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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自2012年通過《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後,陸續在公共地方增加城市監控,今年年初,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更是透露,將分4階段在全澳各區裝設1600枝“天眼”,協助預防犯罪及調查交通事故,預計最快三年內完成。由原先的200“天眼”突然增加至1600枝,難免讓人質疑,這座小城是否需要這麼多的監控?在隨處可見的監控下,公民的隱私能否得到保障?………針對種種疑問,記者邀請到了澳門大學社會學系徐建華博士及本澳洪榮坤律師,與他們一起探討城市監控下的公民隱私。
“天眼”不可或缺
城市監控並不是澳門獨有的,如今從北京、上海到台北、倫敦,大部分城市中,數以萬計的監控攝像頭構成龐大的監控體系。各地政府不斷加大投入和管理力度,反應出的是對反恐、打擊犯罪、維穩的強烈訴求。
那麼,本澳的“天眼”工程的安裝,將會對澳門帶來哪些影響呢?對於記者的提問,澳門大學社會學系徐建華博士表示:“‘天眼’工程對交通來說應該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管理部門可以及時地發現道路上的交通狀況,作出合理的指揮與提醒出行群眾。治安方面,就局部而言,在安裝‘天眼’的地方,可能會對潛在的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另一位受訪者洪榮坤律師則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天眼”最主要的作用應該是在行政方面,會對一些事情提供強有力的證據作用。他說:“其實我們看內地現在不同的地區,陸續開始投入使用‘天眼’。監控在交通方面的影響其實沒有很大,關鍵還是在行政上面,因為透過錄影的片段,我們可以看到很多真實的、明確的證據。”
由此可見,“天眼”的安裝會給本澳帶來不少正面的效應,那是否就意味著,“天眼”的數量越多越好?兩位受訪者對此也表示出了各自的看法。徐建華博士分析,就整體而言,國際上大量的研究表明,天眼並不會降低一個社會的整體犯罪率,因為犯罪很容易轉移到沒有“天眼”的地方。但就個案而言,警察可以利用“天眼”的記錄去尋找線索,去破獲他們想要破獲的案件。他說:“但是警察並沒有能力去處理‘天眼’所記錄的所有海量的信息,那些希望想通過‘天眼’來降低一個社會犯罪率的良好願望可能會落空。”
“‘天眼’的數量並不是越多越好,要適當。”在洪榮坤律師看來,“天眼”數量多並不是一件好事,數量多意味著涉及的數據也很多,從而造成提取證據的過程變得複雜。他直言:“沒有必要一味的追加‘天眼’的數量,只有在有需要的時候,去看‘天眼’有沒有拍到一些犯罪的證據。”至於“天眼”是否會造成治安死角的出現,洪榮坤律師接著回答說:“‘天眼’是一個輔助的工具,並不是‘天眼’裝了就沒有犯罪。畢竟,‘天眼’最主要的作用是協助刑事調查,不是為了預防犯罪。”
的確,沒有人喜歡被整天監控,但在恐怖襲擊盛行的時代,普及監控攝像頭或許是最便宜、最少爭議的有效破案手法。如今一有懸案發生,警方、檢察官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在第一現場周圍尋找所有可能捕捉到蛛絲馬跡的監控攝像頭,許多攝像頭的監控範圍遠達半英里,在協助偵破兒童綁架、搶劫、汽車盜竊和毒品交易等方面功不可沒。也正因如此,本澳的“天眼”工程必不可少。
法律平衡公權力與個人隱私
但是“天眼”的安裝始終是一把雙刃劍,大規模架設的攝像頭,也引發了公眾對隱私權的擔憂。如今科技的發展,令當代社會正在變成一個透明的社會,個人履歷、當前身份、地址、身體以及行為的記錄透明化的可能性在不斷增加。攝像頭監控在城市無處不在,最令人擔心的是,監控過程中,如何杜絕公權力對公民隱私的侵犯?在公共治理與公民隱私之間,如何才能取得審慎的平衡?
