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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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与检察职能的内在联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其强调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把依靠人民作为发展的根本前提,把提高人作为发展的根本途径,把尊重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准则,把为了人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
  检察权作为公权力,是为了保护民权免受公民遭受法官专权和警察国家之苦而设,其天生肩负着“法律守护者”、“民权保障者”的崇高使命。同时,检察官因民权而生,其权利来源于人民,其工作必然要造福于人民,其奋斗成果必然要反馈于人民,并接受来自于人民的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调检察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察权产生和存在的本质要求。
  从检察机关职能的内容来看,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通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通过查办渎职贪污案件,符合人民群众对于反腐的期待;通过处理申诉控诉案件,反映人民群众新的利益诉求;通过加强诉讼监督,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渴求。检察机关每一项职权莫不于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最终目的。
  二、检察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不断升级,不仅要求解决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基本问题,社会平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更高层次的民生问题也成为群众的普遍追求。在“民生司法”的司法理念下,如何在实践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最新曝光的杭州胡某交通肇事案中,群众对于在庭上受审的人是否是嫌疑人胡某本人产生了诸多质疑,故而引发了替身的猜测,最后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出面证实了受审的确为嫌疑人本人。这个事例充分说明了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要和追求,另一个侧面也恰恰显示了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的滞后性问题。
  “以人为本”要求必须要首先考虑服务于人民群众,了解和解决群众的需求,然而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时期,反射到人民群众心理,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诉求,新要求新期待随情势会产生层出不穷的变化。另一方面,滞后性是法律的固有属性,法律的更新换代较之现实社会的发展总有其滞后的考虑不到的一面。而检察院的职权由法律赋予,检察人员执法程序由法律既定,检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无论立法者如何在制定法律时总是力求保证法律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性,跟不上历史发展脚步的情况出现。反映在检察实践中,如何运用相对稳定的法律以满足不断变化的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直接关系到“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能否顺利贯彻,检察工作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2、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问题。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能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总体上看,我国检察队伍的素质是好的。各级检察机关在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先后进行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历教育、岗位培训,检察队伍的素质结构得到不断改善。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符合、不适应的地方,影响和制约了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部分干警法治观念落后,制约执法水平的提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不完全到位,有些干警法治理念淡薄,职业责任不强。有的重打击轻保护,在办案中片面追求有罪证据,而忽视甚至忽略无罪辩解,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轻罪证据不重视;有的重实体轻程序,没有真正理解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还有的重诉讼轻监督,不愿意、不敢于也不善于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实施监督。这些落后的执法观念在部分干警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执法为民观念不相适应,不符合“以人为本”发展观的要求。
  三、检察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观的具体要求
  1.践行执法为民。一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监督和服务、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二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三是树立人本理念。要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理念和现实的执法行动,构造一个诉讼文明的法治国家。
  2.落实民生举措。一是通过刑检、民检和职务犯罪查处,打击破坏民生的各种犯罪活动,查处发生在社会公益中的职务犯罪,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行裁判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保障公民的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权。二是发挥控申接待的“窗口”作用,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检察环节化解或分流。三是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作出合乎法律精神的解释,使冷峻刚毅的法条在执法中体现出对人的尊重。
  3.切实保障人权。一是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法中的人本原则,体现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执法,以彰显人文价值和人文品位。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意识。进一步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人权观。打击与保护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打击犯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 康和财产权。在办案中,要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打击犯罪时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要树立保护诉讼权利的意识。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双方地位的平等 性,有利于当事人相互进行举证、质证和进行辩论,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二是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坚持严格遵守程序的意识。在办案中往往中只注重实体上的公正而忽略了程序上的公正,忽略程序或者违反程序本身就是不公正。针对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维护程序独立的司法价值,以程序合法保障实体公正。既要注重实体上的公正,又要关注程序上的人权和程序上的公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三是加强诉讼监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检察机关要遵循“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严守客观公正义务,准确执行法律,纠正司法不公现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尊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防止错案漏案,不枉不纵。既监督纠正有罪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又监督纠正侵犯人权、冤及无辜的问题,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通过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对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处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超期羁押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裁判不公现象,四是重点严肃查处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解决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4、提高队伍素质。一是要严格要求自己,强化理想信念,加强思想修养,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二是要强化公正司法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公正执法、为民执法,不徇私枉法、不贪赃枉法,顾全大局,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岗位在全局中所处的位置和作用,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尽职尽责地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每项工作。三是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促使干警牢固树立自律意识,清正廉明、刚正不阿,做到耐得住清苦、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从而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检察事业负责。
  (作者通讯地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周口 46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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