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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发达金融市场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由于政府、银行、中介组织和科技企业的动机和利益存在冲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市场发育不充分。在全球科创中心建设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以成为政府推动创新经济的类政策传导工具,其关键在于重新界定政府的功能和作用方式,包括降低资源运行的成本和提高要素配置的结构;实现各经济主体的激励相容;提供最小信息量和必要的信用增强。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传导工具;激励相容;金融包容
一、 问题的提出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极大地释放了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产出,数据显示我国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授权数量大幅度提升。对于中小科技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作为其主要的资产,也是其融资的重要担保。哈佛大学Wi-lliam R. Kerr和Ramana Nanda,2014年发表论文指出,自2003年以来,美国40%的登记专利获得了银行质押贷款。在2013年国家层面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以来,银行缺乏足够的激励和热情推动该项业务。由于缺乏可信的官方统计数据,在我国这一数据尽管不明朗,但是总体推断其比例较低,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策传导机制的市场化和精细化程度较低。
考察文献,已有的学术作品大都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视为一种传统的信贷工具,主要的议题包括知识产权质押模式、知识产权质押风险、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也有学者讨论了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风险分散作用。简而言之,已有研究具有宽度的属性,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内在逻辑及其与社会公共政策目标相容的讨论较少。
在愈加复杂和不确定的经济条件下,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的政策传导机制面临结构性的挑战,抑制政府权力扩张的冲动,探索市场化的政策传导工具就成为一个有价值的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一个私人契约,是否能够承担政策传导的功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交易结构是否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笔者认为在全球科创中心建设的目标约束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以作为一个市场化的类政策传导工具。
二、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重新审视:案例
在我国,主流银行均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交通银行的智融通、浦发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等。本部分以交通银行智融通案例为分析对象,重新审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逻辑。
1. 案例。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是一家以电子产品研发、销售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有扩大业务之需求,但缺乏有形资产担保。2007年初,交行首次与该公司建立了授信合作,贷款金额1 000万元,以公司自有商标提供质押担保。2008年4月,交行将其贷款额度提升至2 000万元,同时追加公司移动存储类产品商标提供质押担保。在贷后管理中,交行最终实现公司在存款、结算、代发工资、个人业务等多方面与交行的全面合作。
2. 分析。该案例是一个较为标准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交易结构,笔者称之为第I型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
在本案中,银行借助评估中介,根据质物的不同和业务风险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利率上浮标准,实现了风险和收益的平衡。科技企业获得了银行信贷,同时最大化的利用了知识产权资本,社会因民族科技企业的进步获得了税收、就业等福利。
3. 一个扩展的分析: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目标函数中包含了发展经济,特别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下,各级政府将促进科技创新作为重点的工作任务,因此政府有很强的激励参与到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交易结构中,笔者称之为第II型交易。实践也支持了这一判断,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贷款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均有政府的参与,例如北京、上海、广东佛山、江苏等。
