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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金融审判中要树立“民法典意识”,要按照民法典的条文内容、精神、原则以及与之施行相适应的裁判方法办案.金融审判要以民法典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法律发现方法要适应民法典施行后的金融法体系,适用民法典要在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的基础上突出体系解释.“持典达变”可以有效应对民法典体系下的金融成文法局限,以相对不变的民法典应对不断变化的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