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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跨界损害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为有效防止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 ,须对传统的国家责任进行重新界定 ,在“相对主权原则”基础上 ,通过导入严格责任、补充国家赔偿责任、确立国家责任承担主体、承担附随义务等途径 ,以弥补传统理论的局限 ,适应环境保护及国际法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