有学者将北京模式的关键归纳为贴息,即政府为银行贷款分担部分风险或者为市场中介提供财政补贴。上海模式是由银行 知识产权 政府担保公司构成,其成功运行的关键是政府资金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以两倍杠杆撬动银行的贷款金额。南海区模式的可取之处是政府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和动态数据管理库。此外,政府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贷款企业如果确实出现问题,可以由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质押融资的中介机构一起进行处置。江苏模式中,政府的直接干预较少,而由技术交易所替代全程参与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II型交易的关键是正确界定政府的功能和作用方式。经济学传统的观点认为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主要是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市场交易基础设施等。无论是北京模式下的政府贴息,还是上海模式下的补充担保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过分干预市场信号的可能性,对市场机制产生扭曲。江苏模式下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到交易结构中,而是引导市场中介机构(技术交易所)与科技企业合作,该方式无疑是符合市场规则。严格来讲,政府的边界无所谓大小,关键在于其政策传导的正当程序和市场化机制,在笔者看来,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的目标约束下,通过改变市场交易的激励约束信号,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具具有类政府政策传导中介的功能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4. 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边界和机制的再讨论。在标准化的第I型交易中,交易一端的科技企业通常是有着稳定盈利预期的企业。换言之,该类型的企业通常是符合大多数银行的授信标准的,也就意味着该企业是“处于”(in)信贷市场中的。然而现实情况是,科技金融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柠檬市场。在这个交易中,对这一特定商品(如二手车)的质量的不确定性,在信息掌握上买家和卖家是不对称的。通常情况下,卖家能够掌握更多的信息,这一事实导致需求的逻辑出现逆转,即所谓“逆向选择”现象。在一个完整的科技金融交易结构中,由于科技企业的高速发展,其技术、团队和市场声誉等关键信息更是处于动态变化中,交易另一端的银行缺乏动态工具对这些关键信息进行监督,进一步增加了银行的信息劣势。
科技金融柠檬市场的属性产生了这样一个企业集合,即该集合中的企业具有良好的技术、团队、市场空间,具有了成功的潜在可能性,本“应处于”(should be in)信贷市场中,然而其缺乏授信所需的标准,结果事实上处在了信贷市场外。笔者将这一企业集的信贷排斥称之为第III型交易。进一步的,笔者认为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目标函数的作用路径就是提高第III型交易进入信贷市场的可能性。参考发达市场经济体中政府在知识产权信贷市场中的作用(如美国的中小企业局),我国政府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是矫正柠檬市场的信息扭曲,形成作为类政府政策传导工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市场,该市场的条件包括:第一,能够实现政府财政资源、知识产权价值以及银行信贷资源等要素的有效配置;第二,能够协调各经济单位的利益,实现激励相容;第三,在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缔结、监督和执行过程中,该工具有效地利用了分散化的信息。 三、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源分配机制
在知识产权信贷市场中,资源的集合包括银行信贷资金(包括银行有经验的客户经理和审查员)、市场中介资源(拥有专业知识的律师、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优质的知识产权。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具是有效配置信贷资源的制度安排,这一观点是站在银行立场上,出于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原有制度安排的结果是导致大量第III型交易的产生,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目标来看,是不合意的(undesirability)。
一项研究认为,正是因为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存在高风险,因而对信贷配给的缓解能力较弱,这解释了知识产权信贷供给不足的问题。从提高信贷配给的角度,由利用公共资金并吸引私人机构成立政策性知识产权融资平台也有助于提高信贷资源分配的效率。政策性知识产权融资平台的原理是将政府的公共信用资源和市场资源整合,形成“作为市场买方的卖方和作为市场卖方的买方”。即政府信用、中介服务资源和知识产权整合在一个交易机制中。科技企业将知识产权质押给公共平台申请贷款,公共平台委托市场中介机构分别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基于评估的结果确定贷款条件,此时公共平台就是市场知识产权信贷买方的卖方;在出现问题贷款时,公共平台通过自身的资源优势处置知识产权,这时公共平台就是市场该知识产权的买方。
四、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激励相容机制
实践表明,我国银行知识产权质押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激励相容安排。
1. 自然状态下的各方动机分析。自然状态下的知识产权信贷是指,在不存在任何提高信息效率的外部制度安排的情景。考察银行、企业和政府在自然情况下的动机差异,银行的动机是在市场中搜寻高质量的科技企业,发放贷款,到期后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有很强的动机全面获取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现实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固有的评估难、处置难的高风险性,商业银行缺乏有效激励发展该业务。企业的动机是在比较各种融资便利的成本后,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取银行流动性支持。由于知识产权通常是科技企业的核心资产,企业有很强的激励最小化外部获取其信息,即存在隐私保护的倾向。假设其他条件不变,政府的动机是发展创新经济,提高公共福利。在我国强政府模式下,政府往往会直接干预市场,扭曲市场信号。
