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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河北等省市税务局来函,对我局1988年9月16日(88)国税外字第245号《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已抄送你局)的第四条提出一些问题,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上述批复第四条所说'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其入、离境月份也会有不足一个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