的集中统一起来,不要使二者对立起来。只有实行高度的民主,才能达到领导上的高度集中;只有在以民主为基础的高度集中领导之下,才能实行高度的民主。认为实行高度的民主就要削弱领导上的集中,是错误的”。{19}第二,“党内民主,必须保证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即人民的事业)的方向进行,不能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与战斗团结,不能被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和党内的分裂主义者与投机家、野心家所利用”。{20}第三,“党内民主应该扩大,但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各个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党章规定的这些原则,必须无条件的执行”。{21}
注釋: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②⑥⑦⑨⑩{11}{14}{18}{19}{20}{21}中国博物馆:《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56、115、52、53、53、117、118、118、118页。
③金冲及主编:《刘少奇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07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页。
⑤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是党中央在必要时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而召集的,它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临时会议和党的全国会议有根本不同。参见拙文《党的代表大会与党的代表会议的区别》,《党课教材》(上海)2003年第2期。
⑧《列宁全集》第9卷,第152页。
{12}《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7页。
{13}王健英:《关于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成员状况的基本分析》,《中共党史资料》第49辑,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94页。
{15}《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20页。
{16}《王稼祥选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63~364页。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
■ 责任编辑:王亚仑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学习和借鉴历史经验是一个重要环节。其中,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开的中共七大在中共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其貢献之一是对党员主体地位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涉及到程序设计、制度安排、主体建设、目标取向、实践原则、生活形态等方面,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
一、中共七大第一次在中国共产党党章条款上规定党员的民主权利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首先就要保障党员应有的权利。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上把履行党员义务当作评判一个党员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的试金石,而虚化了对党员主体权利的应有保护。事实上,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党员主体权利保障制度与机制建设不仅对培育法治社会有重要价值,同时对党内民主生活的最终形成有决定性意义。在中国共产党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侧重于党员的义务、责任。中共七大确立的新党章首次对党员权利作出具体规定,这具有里程碑意义。
七大党章在第一章第3条中具体规定了党员的讨论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建议与声明权以及批评权等4项民主权利,即“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的任何工作人员”。②
关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的任何工作人员”这条权利,刘少奇在中共六届七中全会上对制定新党章的原则作说明时指出:“党员有在一定的会议上可以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这一条我动摇了几回,‘任何’两字写了又圈掉,圈了又写上。六中全会时我写的党规党法是强调纪律的。当时新党员居绝大多数,现在这些党员都有五六年以上的党龄了,故我虽动摇了几次,但仍倾向于给党员这个权利,这样虽会出一些乱子,但否则乱子会更多。”③中共九大、十大党章放弃了对党员权利的明确规定,邓小平对此曾评价道:“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意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④2004年10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在1995年《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条例在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应该说这是建党以来有关党员权利的最全面、最系统的规定。
二、中共七大规定了实现党员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
中共七大在制度安排上也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新的具体规定。
第一,强调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功能开发。⑤中共七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党的政策问题”。并对代表会议的权力、代表资格、会议决议效力等做出具体规定。如在党章第37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权力:“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⑥
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的第一次修正章程,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的第二次修正章程,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受中共五大委托通过的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以及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都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此从理论上讲就没有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需要。但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环境,难免会有一些突发的重大事件需要全党共同解决,中共二大、三大、四大党章都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中共六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会议按通常惯例一年召集两次。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再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来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乃是必要的与可能的。在过去是召集各种大小干部会议来检讨与决定工作问题,而无代表大会与代表会议,在今后则应召集代表大会与代表会议。”⑦
第二,强调党的代表大会的最高地位与权威。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的最高决定机构与权力机关,其运作的效能直接关系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的有效性。列宁曾经明确指出:“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即一切有全权和组织的代表的会议,这些代表作出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这是民主代表制度原则,它同协商性代表会议原则和把会议决定交付给各组织举行投票即举行全民投票的原则是相反的)。”⑧党员是党的主体和细胞,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场所,党的代表大会的运作形态将关系到整个党的形象和威信。
