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穆图系列案件是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经典案例,该系列案件前后持续了11年,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过程。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出发,对国际体育纠纷机制存在的困境进行法理分析,即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权的交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缺位、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与体育仲裁自治及体育特殊性冲突、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的决定和裁决的执行不力;并提出对策: 1)应先用尽体育行会的内部救济,再根据事先或者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申请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调解;2)应完善通知制度和案件关联性审查制度,以保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效率;3)司法审查与体育特殊性和体育仲裁自治的冲突,司法审查必须在尽量尊重体育特殊性和体育仲裁自治的前提下,审慎地进行公共政策方面的审理;4) 必须采用经济惩罚手段与纪律处罚方式相济的方式,保证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决定和裁决的权威性。
关键词:国际体育纠纷;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司法审查;法理分析;执行
中图分类号:G 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5-0411-05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series of Mutu Cases is a kind of classic case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which lasted for 11 years, and experienced a complete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ase analysis, the present research makes a legal analysis on the dilemma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mechanism, namely, the overlapping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the lack of the "non bis in idem" principl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judici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sports autonomy and sports specificity and the weak enforcement of the arbitrations or decisions made by th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bodies, and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countermeasures: 1) internal remedy of sports associations should be exhausted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f arbitration or mediation in sport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according to prior or subsequent arbitration agreement; 2) the notification system and the related case review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to ensure the application of "non bis in idem" principle and effective use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s; 3) the conflict between judicial review and sports specificity and sports arbitration autonomy should be considered, and judicial review should conduct prudent trial of the public policy issues on the premise of sports specificity and respect the autonomy of sports arbitration; 4) the combination of economic punishment and discipline punishment should be adopted so as to guarantee the author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the decisions and verdicts.
Keywords: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s;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sports arbitration; jurisdiction; "non bis in idem" principle; judicial review; legal analysis; enforcement
2003年8月,英超聯赛切尔西足球俱乐部(Chelsea Football Club,以下简称切尔西俱乐部)从意甲联赛帕尔马俱乐部签入罗马尼亚籍球员阿德里安·穆图(Adrian Mutu,以下简称穆图),转会费共计2 250万欧元,双方签署为期5年合同,合同至2008年6月30日。2004年10月1日,英格兰足球协会(English Football Association Limited,FA,以下简称“英足总”)在对球员禁药检测中发现违禁物质可卡因,俱乐部于10月28日宣布终止与穆图的合同。2004年11月4日,英足总纪律委员会给予穆图禁赛7个月并罚款2万英镑的处罚。2004年11月10日,穆图将俱乐部终止球员合同的决定上诉至英超联盟(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imited)理事会,2005年1月26日,穆图与切尔西俱乐部达成协议,将球员是否违反雇用合同及俱乐部终止合同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等问题,提交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FAPL’s Appeals Committee)。2005年4月20日,FAPLAC裁定,穆图①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义务。 2005年4月29日,穆图不服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以切尔西俱乐部为被申请人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以下简称CAS),2006年12月15日,CAS裁决驳回了穆图的上诉[1]。