面對記者的疑問,專注於研究警察學、城市社會學的徐建華博士認為,無處不在的攝像頭無疑給公權力侵犯公民的隱私提供了可能,但是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公權力侵犯公民隱私的機會,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會有多大程度上的執行力度是另一個重要的問題。他說:“在公共治理與公民隱私之間,政府和社會都應該有意識地去保護公民隱私,因為從國際的經驗來看,攝像頭推廣的力量會變得越來越強大,這當中既有政府的推廣,也有資本的力量在起作用。與此同時,公民對攝像頭的態度也會從懷疑到習以為常。在這個過程當中,會體現出政府對公民社會生活空間的侵蝕。”
2012年,本澳通過了《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相關條例,一定程度上,已經是針對“天眼”的法律條文。洪榮坤律師仔細的為記者解讀相關的條例,在他看來,“天眼”並不一定會對公民的個人隱私造成侵犯。首先法律規定了,“天眼”所安裝的地點都是公共區域及道路上面,絕對不可以攝影到私人住宅方面。“假設‘天眼’如果無意之間拍到私人住宅發生的事情,恰好需要這段影像作為呈堂證物,但由於影響中涉及到私人住宅,因此法庭會認定這段證據是無效的。”洪榮坤律師舉例說明到,“監控在公共場合拍到的私人住宅、場所都不能成為證據,但是私人在公共場合做出的事情被拍到,就可以作為證據。”他進一步的解釋到,私人在公眾場合所做的事情,都會預先預料到個人行為是會被公開的。當然,沒有任何人可以拿“天眼”所拍攝的影像,將個人的隱私放大,這是違法的,即便是公共執法部門,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採訪過程中,洪榮坤律師還告訴記者,只有政府部門才可以在公共區域安裝“天眼”,記者追問,“天眼”安裝的位置及角度,是否需要向公眾公開呢? “法律上規定拍攝證據必須通知被拍攝的對象,所以‘天眼’所存在的地方,必須讓公眾知道,這樣才會有效。其實市民有需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天眼’的安裝角度,比如某條馬路的‘天眼’接近我家,我就有權利知道這個角度是否偷拍到我的家庭居所,查看調整拍攝角度,這是市民的合法權利,是受到保護的。”
在對公共行為進行監控管理的過程中,公權力如何做到既高效運行,又理性節制,同時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這是在城市管理監控中不可避免的話題,如何平衡兩者之間的權利,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的探索和討論。值得慶幸的是,在本澳安裝“天眼”至今,還並未出現對個人隱私侵犯的事件出現。
隱私保護靠個人
處於公共場所的公眾並非沒有隱私可言。據瞭解,隱私是特定人的隱私,只有隱私主體才能決定是否放棄屬於自己的隱私,公共場所也存在某些屬於私人的場合。也許當事人只想讓隱私發生在特定時間和特定範圍內,沒想到被無處不在的探頭拍下來並公之於眾,已經超過當事人隱私不被侵犯的合理預期,隱私即已被侵犯。既然在攝像頭下,個人已經無處可躲,那市民又該如何保護好自己的隱私呢?
“其實澳門在立法過程中,一直對個人隱私做出很有利的保護。”洪榮坤律師坦言,本澳現行的關於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澳門《刑法典》中同樣有關於個人隱私的法律條例。“而政府在制定《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時,也明確規定‘天眼’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至於個人應該如何保護隱私,他認為在公眾場合的隱私,是可以得到保障的,無需擔心“天眼”洩露個人隱私。他笑著說:“其實我們在生活澳門這個小城市,如果只針對個人調查,依靠‘天眼’倒不如找個人跟蹤來的更快些。”洪榮坤律師建議,個人平時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個人資料,在社交平臺多避免遺留個人信息等等。而在公眾場合,要預料到事情會被公開,如果不想被誤拍到個人隱私,就盡量避開在公眾場合做出洩露隱私的行為。
