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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陈之争的起因、过程和中国民营企业如何从中吸取教训来分析、观察国美案例,留给人们的尚有许多值得思考之处。而纵观国美事件前后的舆论分析,大多着眼于中国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但我认为:国美案例不仅对家族企业、民营企业有吸取教训的地方,也是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案例的一笔宝贵财富,给我们国内外商学院和经济学家、企业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内容。
国美案例告诉了我们一个浅显而明白的道理,即在企业的所有者即产权所有人缺位的情况下,企业难免不出问题。从国美案例来看,黄光裕是国美的创始人、大股东,也是实际控制人。但在黄不能履行法人权力和责任的情况下,作为职业经理人的企业实际控制者陈晓引入了“贝恩”资本。由此产生了扩大其他股东资本、来缩小黄光裕资本的运作,其实质是让国美摆脱黄光裕控制。
我们且不说陈晓是否有意成为国美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也无意评价陈晓本人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以及黄光裕的“罪过”与“是非”,但有一点需要厘清。即陈晓作为国美大股东黄光裕的实际委托人,黄有没有授予陈引进“贝恩”资本的权利及其一系列资本运作和经营的权利。即陈晓的一切资本运营活动是否是在大股东的授意下进行或陈晓的许多举动是否已经超出了董事会的“授权”。这才是问题的焦点和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据此我认为,国美案例对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更有借鉴意义。
国有企业的主人是全国人民。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是明显缺位的,即不能履行作为所有者的股东的义务和权利。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行使的是国有企业“代理人”的资格。如果全国人民是“主人”的话,即国有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实际上就是“保姆”。从国美案例来看,如果主人在家,“保姆”可以受到监管;如果主人“缺位”,谁也无法保证“保姆”有越权行为或超过授权进行非正常活动。这就是国美案例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启示。
第一,国有企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是特殊企业。既然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就不能按一般企业进行管理,或建立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应实行“官本位”和准公务员管理。在目前情况下,这种模式既能调动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积极性,也能为解决社会不公创造条件、环境和机会;还会对消除腐败、扭转国家公务员和国企管理人员在收入上竞相攀比的不良风气起到改善作用。
第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必须到位,即必须想方设法让全国十三亿人民都享受到国有股份带来的收益。这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终身教授、著名经济学家陈志武的观点和思想见解独到,一针见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即建立国民权益基金,让全国十三亿人民人人有份,确实做到所有者到位。国家有关部门应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采纳。
第三,在上述两个问题没有厘清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是先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国资委代理“托管”。虽然“托管”不是最佳选择,但却属于次优选择或惟一正确的选择,或者叫无奈的选择。而“托管”的内容主要是厘清垄断领域的国有企业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的区别,明确垄断领域的国有企业为“准公务”管理,管理人员实行“官本位”和准公务员管理并辅之以透明的奖励办法。同时明确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要逐步退出,但在退出的时间和具体企业上要区别对待,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至少做到最低限度的流失。而对于房地产和商贸流通等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则一定要明确退出,此乃惟一正确的选择。
第四,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者和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都应通过国美案例认真反思,并认真吸取30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大面积退出的历史教训,切记好了伤疤忘了痛,避免“伤疤”二次流血造成更大的痛苦。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如果在国有企业经营尚好的时候不进行改革,“乐”而忘“忧”,居“安”不思“危”,等到有一天经济结构调整、增速放缓和国有企业走下坡路时再改,就什么都来不及了,甚至再吃二茬苦,再受二茬罪,让全国人民付出不该付出的更大代价。
从全国工商联的“定位”说起
中发【2010】16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明确工商联的性质为:“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这种定位十分精准,有利于工商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也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工商联工作的支持和爱护。
但在“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中却明确:“工商联要认真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这样的表述给人的理解有二:一是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本就是“社会团体”,怎么能把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呢;二是把工商联等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如现在很多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有关部门,如国资委、商务部等。
而对于“注重吸收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的表述,更让人一头雾水,难以理解。行业协会、行业商会都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且存在业务主管部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怎要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呢?