2006 年5 月11日,切尔西俱乐部根据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4月20日的决议向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FIFA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以下简称“DRC”)申请穆图赔偿。10月26日,DRC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拒绝了切尔西俱乐部的申请。11月22日切尔西上诉至CAS 要求撤销DRC的决议,CAS审理后裁决将该争议发回国际足联重审[2]。2008年5 月7日,国际足联裁决穆图在30天内赔偿切尔西约合1 700万欧元外加5% 的利息,包括未偿还的转会费、签字费及经纪费。2008年9月2日,穆图上诉至CAS 要求撤销国际足联裁决。CAS经过审理,于2009年7月31日裁决驳回了穆图的上诉请求[3]。2009年9月14日穆图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wiss Federal Tribunal,以下简称“SFT”)要求撤销CAS 裁决,也被法院裁定拒绝,但允许推迟执行仲裁裁决[4]。
切尔西俱乐部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规定,向美国佛罗里达南区法院申请承认执行CAS的裁决,执行穆图在该地的不动产。穆图辩称该裁决有违美国的公共政策,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最终判定CAS裁决并不违反公共政策[5]。2010年7月13日,穆图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CAS为被申请人向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提出上诉,主张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CAS的裁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2010年7月15日,切尔西俱乐部在主张穆图赔偿未果的情形之下,向DRC提出:利沃诺俱乐部和尤文图斯俱乐部按照《2001年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应当对其雇员穆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切尔西俱乐部1 717万3 990 欧元并加5% 的年利息。2013年4月25日,DRC做出了支持切尔西俱乐部主张的裁定。2013年10月28日,尤文图斯俱乐部和利沃诺俱乐部分别就DRC的裁决,向CAS提出上诉,要求撤销DRC在4月25日做出的决定。2015年1月21日,CAS做出裁决,支持尤文图斯和利沃诺的上诉主张,撤销DRC的决定[6]。
从2004年11月到2015年1月,从穆图向英超联盟提起上诉案到2015年1月CAS做出的第4个相关裁决,穆图系列案件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过程,即从国家体育协会到国际单项联合会,再到CAS,再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其他国家法院及国际法院,要求对CAS裁决进行审查。时间跨度将近11年,却仍然无法得到最终解决。其中折射出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四重困境,下文拟就四重困境进行法理上的分析。
1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权的交叉
1.1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权交叉的成因
体育纠纷常见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1)向体育联合会所属的国内或者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寻求帮助;2)适用体育仲裁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3)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或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7]。通过对穆图案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方式进行分析得知:本案经过8次上诉,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机构也各不相同,其中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DRC属于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机构,CAS属于体育纠纷外部仲裁机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美国佛罗里达南区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属于外部司法诉讼机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中3类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权来源不尽相同。以本系列案为例,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作为英超联盟争议解决的最高机构、RDC作为国际足联专门争议解决机构,这类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机构,有各自的组织活动章程,在组织活动章程之内对可能出现的纠纷管辖权问题进行规定。比如《2016—2017赛季英超章程》纪律及纠纷解决条款中,专门规定了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对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具有管辖权。DRC的管辖权主要来源于《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机构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以下简称《转会规则》)。其中程序规则中第3条明确规定DRC的管辖权来自《转会规则》第22~24条规定,DRC对第22条a、b、d项除签发国际转会证明以外的所有争议具有管辖权。CAS作为体育纠纷解决外部仲裁的最主要机构,CAS 2016年最新版的《体育仲裁法典》第R47 条规定:“针对某体育协会、联合会或者体育相关组织的决议提起的上诉可以提交CAS 仲裁, 前提是此类体育组织的章程或条例作了该规定,或当事人订立了特殊的仲裁协议,且申请人在上诉之前已用尽有关体育组织章程或者条例中规定的内部救济。”[8]CAS 管辖权主要来源于2个方面: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及体育协会、联合会或体育组织的章程。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佛罗里达南区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这类外部诉讼司法机构,对于产生于民商事活动中的纠纷享有当然的管辖权。以本系列案为例,切尔西俱乐部向DRC上诉要求裁定穆图无正当理由违约而支付赔偿。DRC裁定对此争议没有管辖权。随后,切尔西俱乐部将DRC裁决上诉至CAS,根据2001年的《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第42条规定,争议的“触发因素”,违约是否基于正当理由,可以由DRC或者国家足球裁决机构确定,若确定触发因素并判定被申请人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违约,则根据第42条规定由DRC专属管辖。3类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同时对体育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及外部诉讼司法机构的管辖权也必然产生交叉冲突。
