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官”犯罪的法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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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村的法治程度直接体现并制约着整体的法治进程,“村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直接参与者和主要骨干。几年来村官犯罪案件有上升势头,并呈现新的特点和不容忽视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法制观念淡薄和缺乏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为其营造法治环境,逐步灌输民主法治意识,要让法治之风吹进农村,才是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的最根本途径。
  关键词:村官犯罪;现实问题;根本原因;法治思考
  中国的“三农”问题是个头等大事,农村的经济、社会是否顺利健康发展,直接影响到全国经济、社会的整体局面,只有夯实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才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稳,天下安,中国农村有9亿多农民,3.1万个乡镇,近60万个村委会,而数以万计的农村基层干部,尤其是被人们称之为“村官”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村委会其他成员,其廉洁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前景。
  处于最基层的村干部群体,官是不大,但涉及的是村里的政务及村民生活的大大小小事情。起着上通下达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基层组织是主体,并将起到战斗堡垒的关键作用,“村官”是最直接的参与者和主要骨干,有句形象的话叫做:群众看干部,干部看支书(或村长),主要干部在该村就起到领头雁的作用,各项工作都需要村干部去落实。实践证明:哪个地方的村级组织团结有战斗力,村干部作风正派有能力,执法执政能力强,哪个地方的经济就能发展,面貌就会焕然一新,群众就能得到实惠,社会也就比较和谐稳定。
  但近些年来,村官的违法犯罪频频发生,虽然官小,但影响大,危害也大,不仅是经济危害,还包括政治、社会和道德等多方面因素,败坏社会风气。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不能及时得到贯彻执行。村民对身边的腐败感受最深,农村的腐败对于村民的利益关系也最为密切,对村民的生活、生产的影响也最为直接,由于村干部的腐败,直接损害村民利益,这就容易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甚至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农村得不到真正的落实。
  村官犯罪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是当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与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党政部门给予的行政事务的不断下压,所造成的许多冲突和矛盾,使村干部的行政事务性越来越多,涉及公权力的公务性质越来越强,而这些村官们的思想道德法制观念却都没有完全适应过来。
  作为村干部本身来说,主要是法制观念淡薄和缺乏监督,解决村官犯罪的关键不全在村官本身,而在于各级党和政府必须为其营造法治环境,逐步灌输民主法治意识,必须加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遏制村官犯罪,才能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村官犯罪的主要特点
  农村基层的村官职务犯罪在近几年确实有蔓延的趋势,而且全国各地的情况也是典型的案例比比皆是,以华侨之乡青田为例:青田全县有30万农民,436个行政村,通过换届选举后,有3500多名村两委干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如旧村改造、康庄路的改造、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其征地、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村级组织的事务在不断的增多,越来越显示出村干部的重要性,涉农贪污贿赂犯罪也随之呈现了增多的趋势,影响了中央政策部署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总的状况和特点是:
  1、贪污贿赂犯罪日益增多。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以“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为主,案值数额越来越大,有从个人的单打独斗转向团伙性和个案向串案、窝案发展的趋势,“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群腐现象屡见不鲜,群体作案现象突出。大部分涉及土地征用款、宅基地、有关补贴费等。如鹤城镇某村书记、村长在开发集体土地时,职务侵占集体款项达180多万元,油竹新区某村两委干部6人参与合谋虚报土地面积,从中侵吞国家补偿款,并与有关政府和职能部门人员相互交织,共同犯罪。
  凡有开发任务的村和经济相对发达的村官犯罪现象就比较突出。戈溪村村民主任叶某与人合伙搞采沙,在征用时由他代为经手,利用这个机会他就几个人把政府发给村民的补偿款进行私分。高市乡东源头村村民主任张某,由于上一届村委会决定由外地老板出资修建毛竹林通道,在建造过程中,该村长上任后,多次以政策处理为由阻拦工程施工,并暗示只要拿钱给他才让其继续施工,后来这老板给了他5.5万元,当地村民徐某在承包东源头康庄路时,他又出面阻拦,徐某为了使工程能按时完成,就只好送给他3万元。他就象一个村霸地痞,只有拿钱才能为其消灾。腊口镇某村委主任,在对五里亭电站补偿款的经手管理过程中就将款项挪用,用于自己的营利活动。
  2、渎职犯罪不断增加。主要是一些村干部出于私利而任意行使职权,或玩弄职权违反程序规定、随心所欲、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如阜山乡的一个乡林技员与村干部一起处理一件森林失火案件,将烧了1600多亩森林的案件压案不办,私自处理,使一个失火大案就这样不了了之,超越了职权处理的范围。
