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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为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要求,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启动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现将国家示范社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