1.2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管辖权交叉解决的途徑
由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准司法性质,因此,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也可以比照国际司法管辖机构管辖权的解决方案。目前,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案主要有2种:1)直接解决方案;2)间接解决方案。前者通过设立法律规则或构建协调合作机制来解决冲突,而后者则允许不接受或者退出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以此达到间接避免冲突的目的[9]。考虑到不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明确隶属关系,以及国际社会缺乏统一最高司法机关的事实,加强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国际合作在实践中可能更为可行[10]。本案中的实践也正是国际体育纠纷的惯常做法,即必须穷尽体育行会的内部救济,所谓内部救济,就是在体育组织内设仲裁机构,对相对人不满体育组织处罚的争议进行解决。内部救济的裁决者虽然由体育组织任命,但身份相对独立,以保障救济的公平,而为了实现效率的目标,在寻求外部救济前,穷尽内部救济手段[11]。在用尽内部救济方式仍然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以继续向CAS上诉寻求国际体育仲裁的方式解决,如果对CAS处理结果不满可以就裁决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继续向外部司法诉讼机构寻求解决。通过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有效解决了管辖权交叉的问题。 2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缺位
2.1 “一事不再理”原则缺位的成因
同国际民商事仲裁一样,国际体育仲裁也是通过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取得仲裁管辖权,但体育管辖权的取得和行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加之CAS 所受理的案件类型及裁决的特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结果极易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12]。利益相关人经常会因此提起新的仲裁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虽然新的仲裁和上诉可能基于不同的原因,但是对先前裁决当事人可能造成实质影响,这就涉及到一事不再理的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关键是识别前后之诉是否为同一诉,识别标准是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原因(理由)和诉讼标的。
以本系列案为例,前后多达10余次的起诉和上诉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本案当事人之一穆图前后一共经历了5次上诉,第1次是将俱乐部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上诉至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第2次是将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上诉至CAS,第3次是将国际足联DRC的裁决上诉至CAS,第4次是将CAS的裁决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第5次是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CAS作为被申请人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虽然每次上诉基本是基于不同的理由,但是案件上诉的核心都是基于案件最初DRC和CAS裁决向切尔西俱乐部支付约合1 700万欧元的赔偿金。而本案的另一方当事人,切尔西俱乐部也经历了4次起诉和上诉,第1次是依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裁决向DRC上诉要求穆图赔偿损失,第2次是因为不满RDC管辖权认定向CAS提出上诉,第3次是因穆图履行DRC和CAS的赔付不能转而根据《纽约公约》向佛罗里达南区法院起诉,第4次是因穆图赔付履行不能转而向DRC申请要求相关利益当事人尤文图斯俱乐部和利沃诺俱乐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切尔西俱乐部提起上诉的核心原因和穆图并无差异,皆是因为这约合1 700万欧元的赔偿金。至于尤文图斯俱乐部和利沃诺俱乐部本来应该是本案的利益相关人,而后变成了切尔西俱乐部向CAS提起仲裁的被申请人,在案件的最后又作为申请人向CAS提起上诉。表面看穆图、切尔西俱乐部、尤文图斯俱乐部和利沃诺俱乐部上诉的理由各不相同,似乎各个诉之间的关联并不大,但究其根源基本都是围绕约合1 700万欧元赔偿金的给付。由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过程中,涉及的当事方众多,各个诉可能相互重叠;因此,如果单以诉的要素这类传统理念来加以区分,非常容易造成表面上的不同诉,而实际上是同一诉的现象,针对这表面“不同诉”的重复上诉,重复审理,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
2.2 “一事不再理”原则缺位的应对
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过程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时,由于诉的3要素上存在差异,往往会被识别为不同的诉讼;但事实上裁决结果却互相影响,对案件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构成影响。面对此类情形,“ 一事不再理” 原则对公平效率及维护判决严肃性的价值追求难以体现[13]。以本案为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若能在前一案审理中通知利益相关方利沃诺俱乐部和尤文图斯俱乐部参加仲裁,可以避免后续切尔西和尤文图斯俱乐部和利沃诺俱乐部向DRC和CAS提起的2次申请和仲裁。本案中几次上诉,仔细分析个中的关联性可以发现:上诉的核心原因在于赔偿金给付不能。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应在相关程序设置上做对应的考量:1)完善通知制度,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过程中,及时通知利益相关方参加仲裁,可以避免其在后续的纠纷解决过程中提起相关的仲裁或诉讼,从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2)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判断是否属于同一诉,除了诉的要素标准外,还应进行案件关联性审查,进行案件关联性审查也可以避免看似不相关的仲裁或诉讼重复发生,从而提高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效率。
