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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主要是设定规划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机构的职权内容和范围,而对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公开程序和审批程序几乎没有涉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今天,我国的经济组织日益多元化,城市规划所涉及的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以实体性规定为主的城市规划法就难以解决新的矛盾与冲突。为了使生态城市规划做到科学与合理,就必须为生态城市规划的编制、公开与审批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