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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文献解读,阐述国外学者对独占交易理论研究的历史沿革,以及独占交易理论在社会福利制中的应用,然后对独占交易模型的发展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独占交易;厂商博弈;社会福利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101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1
0 引 言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经济学家都很怀疑独占交易(Exclusive Dealing)能否阻止一个更有效的卖方的进入。所谓独占交易是指买家和卖家签订的一种契约,限制签约的任何一方再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多数文献均指限制买家,主动权在卖家。比如:生产商要求自己的零售商不要销售竞争厂商的品牌,这样的契约是排他的。
20世纪50代以前,独占交易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非价格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当局判定生产商和零售商之间的独占交易是违法的。
20世纪80年代以后,关于独占交易,经济学者有很多争论。一些学者,如Salop、Scheffman、Comanor、French、Lin等,认为独占交易提高了竞争对手的成本,使生产商预知的需求曲线的弹性下降,生产商之间的竞争随之减弱,并具有市场圈定效应。
1 国外学者对独占交易的研究
A. Posner和Richard Robert提出为了让一个购买者签订独家协议,现有厂商需要补偿购买者因没有从更有效的进入者那里购买而承受的损失。如果购买者是最终消费者,则购买者的损失为有进入者时的消费者剩余减垄断时的消费者剩余。因此,购买者承受的损失高于当进入者被阻止时现有厂商的利润。因此,当现有厂商的利润高于购买者承受的损失时,进入者被阻止。
20世纪80年代以后,很多研究反竞争独占交易的博弈论模型建立起来,经济学家们采用论辩规则来评估独占交易契约,证明独占交易提高了经营效率,提高了竞争能力。
Howard最早系统地研究了独占交易,并提出了关于独占交易的模型。Philippe Aghion和Patrick Bolton证明,现有厂商和购买者签订合约时,现有厂商能够获取一部分更有效的生产者进入时所带来的社会总剩余,因此,驱逐并不是经常发生,一旦发生就是无效的。由B. Rasmusen提出,由Ilya R. Segal 和Michael D.Whinston加以精炼,进入者至少需要供应一个购买者来抵消他的固定成本,这提供了一个进入遏制的范围:通过签订独占交易合同,购买者让进入者更难获得最小可行范围,造成了对其他购买者负的外部性。通过扩大这种外部性,现有厂商能够阻止有效进入。B. Douglas Bernheim和Whinston发表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Exclusive Dealing”一文对独占交易的基本模型有了较为完整的阐述。模型除了现有的市场外,建立了第二个市场,如果只供应两个市场可以让进入者抵消固定成本而进入,那么现有市场的独占交易协议可以有效阻止第二个市场的进入。近年来,Chiara Fumagalli和Massimo Motta提出现有厂商是否能够进行独占交易取决于下游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文章 “Exclusive Dealing and Entry, when Buyers Compete”认为消除外部性是独占交易的一种合理解释。当购买者是最终消费者,或者在独立的市场出售产品,他的需求和报酬取决于投入要素的价格。然而当购买者竞争下游市场时,购买者的市场份额,投入需求和获利取决于投入价格和其他竞争者的价格。
文章 “Exclusive Dealing and Entry, when Buyers Compete”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当经销商所卖产品基本相同,下游市场充分竞争时,独占交易不存在。单一经销商在下游市场的销量足够大,能够引发低成本生产厂商的进入,因为低成本的生产商可以很快占领整个下游成本来抵消固定成本。具体解释:假设所有经销商都在下游市场卖相同的商品,在价格上竞争。假设除了一家经销商,其他全部签署排他协议,如果进入发生,没签协议的经销商能够从有效进入者那里获得更低价格的投入,从而比竞争对手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他们将获得低边际成本并且获得整个下游市场。其包括两方面含义:第一,使没签协议的经销商需要的投入量足够大来抵消进入者的固定成本,使现有厂商要动员所有购买者来抵制;第二,使没签协议的经销商获得足够大的利润,这种情况下,现有厂商需要支付更多的补偿给每一个购买者来签署协议,并且会发现驱逐进入者无利可图。
第二种情况,下游市场独立。假设只有两家经销商,那么各占一半的市场。现有生产商可以通过和经销商签订独占合同来阻止进入。这可分为3种签约方式,①同时签订无区分的合约。这既存在独占均衡也存在进入均衡。当两个经销商都与现有厂商签约时,其中一家不会破坏这种均衡,因为单一经销商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不能引发进入。当两家经销商都没有签约时,那么进入发生,进入的生产商将会获得整个下游市场。②提供同时有区别的合约,只存在独占均衡。因为现有生产商可以区分补偿两家供应商,当给其中一家补偿足够大,签订独占合同,那么另外一家也将签订独占合同,因为单一经销商一半的市场份额不能引发进入。③提供序贯合约。当现有生产商和经销商有顺序签订合约时,只存在独占均衡。假如第一家经销商没有签约,那么现有生产商将贿赂第二家签约。这时单一的经销商已经不能引发进入,第一家经销商则会选择签约。独占均衡存在。
2 独占交易研究现状思考
独占交易本身是一个笼统的概念。由于垄断的排他性质,独占交易行为都存在可能的或现实的垄断性。近年来的研究中对独占交易持“中立”态度的很多,经济文献中的独占交易模型多使用线性價格,容易得出独占交易是均衡的结论。而现实中,非线性价格契约以及共同代理契约会成为独占交易的替代,减少了独占交易的发生率。因此,对于独占交易的模型扩充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JM Abito, J Wright.Exclusive Dealing with Imperfect Downstream Competition[J].SSRN Electronic Journal,2008(1).