3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与体育仲裁自治的冲突
3.1 司法审查与体育仲裁自治冲突的成因
综合对本系列案的研究可以佐证,体育仲裁逐渐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最重要的手段,而CAS成为国际体育仲裁最重要的机构。囿于文章篇幅,本文所指的國际体育仲裁的审查仅讨论各国法院对CAS仲裁裁决的审查。如前所述, CAS在《体育仲裁法典》R47 条规定,其上诉管辖的管辖权多来源于强制性仲裁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和《欧洲人权公约》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规定相违背。司法审查是维护国际体育仲裁的最后一道防线,对CAS仲裁的司法审查有助于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司法审查的形式主要包括撤销体育仲裁裁决和拒绝承认执行裁决2种[14]。
本案中,穆图于2009年9月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FT)提起上诉要求撤销CAS的裁决,穆图在上诉中认为CAS的裁决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12款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规定,第6条保障个人公平接受审判的规定、第8条尊重家庭和私人生活的规定。此外,CAS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的适用上也不恰当;但SFT认为其仅仅考察CAS的裁决是否构成了公共政策的违反,并不考虑对瑞士和欧盟实体法律的适用[15];因此,穆图的上诉被SFT驳回。随后,由于切尔西俱乐部向美国佛罗里达南区法院申请执行穆图在美国的不动产,佛罗里达南区法院依照《纽约公约》中对公共政策的规定,对CAS的裁决结果进行了审查;但是此处的“公共政策”是个弹性很大的概念,对于CAS 裁决而言,CAS 程序规则把瑞士作为唯一上诉之处,实际限制了其他国家法院对公共政策问题的理解,因此,在分析公共政策时应当根据瑞士法律的规定进行探讨[16]。最终佛罗里达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穆图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CAS的裁决有违《纽约公约》所指的“公共政策”,驳回了申请。由此可见,司法审查与CAS仲裁的冲突原因在于《瑞士国际私法》与《纽约公约》中有关仲裁裁决的撤销、承认与执行的规定。瑞士《国际私法法》第190 条第2 款规定,仅在以下情形方能撤销国际仲裁裁决:1) 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2)仲裁庭错误地行使或拒绝管辖权;3)仲裁庭的裁决超越仲裁请求范围或未对某项仲裁请求做出裁决;4)违反平等对待当事人或当事人有权获得听审的原则;5)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17]。《纽约公约》第5 ( 2) ( b) 条规定,请求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的主管机关认定依该国法律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运行实践表明,司法审查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同时,也与体育仲裁的自治产生了实质的冲突。 3.2 司法审查与体育仲裁自治冲突的解决
正如有学者所言,自治是体育仲裁的品性[18]。在对CAS仲裁的司法审查时,应该综合考虑体育仲裁的自治性。此外,体育特殊性也是外部司法机构对国际体育仲裁进行司法审查不可忽视的因素,体育仲裁不同于一般的仲裁程序,有着自身天然的特殊性,比如对相关领域专业常识要求更高,更加注重仲裁的时效等,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限制原则[19]。综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各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出于对体育特殊性和体育自治的尊重,法院对CAS的司法审查应当有明确的标准:1)首要标准是仲裁裁决的做出是否符合《瑞士国际私法》第190条第2款所述的5类情形,如果有违程度正当,则可以对CAS裁决进行撤销;2)必须根据《纽约公约》第5 ( 2) ( b) 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违反公共秩序的审查,如果仲裁裁决没有明显构成对公共秩序的违反,则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3)出于对体育特殊性的尊重,各国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对实体法律的适用一般不宜进行过多审查[20]。
4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决定和裁决执行不力之困
4.1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纠纷决定和裁决执行不力的成因
此处讨论的执行和前文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非同一概念,前文所述的体育仲裁承认和执行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而本节讨论的是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的决定或者裁决生效之后的具体执行问题。体育领域纠纷解决的决定和裁决与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存在明显区别,体育纠纷解决的决定或裁决一般表现为体育处罚的形式,由于体育处罚种类繁多,按照处罚执行主体、依据的规则和对处罚救济方式的不同,可以將体育处罚分为违规处罚、违纪处罚和违法处罚3种[11]。针对当事运动员被指控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罚款、禁赛和取消比赛成绩等方式。在本案最初阶段穆图因药检中发现违禁物质可卡因被英足总处以禁赛7个月的处罚,此类兴奋剂类的处罚尽管严厉;但由于是对体育核心规则的严重破坏,相比其他处罚具备良好的执行基础,执行难度也相对较小。
与之相反,涉及金钱给付的经济性裁决,执行难度明显要大得多。一般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在当事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请求执行,比如本案中切尔西俱乐部曾向佛罗里达南区法院申请承认执行CAS的裁决,虽然得到了地区法院的支持,但基本谈不上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从而实际上对涉案当事人约束力大打折扣。更有甚者,如马图扎伦案,当事人在未通知原俱乐部乌克兰顿涅茨克矿工足球俱乐部的情况下,单方无理由违约与西班牙萨拉戈萨俱乐部签订合同,被CAS裁决向原俱乐部支付1 100万美元赔偿。之后当事人拒绝支付。国际足联依照《国际足联纪律处罚法典》(2009年版)第64条规定,“任何人未支付另一主体(如运动员、教练或俱乐部)或FIFA全额或部分费用,且该决议由FIFA或CAS做出,应禁止运动员参与任何与足球相关活动”,对马图扎伦处以禁赛处罚[21]。马图扎伦将国际足联的禁赛决定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FT),认为该决定违反了公共秩序,SFT审理认为,根据《瑞士民法典》第27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2)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或在限制行使自由时损害法律及道德[22]。国际足联对球员的禁赛决定不同于兴奋剂类的处罚措施,属于经济类处罚的替代措施,构成了与瑞士法律“保障基本经济自由”这项公共秩序相违背,从而裁决该禁赛决定无效。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决定或裁决未能有效地执行,对违法违纪的当事方难以构成实质的约束,其社会惩戒警示作用也就大打折扣,同时,也有损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性。穆图系列案持续了将近11年,直至球员2015年1月14日退役,切尔西俱乐部都未能得到CAS裁决穆图应当赔付的1 700万欧元赔偿金,马图扎伦案的赔偿处罚也是无疾而终。 究其原因在于俱乐部要求经济性赔偿过于依赖外部司法机构的执行,而无论CAS还是各国家或国际法院对于体育相关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度都相对疲软。
