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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起源于德国的一般注意义务,主要是为了公共场所的安全而设定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适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过错的判断标准可以总结为三点:第一,向社会的开放程度;第二,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成本;第三,场所的管理人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尽到了一个合理谨慎之人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