这种现象表明,该内容不仅出现了逻辑上的混乱,而且与目前民政部在“深圳”、“青岛”等地的试点改革背道而驰!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明显倒退。
实际上,几年前就有具有远见卓识的我们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提出了“行业协会管理要从双重部门管理制度向单一部门管理制度过渡”的建议。国资委关于《我国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政策环境研究》的课题中,也明确提出了“不能以所有制建立行业协会”的真知灼见,可谓高瞻远瞩,意义深远。但不知为什么就不能被决策部门采纳。
究其原因,不知何为。但我们的改革总不能“进一步退两步”,或者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而让某些利益集团找机会“偷着乐”。
国美案例告诉了我们一个浅显而明白的道理,即在企业的所有者即产权所有人缺位的情况下,企业难免不出问题。从国美案例来看,黄光裕是国美的创始人、大股东,也是实际控制人。但在黄不能履行法人权力和责任的情况下,作为职业经理人的企业实际控制者陈晓引入了“贝恩”资本。由此产生了扩大其他股东资本、来缩小黄光裕资本的运作,其实质是让国美摆脱黄光裕控制。
我们且不说陈晓是否有意成为国美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也无意评价陈晓本人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以及黄光裕的“罪过”与“是非”,但有一点需要厘清。即陈晓作为国美大股东黄光裕的实际委托人,黄有没有授予陈引进“贝恩”资本的权利及其一系列资本运作和经营的权利。即陈晓的一切资本运营活动是否是在大股东的授意下进行或陈晓的许多举动是否已经超出了董事会的“授权”。这才是问题的焦点和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据此我认为,国美案例对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更有借鉴意义。
国有企业的主人是全国人民。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是明显缺位的,即不能履行作为所有者的股东的义务和权利。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行使的是国有企业“代理人”的资格。如果全国人民是“主人”的话,即国有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实际上就是“保姆”。从国美案例来看,如果主人在家,“保姆”可以受到监管;如果主人“缺位”,谁也无法保证“保姆”有越权行为或超过授权进行非正常活动。这就是国美案例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启示。
第一,国有企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是特殊企业。既然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就不能按一般企业进行管理,或建立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应实行“官本位”和准公务员管理。在目前情况下,这种模式既能调动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积极性,也能为解决社会不公创造条件、环境和机会;还会对消除腐败、扭转国家公务员和国企管理人员在收入上竞相攀比的不良风气起到改善作用。
第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必须到位,即必须想方设法让全国十三亿人民都享受到国有股份带来的收益。这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终身教授、著名经济学家陈志武的观点和思想见解独到,一针见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即建立国民权益基金,让全国十三亿人民人人有份,确实做到所有者到位。国家有关部门应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采纳。
第三,在上述两个问题没有厘清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是先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国资委代理“托管”。虽然“托管”不是最佳选择,但却属于次优选择或惟一正确的选择,或者叫无奈的选择。而“托管”的内容主要是厘清垄断领域的国有企业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的区别,明确垄断领域的国有企业为“准公务”管理,管理人员实行“官本位”和准公务员管理并辅之以透明的奖励办法。同时明确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要逐步退出,但在退出的时间和具体企业上要区别对待,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至少做到最低限度的流失。而对于房地产和商贸流通等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则一定要明确退出,此乃惟一正确的选择。
第四,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者和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都应通过国美案例认真反思,并认真吸取30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抓大放小、大面积退出的历史教训,切记好了伤疤忘了痛,避免“伤疤”二次流血造成更大的痛苦。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如果在国有企业经营尚好的时候不进行改革,“乐”而忘“忧”,居“安”不思“危”,等到有一天经济结构调整、增速放缓和国有企业走下坡路时再改,就什么都来不及了,甚至再吃二茬苦,再受二茬罪,让全国人民付出不该付出的更大代价。
从全国工商联的“定位”说起
中发【2010】16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明确工商联的性质为:“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这种定位十分精准,有利于工商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也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工商联工作的支持和爱护。
但在“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中却明确:“工商联要认真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这样的表述给人的理解有二:一是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本就是“社会团体”,怎么能把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呢;二是把工商联等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如现在很多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有关部门,如国资委、商务部等。
而对于“注重吸收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的表述,更让人一头雾水,难以理解。行业协会、行业商会都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且存在业务主管部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怎要由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呢?
这种现象表明,该内容不仅出现了逻辑上的混乱,而且与目前民政部在“深圳”、“青岛”等地的试点改革背道而驰!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明显倒退。
实际上,几年前就有具有远见卓识的我们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提出了“行业协会管理要从双重部门管理制度向单一部门管理制度过渡”的建议。国资委关于《我国工商领域行业协会政策环境研究》的课题中,也明确提出了“不能以所有制建立行业协会”的真知灼见,可谓高瞻远瞩,意义深远。但不知为什么就不能被决策部门采纳。
究其原因,不知何为。但我们的改革总不能“进一步退两步”,或者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而让某些利益集团找机会“偷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