而關於公共場所的個人隱私保護,徐建華教授委婉地說:“在攝像頭無處不在的情況下,市民並沒有多少良策在公共場合下去保護個人隱私。人們可能會慢慢適應無處不在的攝像頭,不再把它當回事。而對於隱私的侵犯的可能性,將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不過,在被侵犯之前,關鍵還是要看個人對自己隱私的保護。”
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和個人對隱私越發重視,人人都有隱私權,任何人均可依法透過採用行政或司法途徑,確保隱私權保護範疇的法律規定和規章性規定得以遵守,同時亦享有向公共當局提出告訴的權利。也因此,政府部門在行使公權力的時候,要有保護個人隱私的意識,不能認為公權大於私權,更不能用公權侵犯私權,這樣,個人才能在“天眼”之下,依舊擁有私人活動。
“天眼”不可或缺
城市監控並不是澳門獨有的,如今從北京、上海到台北、倫敦,大部分城市中,數以萬計的監控攝像頭構成龐大的監控體系。各地政府不斷加大投入和管理力度,反應出的是對反恐、打擊犯罪、維穩的強烈訴求。
那麼,本澳的“天眼”工程的安裝,將會對澳門帶來哪些影響呢?對於記者的提問,澳門大學社會學系徐建華博士表示:“‘天眼’工程對交通來說應該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管理部門可以及時地發現道路上的交通狀況,作出合理的指揮與提醒出行群眾。治安方面,就局部而言,在安裝‘天眼’的地方,可能會對潛在的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另一位受訪者洪榮坤律師則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天眼”最主要的作用應該是在行政方面,會對一些事情提供強有力的證據作用。他說:“其實我們看內地現在不同的地區,陸續開始投入使用‘天眼’。監控在交通方面的影響其實沒有很大,關鍵還是在行政上面,因為透過錄影的片段,我們可以看到很多真實的、明確的證據。”
由此可見,“天眼”的安裝會給本澳帶來不少正面的效應,那是否就意味著,“天眼”的數量越多越好?兩位受訪者對此也表示出了各自的看法。徐建華博士分析,就整體而言,國際上大量的研究表明,天眼並不會降低一個社會的整體犯罪率,因為犯罪很容易轉移到沒有“天眼”的地方。但就個案而言,警察可以利用“天眼”的記錄去尋找線索,去破獲他們想要破獲的案件。他說:“但是警察並沒有能力去處理‘天眼’所記錄的所有海量的信息,那些希望想通過‘天眼’來降低一個社會犯罪率的良好願望可能會落空。”
“‘天眼’的數量並不是越多越好,要適當。”在洪榮坤律師看來,“天眼”數量多並不是一件好事,數量多意味著涉及的數據也很多,從而造成提取證據的過程變得複雜。他直言:“沒有必要一味的追加‘天眼’的數量,只有在有需要的時候,去看‘天眼’有沒有拍到一些犯罪的證據。”至於“天眼”是否會造成治安死角的出現,洪榮坤律師接著回答說:“‘天眼’是一個輔助的工具,並不是‘天眼’裝了就沒有犯罪。畢竟,‘天眼’最主要的作用是協助刑事調查,不是為了預防犯罪。”
的確,沒有人喜歡被整天監控,但在恐怖襲擊盛行的時代,普及監控攝像頭或許是最便宜、最少爭議的有效破案手法。如今一有懸案發生,警方、檢察官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在第一現場周圍尋找所有可能捕捉到蛛絲馬跡的監控攝像頭,許多攝像頭的監控範圍遠達半英里,在協助偵破兒童綁架、搶劫、汽車盜竊和毒品交易等方面功不可沒。也正因如此,本澳的“天眼”工程必不可少。
法律平衡公權力與個人隱私
但是“天眼”的安裝始終是一把雙刃劍,大規模架設的攝像頭,也引發了公眾對隱私權的擔憂。如今科技的發展,令當代社會正在變成一個透明的社會,個人履歷、當前身份、地址、身體以及行為的記錄透明化的可能性在不斷增加。攝像頭監控在城市無處不在,最令人擔心的是,監控過程中,如何杜絕公權力對公民隱私的侵犯?在公共治理與公民隱私之間,如何才能取得審慎的平衡?
