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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诉甲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刘某为某区某房屋业主。2002年2月购买房屋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屋预售合同中关于保修责任约定: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后刘某入住房屋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房屋自2007年夏季楼顶就开始出现漏雨现象,当时已经超过了楼房的保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