  仁庄镇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出面代表村委会,与一个砖瓦厂的老板签订合同,为了一年几万元的租金,把一片好好的农田就挖掘掉了,后来被国土部门发现,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公安立案,一个村长竟然有那么大的权力,把村民的土地租出去。
  有的是故意放弃职责,不履行职责,擅离职守、拖延履行或不履行,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或造成恶劣的影响,如油竹管委会小口村村民主任白某不但不阻止违章建房,自己也参与其中,使楼房越建越高达15层,违章建筑达7000多㎡,这么一个庞然大物就在他们的失职情况下建成了,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此案在查处后牵出多人渎职犯罪。也有一些村干部观念陈旧,不懂法律,盲目指挥,蛮干一通,最后酿成事故,孙坑的一个铅锌矿厂房建设中,需要在山坡上挖方,为了节省劳力就用水冲,由于水太大,造成泥石流,把人和泥石一起冲到坡下溪坑中,死了两个人,在被处理时,这个村干部还说我们农村习惯就这么搞的。   3、非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村干部本应带领村民勤劳致富走正道,但高湖镇高湖村民主任饶某,却伙同他人在山上、竹林当中等偏僻地段开设赌场,向参赌人员抽取红利,后来以赌博罪被判刑。有的为了争一点点地基、路基和一些小事情争吵就动武动刀,一些地方派系争权严重,宗族观念比较浓厚,为了宗族宗亲而争权争利争气,就无视法律,如仁宫乡孙前村的原支部书记与村委主任这两个人就为一事争吵后引发多年积怨,双方纠集亲戚斗殴,双方都受了伤,也都被判了刑。东源镇周庄村支部书记与村民主任不和,在一次开会时冲突起来就动起拳头,双方都有人受了伤,既赔了钱又被处理,因为激动而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二、 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
  在这个有血缘地缘关系背景的乡土文化浓厚的农耕社会中,农村的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仍是法律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权利意识淡薄,家族家长作风突出,其判断的价值标准是以自身、家庭和家族利益为中心,习惯于以传统的专制制度行事,只要一上台,就是土皇帝,主宰全村的一切。
  从党和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自身角度分析,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农村的法制建设投入不够,压任务的多,关心培养的少,发指令的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的少,纸上面上照本宣科的多,真正沉下来了解群众切身痛痒的少。为农村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更是非常有限,为培育农民的法律技能也还很不够,在农村推行法治建设也很不到位,特别是与村级组织关系最密切的乡镇党委政府的一些领导,认为村干部工作辛苦,报酬少,有机会让其沾点便宜也只是开只眼闭只眼,甚至给予同情怂恿,其实,这种心态是怂坏了村干部,不是真爱,要引起反思。
  从村级组织客观状态分析,主要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近几年来,农村村级经济发展迅速,但财务管理仍停留在原有的低级水平。村级组织很少有通过正规学习培训的财务专业人员,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支出仅凭一把手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中较为常见。加上村务公开力度不够,这就为“村官”腐败开了方便之门,使有些“村官”易如反掌地就把公家集体的钱搞到自己的腰包里去。虽然采取一些措施,实行村账乡管,但乡政府根本没有落实专管人员,对村账没有实行实质性审查,仍是换汤不换药,没有实质性改进。
  对农村基层组织权力的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行政村是相对独立的一级机构,村两委尤其是村支书和村民主任是集领导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大小事情都由这二人说了算,导致权力运作的垄断性和主观随意性;由于监督不到位,村级组织内部监督发挥不了作用,上级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村民群众又缺乏具体的监督途经而无法参与。特别是对某些专项资金的收取、管理,票据的管理以及小金库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落到实处的清理检查和审计,村级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常常出现真空。
  从“村官”个人本身的主观角度分析,主要是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思想教育相对放松,文化素质和道德素养较低,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对当“村官”究竟为了什么认识模糊,常常搞公私兼顾,权钱交易。当了村官之后滋生了特权思想,有一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
  凡贪污贿赂犯罪大多都是从心理扭曲开始,对权力的来源和运行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心理发生扭曲,最为突出的是:有一个村干部因经济问题被处理后,接受记者提问时就公开直说:不为了利益,我当啥村干部啊?成为世上最牛的村干部。人们通常把金钱称作万恶之源,其实,可怕的不是钱,而是贪欲,是一种对钱贪得无厌的占有态度,贪欲才是不折不扣的万恶之源。有的认为村干部是自治组织,上面管不到,下面管不着,村干部一班人自己管自己又无法管,偷偷摸摸搞点小钱不会被发现,存在较大的侥幸心理。只要手里有一点点可以变现的权力,就会加以利用,拿来寻租,并将此带来的好处心安理得地揣进口袋。