[2]DE Rosenthal, RH Bork.The Antitrust Paradox: A Policy at War with Itself[J].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1978(1).
[关键词]独占交易;厂商博弈;社会福利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101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1
0 引 言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经济学家都很怀疑独占交易(Exclusive Dealing)能否阻止一个更有效的卖方的进入。所谓独占交易是指买家和卖家签订的一种契约,限制签约的任何一方再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多数文献均指限制买家,主动权在卖家。比如:生产商要求自己的零售商不要销售竞争厂商的品牌,这样的契约是排他的。
20世纪50代以前,独占交易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非价格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当局判定生产商和零售商之间的独占交易是违法的。
20世纪80年代以后,关于独占交易,经济学者有很多争论。一些学者,如Salop、Scheffman、Comanor、French、Lin等,认为独占交易提高了竞争对手的成本,使生产商预知的需求曲线的弹性下降,生产商之间的竞争随之减弱,并具有市场圈定效应。
1 国外学者对独占交易的研究
A. Posner和Richard Robert提出为了让一个购买者签订独家协议,现有厂商需要补偿购买者因没有从更有效的进入者那里购买而承受的损失。如果购买者是最终消费者,则购买者的损失为有进入者时的消费者剩余减垄断时的消费者剩余。因此,购买者承受的损失高于当进入者被阻止时现有厂商的利润。因此,当现有厂商的利润高于购买者承受的损失时,进入者被阻止。
20世纪80年代以后,很多研究反竞争独占交易的博弈论模型建立起来,经济学家们采用论辩规则来评估独占交易契约,证明独占交易提高了经营效率,提高了竞争能力。
Howard最早系统地研究了独占交易,并提出了关于独占交易的模型。Philippe Aghion和Patrick Bolton证明,现有厂商和购买者签订合约时,现有厂商能够获取一部分更有效的生产者进入时所带来的社会总剩余,因此,驱逐并不是经常发生,一旦发生就是无效的。由B. Rasmusen提出,由Ilya R. Segal 和Michael D.Whinston加以精炼,进入者至少需要供应一个购买者来抵消他的固定成本,这提供了一个进入遏制的范围:通过签订独占交易合同,购买者让进入者更难获得最小可行范围,造成了对其他购买者负的外部性。通过扩大这种外部性,现有厂商能够阻止有效进入。B. Douglas Bernheim和Whinston发表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Exclusive Dealing”一文对独占交易的基本模型有了较为完整的阐述。模型除了现有的市场外,建立了第二个市场,如果只供应两个市场可以让进入者抵消固定成本而进入,那么现有市场的独占交易协议可以有效阻止第二个市场的进入。近年来,Chiara Fumagalli和Massimo Motta提出现有厂商是否能够进行独占交易取决于下游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文章 “Exclusive Dealing and Entry, when Buyers Compete”认为消除外部性是独占交易的一种合理解释。当购买者是最终消费者,或者在独立的市场出售产品,他的需求和报酬取决于投入要素的价格。然而当购买者竞争下游市场时,购买者的市场份额,投入需求和获利取决于投入价格和其他竞争者的价格。
文章 “Exclusive Dealing and Entry, when Buyers Compete”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当经销商所卖产品基本相同,下游市场充分竞争时,独占交易不存在。单一经销商在下游市场的销量足够大,能够引发低成本生产厂商的进入,因为低成本的生产商可以很快占领整个下游成本来抵消固定成本。具体解释:假设所有经销商都在下游市场卖相同的商品,在价格上竞争。假设除了一家经销商,其他全部签署排他协议,如果进入发生,没签协议的经销商能够从有效进入者那里获得更低价格的投入,从而比竞争对手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他们将获得低边际成本并且获得整个下游市场。其包括两方面含义:第一,使没签协议的经销商需要的投入量足够大来抵消进入者的固定成本,使现有厂商要动员所有购买者来抵制;第二,使没签协议的经销商获得足够大的利润,这种情况下,现有厂商需要支付更多的补偿给每一个购买者来签署协议,并且会发现驱逐进入者无利可图。
第二种情况,下游市场独立。假设只有两家经销商,那么各占一半的市场。现有生产商可以通过和经销商签订独占合同来阻止进入。这可分为3种签约方式,①同时签订无区分的合约。这既存在独占均衡也存在进入均衡。当两个经销商都与现有厂商签约时,其中一家不会破坏这种均衡,因为单一经销商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不能引发进入。当两家经销商都没有签约时,那么进入发生,进入的生产商将会获得整个下游市场。②提供同时有区别的合约,只存在独占均衡。因为现有生产商可以区分补偿两家供应商,当给其中一家补偿足够大,签订独占合同,那么另外一家也将签订独占合同,因为单一经销商一半的市场份额不能引发进入。③提供序贯合约。当现有生产商和经销商有顺序签订合约时,只存在独占均衡。假如第一家经销商没有签约,那么现有生产商将贿赂第二家签约。这时单一的经销商已经不能引发进入,第一家经销商则会选择签约。独占均衡存在。
2 独占交易研究现状思考
独占交易本身是一个笼统的概念。由于垄断的排他性质,独占交易行为都存在可能的或现实的垄断性。近年来的研究中对独占交易持“中立”态度的很多,经济文献中的独占交易模型多使用线性價格,容易得出独占交易是均衡的结论。而现实中,非线性价格契约以及共同代理契约会成为独占交易的替代,减少了独占交易的发生率。因此,对于独占交易的模型扩充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JM Abito, J Wright.Exclusive Dealing with Imperfect Downstream Competition[J].SSRN Electronic Journal,2008(1).
[2]DE Rosenthal, RH Bork.The Antitrust Paradox: A Policy at War with Itself[J].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1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