4.2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纠纷决定和裁决执行不力的对策
执行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做出的决定或裁决的方式主要有2种途径:一种是依据《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寻求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这种途径主要针对的是体育处罚3种类型的违法处罚,这种违法处罚带有明显的司法属性或准司法属性;另一种就是通过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的内部纪律处罚机构执行针对违规方的裁决或决定。与传统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执行迥然相异的是,司法机关的违法处罚执行难度较大、执行周期一般较长,而对当事人约束力相对较小。而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内部的处罚机制针对球员做出的禁赛,罚分等违纪处罚方式更为严格,也更具时效性,无疑对违规方最有约束力,执行效率更高。基于此,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可以考虑将经济性处罚和内部纪律处罚相结合的形式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如此才能减轻执行难度,加大执行力度,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公正和效率。
5 结束语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四重困境:1)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权交叉;2)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缺位;3)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与体育仲裁自治和体育特殊性的冲突;4)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业已生效的决定或裁决执行不力。针对第1重困境,即管辖权交叉问题,国际体育纠纷解决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体育行会内部纠纷机构解决、外部体育仲裁或者调解及各国家和国际法院诉讼相互协调的多元机制。应先用尽体育行会的内部救济,再根据事先或者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申请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调解;针对第2重困境,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缺位,应完善通知制度和案件关联性审查制度,以保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效率;针对第3重困境,即司法审查与体育特殊性和体育仲裁自治的冲突,司法审查必须在尽量尊重体育特殊性和体育仲裁自治的前提下,审慎地进行公共政策方面的审理;针对第4重困境,即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的决定和裁决执行不力,必须采用经济惩罚手段与纪律处罚相济的方式,保证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决定和裁决的权威性,以期达到兼顾效率和公平正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CAS官方网站裁决书:CAS 2005/A/876, Mutu. v. Chelsea Football Club,award of 15 December 2005 [EB/OL]. [2017-04-12]. 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hared%20Documents/876.pdf.
[2] CAS官方网站裁决书:CAS 2006/A/1192, award of 21 May 200[EB/OL].[2017-04-12].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
Shared%20Documents/1192.pdf.
[3] CAS官方网站裁决书:CAS 2008/A/1644,award of 31 July 2009 [EB/OL].[2017-04-12].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
/Shared%20Documents/1644.pdf.
[4] 瑞士仲裁裁决官方网站裁决书:Federal Tribunal,Judgment 4A_458/2009
of 10 June 2010[EB/OL].[2017-04-12]. www.bger.ch.
[5] 美国佛罗里达南区法院官方网站:Chelsea Football Club Limited v .M, Case Number:10-24028-CIV-MERENO [EB/OL].[2017-04-12].
https://www.flsd.uscourts.gov/.
[6] CAS官方网站裁决书:CAS2013/A/3365, Juventus FC v. Chelsea FC award of 21 January 2015, CAS2013/A3366 A.S.Livorno Calcio S.P.A.v Chelsea FC award of 21 January 2015[EB/OL].[2017-04-12].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Shared%20Documents/3365.pdf.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Shared%20Documents/3366.pdf.
[7] 肖永平.體育争端解决模式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28.
[8] CAS官方网站: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 R47 [EB/OL]. [2017-04-12].http://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Code_2017
_FINAL__en_.pdf.
[9] 吴卡,宋连斌.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3):58.
[10] 廖诗评,李若楠.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J].江淮论坛,2015(4):76.
[11 ] 韩勇.体育纪律处罚研究[J].体育科学,2007(4):85.