2. 提高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在理想状态下,可以忽略激励问题(无论是正向还是反向)而假设经济人(政府、银行、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的行为是已知或可以合理期待的。然而由于现实激励的存在,这种情况在真实经济中很少出现。符合现实的情况是,经济人的行为是自己选择的策略性博弈行为。银行、企业和政府各自的策略集合构成了一个知识产权信贷的联合策略空间S,联合策略空间和结果函数S共同构成一个博弈G=(s,h)。在具有特定信息空间的一次性博弈中,一个博弈参与者的行动就是选择一个信息。纳什均衡等博弈的解的概念就确定了一个称为解信息的信息集。因此,实现即定目标函数的信息要求就成为实施该目标函数的信息要求的最低下限。在这一意义上,要实现矫正各方动机,实现各方激励相容的关键制度安排就是提供一个替代的信息机制。
五、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息矫正机制
知识产权质押信贷所需的信息机制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信息空间,或称初始的信息分布;分散决策的均衡关系;将均衡信息转换成选择结果的结果函数。
1. 初始的信息分布。在一个标准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交易中,偏好、资源、技术等初始信息分散于经济人中。银行通过客户经理的实地调查和财务分析,利用内部风险筛查机制,形成一个初步的授信申请报告,该报告力求对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判断;科技企业对拟质押产权拥有完全的信息,包括其市场价值、缺陷等,但对银行的信贷偏好信息掌握不足。政府部门,例如知识产权局拥有该知识产权的官方信息,但对其公允的市场价值缺乏判断。也就是说在一个给定的信息环境中,每个经济人通过观察均获得了个性化的信息。经济人采取策略性行为的决策只取决于其拥有的信息。
2. 分散信息的调整机制。分散信息的调整机制的建立在信息有效性和信息处理的成本,即信息效率。在一个简化的信息空间中,政府、银行、科技企业各自掌握的信息是碎片化的,于是产生了对完整和有效信息的需求。有效信息的产生需要一个信息处理机制。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由于信息处理成本是经济人必须处理的信息量的增函数,因此如何降低信息处理成本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3. 公共部门作为基础信息的提供者。政府部门作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提供者,工作的重点包括优化信息环境;最小信息量;提供基础信息和提供必要的信用增强安排。
第一,将提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的责任分配给政府部门(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中小企业促进局等)主要目的是降低风险水平。
第二,政府部门提供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应该存在一个最优信息量,其在理论上满足知识产权信贷交易的达成,同时也能最小化政府的公共资源消耗。赫维茨教授的一项研究,通过构造反矩阵形的方法确定在一个给定的信息空间内,一个有效的最小信息量。根据这一方法,政府应该提供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银行知识产权信贷的政策和偏好分析,即卖方分析,主要包括:各家银行知识产权贷款的目标、风险偏好和预期;贷款评估要求以及贷后监督;银行审慎风险管理内控的流程和标准;担保物(知识产权)及其流动性的描述;定价政策,双方议价的机制;当科技企业的担保物、现金流发生剧烈变化时,银行对企业以及高管的限制措施。(2)科技企业及其担保物的真实价值和流动性的信息,即买方分析,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真实质量,包括其价值和无瑕疵保证;知识产权具有合理流动性的证据;真实可信的流动性和借贷需求;资产处置计划,即当出现违约或者违约可能性的情况下,企业将知识产权变现、转移等处置的合理途径。上述两个方面的信息是构成知识产权信贷双边市场的基础。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传导工具;激励相容;金融包容
一、 问题的提出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极大地释放了我国科技创新活动的产出,数据显示我国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授权数量大幅度提升。对于中小科技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作为其主要的资产,也是其融资的重要担保。哈佛大学Wi-lliam R. Kerr和Ramana Nanda,2014年发表论文指出,自2003年以来,美国40%的登记专利获得了银行质押贷款。在2013年国家层面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以来,银行缺乏足够的激励和热情推动该项业务。由于缺乏可信的官方统计数据,在我国这一数据尽管不明朗,但是总体推断其比例较低,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政策传导机制的市场化和精细化程度较低。
考察文献,已有的学术作品大都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视为一种传统的信贷工具,主要的议题包括知识产权质押模式、知识产权质押风险、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也有学者讨论了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风险分散作用。简而言之,已有研究具有宽度的属性,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内在逻辑及其与社会公共政策目标相容的讨论较少。
在愈加复杂和不确定的经济条件下,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的政策传导机制面临结构性的挑战,抑制政府权力扩张的冲动,探索市场化的政策传导工具就成为一个有价值的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一个私人契约,是否能够承担政策传导的功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交易结构是否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笔者认为在全球科创中心建设的目标约束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以作为一个市场化的类政策传导工具。
二、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重新审视:案例