面對記者的疑問,專注於研究警察學、城市社會學的徐建華博士認為,無處不在的攝像頭無疑給公權力侵犯公民的隱私提供了可能,但是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公權力侵犯公民隱私的機會,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會有多大程度上的執行力度是另一個重要的問題。他說:“在公共治理與公民隱私之間,政府和社會都應該有意識地去保護公民隱私,因為從國際的經驗來看,攝像頭推廣的力量會變得越來越強大,這當中既有政府的推廣,也有資本的力量在起作用。與此同時,公民對攝像頭的態度也會從懷疑到習以為常。在這個過程當中,會體現出政府對公民社會生活空間的侵蝕。”
2012年,本澳通過了《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相關條例,一定程度上,已經是針對“天眼”的法律條文。洪榮坤律師仔細的為記者解讀相關的條例,在他看來,“天眼”並不一定會對公民的個人隱私造成侵犯。首先法律規定了,“天眼”所安裝的地點都是公共區域及道路上面,絕對不可以攝影到私人住宅方面。“假設‘天眼’如果無意之間拍到私人住宅發生的事情,恰好需要這段影像作為呈堂證物,但由於影響中涉及到私人住宅,因此法庭會認定這段證據是無效的。”洪榮坤律師舉例說明到,“監控在公共場合拍到的私人住宅、場所都不能成為證據,但是私人在公共場合做出的事情被拍到,就可以作為證據。”他進一步的解釋到,私人在公眾場合所做的事情,都會預先預料到個人行為是會被公開的。當然,沒有任何人可以拿“天眼”所拍攝的影像,將個人的隱私放大,這是違法的,即便是公共執法部門,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採訪過程中,洪榮坤律師還告訴記者,只有政府部門才可以在公共區域安裝“天眼”,記者追問,“天眼”安裝的位置及角度,是否需要向公眾公開呢? “法律上規定拍攝證據必須通知被拍攝的對象,所以‘天眼’所存在的地方,必須讓公眾知道,這樣才會有效。其實市民有需要的時候,可以要求‘天眼’的安裝角度,比如某條馬路的‘天眼’接近我家,我就有權利知道這個角度是否偷拍到我的家庭居所,查看調整拍攝角度,這是市民的合法權利,是受到保護的。”
在對公共行為進行監控管理的過程中,公權力如何做到既高效運行,又理性節制,同時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這是在城市管理監控中不可避免的話題,如何平衡兩者之間的權利,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的探索和討論。值得慶幸的是,在本澳安裝“天眼”至今,還並未出現對個人隱私侵犯的事件出現。
隱私保護靠個人
處於公共場所的公眾並非沒有隱私可言。據瞭解,隱私是特定人的隱私,只有隱私主體才能決定是否放棄屬於自己的隱私,公共場所也存在某些屬於私人的場合。也許當事人只想讓隱私發生在特定時間和特定範圍內,沒想到被無處不在的探頭拍下來並公之於眾,已經超過當事人隱私不被侵犯的合理預期,隱私即已被侵犯。既然在攝像頭下,個人已經無處可躲,那市民又該如何保護好自己的隱私呢?
“其實澳門在立法過程中,一直對個人隱私做出很有利的保護。”洪榮坤律師坦言,本澳現行的關於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澳門《刑法典》中同樣有關於個人隱私的法律條例。“而政府在制定《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時,也明確規定‘天眼’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至於個人應該如何保護隱私,他認為在公眾場合的隱私,是可以得到保障的,無需擔心“天眼”洩露個人隱私。他笑著說:“其實我們在生活澳門這個小城市,如果只針對個人調查,依靠‘天眼’倒不如找個人跟蹤來的更快些。”洪榮坤律師建議,個人平時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個人資料,在社交平臺多避免遺留個人信息等等。而在公眾場合,要預料到事情會被公開,如果不想被誤拍到個人隱私,就盡量避開在公眾場合做出洩露隱私的行為。
而關於公共場所的個人隱私保護,徐建華教授委婉地說:“在攝像頭無處不在的情況下,市民並沒有多少良策在公共場合下去保護個人隱私。人們可能會慢慢適應無處不在的攝像頭,不再把它當回事。而對於隱私的侵犯的可能性,將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不過,在被侵犯之前,關鍵還是要看個人對自己隱私的保護。”
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和個人對隱私越發重視,人人都有隱私權,任何人均可依法透過採用行政或司法途徑,確保隱私權保護範疇的法律規定和規章性規定得以遵守,同時亦享有向公共當局提出告訴的權利。也因此,政府部門在行使公權力的時候,要有保護個人隱私的意識,不能認為公權大於私權,更不能用公權侵犯私權,這樣,個人才能在“天眼”之下,依舊擁有私人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