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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起,环境资源刑事禁止令适用数量不断攀升,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有利于降低关涉环境资源的缓刑犯与管制犯再犯的可能,切实降低生态环境遭受持续污染破坏的风险。其禁止事项的裁量范围应囿于行为禁止,具体执行应注重民间力量。当前,应建立合理的多渠道复权制度,适时推出环境资源资格刑,用健全的环境资源刑法规范助力经济走上绿色高效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