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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程度上说。现代档案学的逐步形成、发展过程,也是档案整理原则从事由原则转变为来源原则的变化过程。
基于此,有关来源原则的争论成为热点问题自是在情理之中了。在五花八门的观点中。似乎以下的说法更有可能成为主流:“审视从事由原则到来源原则,再发展到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的融合的发展脉络,我们会发现档案整理的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在客观上并不存在截然的对立,二者都统一于档案整理必须反映客观活动内在的联系这一基本要求。”
这种说法读起来很有些思辨味道,而且有一种高屋建瓴的气势。其立论之高远深邃与圆熟饱满,不由人不初始佩服——继而信服——最终折服。只是。由于我那与生俱来根深蒂固的钻牛角尖的劣根性不仅不因时常碰壁而稍有收敛,反而随着马齿徒增而与日俱增,因此想要就此话题刨根问底的冲动就抑制不住了。
若从源头追溯,可以看到,档案整理原则从事由原则转变为来源原则的变化过程。是针对档案馆而言的。所谓事由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按问题整理档案的原则。或者说。是“档案馆将档案按其内容主题而不按来源机关和原有次序进行整理和分类的原则”。而来源原则是作为事由原则的对立面而诞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普鲁士的登记室原则。荷兰的来源原则,德国的自由来源原则。
由此可见,来源原则与事由原则一开始就是对立的,这一对立是针对档案馆的一级类目的分类而言,在这一层次上,来源原则就算是发展到了今天,也绝没有与事由原则融合的可能性。当然。若是认为来源原则既包括按来源划分档案,还包括全宗内文件的分类。即认为来源原则涵盖整个档案整理领域,那么,才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在全宗内文件的分类是否有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融合的趋势。也许。上述说法正是基于这个层面提出的。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发现,其实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就做到了这种“融合”。普鲁士的登记室原则在否定事由原则方面向前推进了一步,要求保持文件原来顺序而不是按事由重新整理,这才是来源原则的真正起源。这之后。荷兰人正式确立了来源原则,不过,他们允许灵活处理,即首先要求保持或重建文件原来顺序,然后才能判断是否需要改变原来顺序,以及应作多大的改变。这种灵活性也标志着来源原则的真正成熟。
而布伦内克提出的“自由来源原则”更为灵活,似乎更体现了事由联系与来源联系的融合。他认为。不应只保持固定的来源,而应让来源和事由有一种适当的关系,即来源原则是在来源一致性基础上的事由一致性上。甚至可以存在把重点放在事由一致性上的特例,即档案实体完全从来源机关超脱出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破全宗的界限”。
在我国国内,这样的来源思想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提出划分“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的学者就认为:“比如有些档案不是以同一形成者为核心,而是以同一项工程、同一种产品、同一项科研课题为核心,即以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为核心而形成的,如果仍然千篇一律地以形成者为依据组织馆藏档案,在有些情况下就难以行得通”。于是,为了完善全宗理论。避免出现“打破全宗界限”的情况,就提出了“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新概念。
这里所谓的“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实非事由联系,而是来源联系。有些人就因为这“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而误认为是事由联系,从而得出“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融合”的结论。提出“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新概念的学者并没有犯这样的错误,他们清醒地指出“这只不过是一个错觉”。但话说回来。既然来源联系既可以指来源于同一形成者档案之间的联系,也可以指来源于同一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档案之间的联系,那么,“即使出现叶丁破全宗界限”的情况,也并不违反来源原则,又何必一定要创造“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新概念呢?而且。由参与同一活动过程形成成套文件的不同形成者,也有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之分。一般说来。由主持单位保存整套文件。而协作单位只保留与之相关的部分文件。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并没有真正“打破全宗界限”,套内文件也并没有按事由联系分类。
而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所谓的事由一致性的实质是什么呢?从他用来“举例说明”的两个例子看。其实就是指机关的某种职能。他举的例子只是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按照职能而不是按机关划分档案实体。而职能联系其实也是来源联系的一种。