中共七大虽然与中共六大相隔17年才召开,但召开七大的动议早在1930年12月已写好的《中共四中全会决议案》中就把召开七大与总结苏维埃运动经验通过党纲和其他文件作为“最不可推迟”的任务。可见中共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非常重视的。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在党的组织体系结构中的作用与地位,七大党章第17条规定:“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⑨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界限,七大党章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3年召集一次,党的省或边区、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2年召集一次。
三、中共七大作出了有效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程序设计
党员主体作用的程序设计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选举制度安排上。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党内选举制度是衡量党员主体地位程度的标尺。
在七大党章第18条规定选举的条件时强调:“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⑩党章第19条规定候选人的产生:“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11}
同时,中共七大本身在党内选举方面充分发扬了党内民主,是充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典范。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中共七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上体现了民主性。第二,在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会上也充分体现了党内民主。胡乔木在回忆这段历史时指出,这种讨论实际上“是党史上空前的民主,做到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的提意见点名道姓,非常尖锐。情况汇报后,毛主席发表讲话说,大家把想讲的话讲出来是好的。对有的同志不管怀疑的内容如何,可以怀疑,被怀疑的同志也有权申述。但是选举问题不是个人问题,要顾全大局,一些被选举人听到意见后,提出不做候选人行不行?你们考虑。选不选自己,自己有自由。{12}
从中共七大到八大,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伟大胜利,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是全党在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中央领导核心领导下已经全面成熟,除此之外第七届中央委员会成员素质水平高,领导工作能力强,紧密团结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体领导周围,政治思想上高度统一,齐心协力,艰苦奋斗,也是一个重要原因”。{13}这与七大尊重党员主体权利,维护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是分不开的。
四、中共七大强调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有效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中心环节
七大党章在总纲中就指出:“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14}
许多同志都在中共七大上做了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周恩来在1945年4月30日发言中总结统一战线经验教训时真诚地指出:“我自己在三个时期特别是后两个时期中,犯了不少的错误。今天我讲统一战线的经验,觉得应该看到错误的严重性。当然这些错误已经改正了。假使今后对敌人、队伍、司令官这三方面不能清醒认识,不管在哪一点上还存在着不自觉或盲目性,哪一点上就会犯错误。”{15}王稼祥在中共七大前给毛泽东的信中意味深长地指出,对待党的批评和自己的错误应采取严肃态度。他指出:“严肃的态度就是先抛开一切荣誉、责任与舆论,先抛开自己的主观,来看问题的本质,来看客观。即:自己在一定时期一定地点所主张所实行的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需要,是否有利于革命。”{16}
五、中共七大把调动积极性作为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目标取向
积极性是提升党的活力与凝聚力的助推器与润滑剂,也是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实质与目标取向。毛泽东同志早在1938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就对党内民主与党员和党的积极性的内在逻辑关联作出深刻阐述,他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没有这些,所谓积极性就是空的。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17}也就是说,党员与干部的积极性关系到党的生存与发展,而党内民主是调动积极性的必要元素与有效路径。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18}
六、中共七大规定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限度
对于党员在一定时间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行为,党章和党组织是许可和保障的,而对于党员超出一定范围和边界的行为,其权利不仅不予保障,而且一般说也是禁止的。因此,党员主体权利的行使与主体作用的发挥有一定的限度,并非是绝对自由的。
七大对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限度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要在党内放手实行高度的民主,决不是要削弱党内的集中制,相反,要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同时实行高度的集中。要使高度的民主与高度的集中统一起来,不要使二者对立起来。只有实行高度的民主,才能达到领导上的高度集中;只有在以民主为基础的高度集中领导之下,才能实行高度的民主。认为实行高度的民主就要削弱领导上的集中,是错误的”。{19}第二,“党内民主,必须保证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即人民的事业)的方向进行,不能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与战斗团结,不能被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和党内的分裂主义者与投机家、野心家所利用”。{20}第三,“党内民主应该扩大,但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各个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党章规定的这些原则,必须无条件的执行”。{21}
注釋: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②⑥⑦⑨⑩{11}{14}{18}{19}{20}{21}中国博物馆:《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56、115、52、53、53、117、118、118、118页。
③金冲及主编:《刘少奇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07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页。
⑤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是党中央在必要时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而召集的,它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临时会议和党的全国会议有根本不同。参见拙文《党的代表大会与党的代表会议的区别》,《党课教材》(上海)2003年第2期。
⑧《列宁全集》第9卷,第152页。
{12}《胡乔木回忆毛泽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7页。
{13}王健英:《关于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成员状况的基本分析》,《中共党史资料》第49辑,中共党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94页。
{15}《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20页。
{16}《王稼祥选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63~364页。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
■ 责任编辑:王亚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