在我国,主流银行均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交通银行的智融通、浦发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等。本部分以交通银行智融通案例为分析对象,重新审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逻辑。
1. 案例。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是一家以电子产品研发、销售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有扩大业务之需求,但缺乏有形资产担保。2007年初,交行首次与该公司建立了授信合作,贷款金额1 000万元,以公司自有商标提供质押担保。2008年4月,交行将其贷款额度提升至2 000万元,同时追加公司移动存储类产品商标提供质押担保。在贷后管理中,交行最终实现公司在存款、结算、代发工资、个人业务等多方面与交行的全面合作。
2. 分析。该案例是一个较为标准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交易结构,笔者称之为第I型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
在本案中,银行借助评估中介,根据质物的不同和业务风险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利率上浮标准,实现了风险和收益的平衡。科技企业获得了银行信贷,同时最大化的利用了知识产权资本,社会因民族科技企业的进步获得了税收、就业等福利。
3. 一个扩展的分析:政府的作用。政府的目标函数中包含了发展经济,特别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下,各级政府将促进科技创新作为重点的工作任务,因此政府有很强的激励参与到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交易结构中,笔者称之为第II型交易。实践也支持了这一判断,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贷款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均有政府的参与,例如北京、上海、广东佛山、江苏等。
有学者将北京模式的关键归纳为贴息,即政府为银行贷款分担部分风险或者为市场中介提供财政补贴。上海模式是由银行 知识产权 政府担保公司构成,其成功运行的关键是政府资金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以两倍杠杆撬动银行的贷款金额。南海区模式的可取之处是政府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和动态数据管理库。此外,政府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贷款企业如果确实出现问题,可以由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质押融资的中介机构一起进行处置。江苏模式中,政府的直接干预较少,而由技术交易所替代全程参与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II型交易的关键是正确界定政府的功能和作用方式。经济学传统的观点认为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主要是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市场交易基础设施等。无论是北京模式下的政府贴息,还是上海模式下的补充担保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过分干预市场信号的可能性,对市场机制产生扭曲。江苏模式下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到交易结构中,而是引导市场中介机构(技术交易所)与科技企业合作,该方式无疑是符合市场规则。严格来讲,政府的边界无所谓大小,关键在于其政策传导的正当程序和市场化机制,在笔者看来,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的目标约束下,通过改变市场交易的激励约束信号,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具具有类政府政策传导中介的功能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4. 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边界和机制的再讨论。在标准化的第I型交易中,交易一端的科技企业通常是有着稳定盈利预期的企业。换言之,该类型的企业通常是符合大多数银行的授信标准的,也就意味着该企业是“处于”(in)信贷市场中的。然而现实情况是,科技金融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柠檬市场。在这个交易中,对这一特定商品(如二手车)的质量的不确定性,在信息掌握上买家和卖家是不对称的。通常情况下,卖家能够掌握更多的信息,这一事实导致需求的逻辑出现逆转,即所谓“逆向选择”现象。在一个完整的科技金融交易结构中,由于科技企业的高速发展,其技术、团队和市场声誉等关键信息更是处于动态变化中,交易另一端的银行缺乏动态工具对这些关键信息进行监督,进一步增加了银行的信息劣势。
科技金融柠檬市场的属性产生了这样一个企业集合,即该集合中的企业具有良好的技术、团队、市场空间,具有了成功的潜在可能性,本“应处于”(should be in)信贷市场中,然而其缺乏授信所需的标准,结果事实上处在了信贷市场外。笔者将这一企业集的信贷排斥称之为第III型交易。进一步的,笔者认为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目标函数的作用路径就是提高第III型交易进入信贷市场的可能性。参考发达市场经济体中政府在知识产权信贷市场中的作用(如美国的中小企业局),我国政府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是矫正柠檬市场的信息扭曲,形成作为类政府政策传导工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市场,该市场的条件包括:第一,能够实现政府财政资源、知识产权价值以及银行信贷资源等要素的有效配置;第二,能够协调各经济单位的利益,实现激励相容;第三,在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缔结、监督和执行过程中,该工具有效地利用了分散化的信息。 三、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源分配机制