所以说,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并无实质性的理论突破。因为人们遵守了来源一致。但并没有把保持原有次序绝对化。退一万步说,就算布伦内克所谓的事由一致性是指事由联系,也不能等同于遵循了事由原则吧?毕竟前提是“在来源一致性基础上”。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学院管理学院 来稿日期:2007-12-18)
基于此,有关来源原则的争论成为热点问题自是在情理之中了。在五花八门的观点中。似乎以下的说法更有可能成为主流:“审视从事由原则到来源原则,再发展到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的融合的发展脉络,我们会发现档案整理的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在客观上并不存在截然的对立,二者都统一于档案整理必须反映客观活动内在的联系这一基本要求。”
这种说法读起来很有些思辨味道,而且有一种高屋建瓴的气势。其立论之高远深邃与圆熟饱满,不由人不初始佩服——继而信服——最终折服。只是。由于我那与生俱来根深蒂固的钻牛角尖的劣根性不仅不因时常碰壁而稍有收敛,反而随着马齿徒增而与日俱增,因此想要就此话题刨根问底的冲动就抑制不住了。
若从源头追溯,可以看到,档案整理原则从事由原则转变为来源原则的变化过程。是针对档案馆而言的。所谓事由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按问题整理档案的原则。或者说。是“档案馆将档案按其内容主题而不按来源机关和原有次序进行整理和分类的原则”。而来源原则是作为事由原则的对立面而诞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普鲁士的登记室原则。荷兰的来源原则,德国的自由来源原则。
由此可见,来源原则与事由原则一开始就是对立的,这一对立是针对档案馆的一级类目的分类而言,在这一层次上,来源原则就算是发展到了今天,也绝没有与事由原则融合的可能性。当然。若是认为来源原则既包括按来源划分档案,还包括全宗内文件的分类。即认为来源原则涵盖整个档案整理领域,那么,才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在全宗内文件的分类是否有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融合的趋势。也许。上述说法正是基于这个层面提出的。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可以发现,其实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就做到了这种“融合”。普鲁士的登记室原则在否定事由原则方面向前推进了一步,要求保持文件原来顺序而不是按事由重新整理,这才是来源原则的真正起源。这之后。荷兰人正式确立了来源原则,不过,他们允许灵活处理,即首先要求保持或重建文件原来顺序,然后才能判断是否需要改变原来顺序,以及应作多大的改变。这种灵活性也标志着来源原则的真正成熟。
而布伦内克提出的“自由来源原则”更为灵活,似乎更体现了事由联系与来源联系的融合。他认为。不应只保持固定的来源,而应让来源和事由有一种适当的关系,即来源原则是在来源一致性基础上的事由一致性上。甚至可以存在把重点放在事由一致性上的特例,即档案实体完全从来源机关超脱出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破全宗的界限”。
在我国国内,这样的来源思想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提出划分“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的学者就认为:“比如有些档案不是以同一形成者为核心,而是以同一项工程、同一种产品、同一项科研课题为核心,即以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为核心而形成的,如果仍然千篇一律地以形成者为依据组织馆藏档案,在有些情况下就难以行得通”。于是,为了完善全宗理论。避免出现“打破全宗界限”的情况,就提出了“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新概念。
这里所谓的“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实非事由联系,而是来源联系。有些人就因为这“同一活动内容或事由”而误认为是事由联系,从而得出“事由原则和来源原则融合”的结论。提出“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新概念的学者并没有犯这样的错误,他们清醒地指出“这只不过是一个错觉”。但话说回来。既然来源联系既可以指来源于同一形成者档案之间的联系,也可以指来源于同一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档案之间的联系,那么,“即使出现叶丁破全宗界限”的情况,也并不违反来源原则,又何必一定要创造“主体全宗与客体全宗”新概念呢?而且。由参与同一活动过程形成成套文件的不同形成者,也有主持单位和协作单位之分。一般说来。由主持单位保存整套文件。而协作单位只保留与之相关的部分文件。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并没有真正“打破全宗界限”,套内文件也并没有按事由联系分类。
而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所谓的事由一致性的实质是什么呢?从他用来“举例说明”的两个例子看。其实就是指机关的某种职能。他举的例子只是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按照职能而不是按机关划分档案实体。而职能联系其实也是来源联系的一种。
所以说,布伦内克的“自由来源原则”并无实质性的理论突破。因为人们遵守了来源一致。但并没有把保持原有次序绝对化。退一万步说,就算布伦内克所谓的事由一致性是指事由联系,也不能等同于遵循了事由原则吧?毕竟前提是“在来源一致性基础上”。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学院管理学院 来稿日期:200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