  对法律规定的认识模糊,是村官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法制意识不强,对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认识不够,缺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知不觉就犯了事,这种情况较多,比如一个村民主任把水电站的征地补偿款本来是经过一下村里,然后兑付给村民的,由于一时兑付不了,他把这款挪用给自已经商,到了自己被关起来还认为暂时移用一下没关系的,说来真是可笑可恨,由于他的挪用,没有直接兑付下去,被征用的村民与水电站的关系搞坏掉了,就影响了政策处理。特别是有的地方的村干部不懂法,有一个村民偷了人家的小猪被发现后,村民把这个小偷捆绑起来,吊起来,村干部不予制止,反而认为抓到贼打几下没问题,成了帮凶,自己也由于不知法而犯了法。
  三、将法治之风吹进农村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与权力是一种天然的死对头,权力的本性是无限扩张,而法律的本性是对这种扩张的限制和约束,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规定内行使,这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有一句法律谚语叫:公权力只有在法律授予时才能行使,公民在法律没有被禁止的都是自由的。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不仅只是一套客观制度和规则体系,更是一种蕴含了人类理想和价值追求的精神理念,按法律的逻辑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
  解决村官犯罪的关键是,各级党和政府组织必须承担重要责任,应当为其营造民主法治的环境和氛围,建立有关机制和制度,以好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权力的依法行使,以制度建设来解决不敢贪不能贪的问题,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增强浓厚的大众法律文化,从根本上遏制村官犯罪。
  一是要把预防“村官”犯罪的工作做在先头。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加强领导,是预防“村官”犯罪的坚强保障。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齐抓共管、通力协助,完善相关制度,形成经常化的工作机制,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村官”犯罪。既要为“村官”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又要关心“村官”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化解疏导,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是要加强对“村官”的法治教育。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要真正遏制“村官”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法治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教育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法律知识的普及,并通过身边的典型事例以案说法,教育村“村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群众观,增强他们的民主法治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群众,权力应服务于群众。
  三是要加强农村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要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完善议事办法,提高议事质量,建立健全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真正做到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明确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村民和村委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是要加强对“村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要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尤其是财务公开制度,严格制止暗箱操作。要强化对农村大额资金来往的监督,特别是易发生违规操作乃至腐败的财务收支,如对土地征收(用)款发放等政策处理资金要加大公开力度。要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把村级财务作为一种特定对象纳入审计范围,按年度或两年一次普遍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步予以规范。要建立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指出,才能及时予纠正。要抓好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五是要严格惩办村官犯罪。惩治是预防的基础和保障,惩治和预防是反腐败倡廉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只有坚决惩治腐败才能为有效预防创造条件,惩治是特殊的预防,惩治同样具有预防的功能。在刑法理论中,刑罚是惩治的一种重要手段和结果,惩治的预防功能在于通过对腐败分子或违法乱纪分子适用一定的处罚,对社会上的那些潜在的腐败分子或违法乱纪分子产生威慑作用,只有严肃法纪,才能树立正气,才能增强村干部对法律的敬畏。
  六是要加强农村的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尤其在农村观念落后、文化贫乏、法律意识差的地区就更为重要。制度是使人不敢为和不能为,而文化是使人不要为的内因。所以廉政文化也是反腐败的必要手段,制度需要靠人去执行,更需要文化的支撑和营造氛围,要让法治之内吹进农村,这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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