在知识产权信贷市场中,资源的集合包括银行信贷资金(包括银行有经验的客户经理和审查员)、市场中介资源(拥有专业知识的律师、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优质的知识产权。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具是有效配置信贷资源的制度安排,这一观点是站在银行立场上,出于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原有制度安排的结果是导致大量第III型交易的产生,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目标来看,是不合意的(undesirability)。
一项研究认为,正是因为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存在高风险,因而对信贷配给的缓解能力较弱,这解释了知识产权信贷供给不足的问题。从提高信贷配给的角度,由利用公共资金并吸引私人机构成立政策性知识产权融资平台也有助于提高信贷资源分配的效率。政策性知识产权融资平台的原理是将政府的公共信用资源和市场资源整合,形成“作为市场买方的卖方和作为市场卖方的买方”。即政府信用、中介服务资源和知识产权整合在一个交易机制中。科技企业将知识产权质押给公共平台申请贷款,公共平台委托市场中介机构分别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基于评估的结果确定贷款条件,此时公共平台就是市场知识产权信贷买方的卖方;在出现问题贷款时,公共平台通过自身的资源优势处置知识产权,这时公共平台就是市场该知识产权的买方。
四、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激励相容机制
实践表明,我国银行知识产权质押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激励相容安排。
1. 自然状态下的各方动机分析。自然状态下的知识产权信贷是指,在不存在任何提高信息效率的外部制度安排的情景。考察银行、企业和政府在自然情况下的动机差异,银行的动机是在市场中搜寻高质量的科技企业,发放贷款,到期后收回本金和利息。银行有很强的动机全面获取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现实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固有的评估难、处置难的高风险性,商业银行缺乏有效激励发展该业务。企业的动机是在比较各种融资便利的成本后,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取银行流动性支持。由于知识产权通常是科技企业的核心资产,企业有很强的激励最小化外部获取其信息,即存在隐私保护的倾向。假设其他条件不变,政府的动机是发展创新经济,提高公共福利。在我国强政府模式下,政府往往会直接干预市场,扭曲市场信号。
2. 提高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在理想状态下,可以忽略激励问题(无论是正向还是反向)而假设经济人(政府、银行、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的行为是已知或可以合理期待的。然而由于现实激励的存在,这种情况在真实经济中很少出现。符合现实的情况是,经济人的行为是自己选择的策略性博弈行为。银行、企业和政府各自的策略集合构成了一个知识产权信贷的联合策略空间S,联合策略空间和结果函数S共同构成一个博弈G=(s,h)。在具有特定信息空间的一次性博弈中,一个博弈参与者的行动就是选择一个信息。纳什均衡等博弈的解的概念就确定了一个称为解信息的信息集。因此,实现即定目标函数的信息要求就成为实施该目标函数的信息要求的最低下限。在这一意义上,要实现矫正各方动机,实现各方激励相容的关键制度安排就是提供一个替代的信息机制。
五、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息矫正机制
知识产权质押信贷所需的信息机制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信息空间,或称初始的信息分布;分散决策的均衡关系;将均衡信息转换成选择结果的结果函数。
1. 初始的信息分布。在一个标准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交易中,偏好、资源、技术等初始信息分散于经济人中。银行通过客户经理的实地调查和财务分析,利用内部风险筛查机制,形成一个初步的授信申请报告,该报告力求对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判断;科技企业对拟质押产权拥有完全的信息,包括其市场价值、缺陷等,但对银行的信贷偏好信息掌握不足。政府部门,例如知识产权局拥有该知识产权的官方信息,但对其公允的市场价值缺乏判断。也就是说在一个给定的信息环境中,每个经济人通过观察均获得了个性化的信息。经济人采取策略性行为的决策只取决于其拥有的信息。
2. 分散信息的调整机制。分散信息的调整机制的建立在信息有效性和信息处理的成本,即信息效率。在一个简化的信息空间中,政府、银行、科技企业各自掌握的信息是碎片化的,于是产生了对完整和有效信息的需求。有效信息的产生需要一个信息处理机制。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由于信息处理成本是经济人必须处理的信息量的增函数,因此如何降低信息处理成本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3. 公共部门作为基础信息的提供者。政府部门作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提供者,工作的重点包括优化信息环境;最小信息量;提供基础信息和提供必要的信用增强安排。
第一,将提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的责任分配给政府部门(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中小企业促进局等)主要目的是降低风险水平。
第二,政府部门提供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应该存在一个最优信息量,其在理论上满足知识产权信贷交易的达成,同时也能最小化政府的公共资源消耗。赫维茨教授的一项研究,通过构造反矩阵形的方法确定在一个给定的信息空间内,一个有效的最小信息量。根据这一方法,政府应该提供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银行知识产权信贷的政策和偏好分析,即卖方分析,主要包括:各家银行知识产权贷款的目标、风险偏好和预期;贷款评估要求以及贷后监督;银行审慎风险管理内控的流程和标准;担保物(知识产权)及其流动性的描述;定价政策,双方议价的机制;当科技企业的担保物、现金流发生剧烈变化时,银行对企业以及高管的限制措施。(2)科技企业及其担保物的真实价值和流动性的信息,即买方分析,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真实质量,包括其价值和无瑕疵保证;知识产权具有合理流动性的证据;真实可信的流动性和借贷需求;资产处置计划,即当出现违约或者违约可能性的情况下,企业将知识产权变现、转移等处置的合理途径。上述两个方面的信息是构成知识产权信贷双边市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