[12] RICHARD H. McLaren. Sports law arbitration by CAS:Is it the same a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J].Pepperdine law Review,2001(29):106.
[13] 李智.国际体育仲裁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J].湖北体育科技,2009(5):510.
[14 ] 李智.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及其发展趋势[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9):530.
[15] 熊瑛子.论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实体性公共秩序[J].体育科学,2014(12):89.
[16] 黄世席.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J].当代法学,2012(6):140.
[17] 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19.
[18] 汪习根,罗思婧.国际体育仲裁规则面临的困境与出路[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8):10.
[19] 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93.
[20] MATTHEW J,MITTEN,HAYDEN OPIET. “Sports Law”:Implica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Comparative and National Law and Global Dispute Resolution[J]. Tulane law Revview,2010(85) :308.
[21] FRANS DE WEGER.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FIFA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 2nd edition [M].Hague:Asser Press ,2016:304-305.
[22] 殷生根.瑞士民法典[M].王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
关键词:国际体育纠纷;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司法审查;法理分析;执行
中图分类号:G 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5-0411-05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series of Mutu Cases is a kind of classic case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which lasted for 11 years, and experienced a complete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ase analysis, the present research makes a legal analysis on the dilemma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mechanism, namely, the overlapping jurisdi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the lack of the "non bis in idem" principl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judici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sports autonomy and sports specificity and the weak enforcement of the arbitrations or decisions made by th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bodies, and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countermeasures: 1) internal remedy of sports associations should be exhausted before the application of arbitration or mediation in sport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according to prior or subsequent arbitration agreement; 2) the notification system and the related case review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to ensure the application of "non bis in idem" principle and effective use of judicial resources, and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s; 3) the conflict between judicial review and sports specificity and sports arbitration autonomy should be considered, and judicial review should conduct prudent trial of the public policy issues on the premise of sports specificity and respect the autonomy of sports arbitration; 4) the combination of economic punishment and discipline punishment should be adopted so as to guarantee the author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the decisions and verdicts.
Keywords: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s; international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sports arbitration; jurisdiction; "non bis in idem" principle; judicial review; legal analysis; enforcement
2003年8月,英超聯赛切尔西足球俱乐部(Chelsea Football Club,以下简称切尔西俱乐部)从意甲联赛帕尔马俱乐部签入罗马尼亚籍球员阿德里安·穆图(Adrian Mutu,以下简称穆图),转会费共计2 250万欧元,双方签署为期5年合同,合同至2008年6月30日。2004年10月1日,英格兰足球协会(English Football Association Limited,FA,以下简称“英足总”)在对球员禁药检测中发现违禁物质可卡因,俱乐部于10月28日宣布终止与穆图的合同。2004年11月4日,英足总纪律委员会给予穆图禁赛7个月并罚款2万英镑的处罚。2004年11月10日,穆图将俱乐部终止球员合同的决定上诉至英超联盟(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imited)理事会,2005年1月26日,穆图与切尔西俱乐部达成协议,将球员是否违反雇用合同及俱乐部终止合同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等问题,提交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FAPL’s Appeals Committee)。2005年4月20日,FAPLAC裁定,穆图①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义务。 2005年4月29日,穆图不服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以切尔西俱乐部为被申请人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以下简称CAS),2006年12月15日,CAS裁决驳回了穆图的上诉[1]。2006 年5 月11日,切尔西俱乐部根据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4月20日的决议向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FIFA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以下简称“DRC”)申请穆图赔偿。10月26日,DRC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拒绝了切尔西俱乐部的申请。11月22日切尔西上诉至CAS 要求撤销DRC的决议,CAS审理后裁决将该争议发回国际足联重审[2]。2008年5 月7日,国际足联裁决穆图在30天内赔偿切尔西约合1 700万欧元外加5% 的利息,包括未偿还的转会费、签字费及经纪费。2008年9月2日,穆图上诉至CAS 要求撤销国际足联裁决。CAS经过审理,于2009年7月31日裁决驳回了穆图的上诉请求[3]。2009年9月14日穆图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wiss Federal Tribunal,以下简称“SFT”)要求撤销CAS 裁决,也被法院裁定拒绝,但允许推迟执行仲裁裁决[4]。
切尔西俱乐部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规定,向美国佛罗里达南区法院申请承认执行CAS的裁决,执行穆图在该地的不动产。穆图辩称该裁决有违美国的公共政策,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最终判定CAS裁决并不违反公共政策[5]。2010年7月13日,穆图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CAS为被申请人向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提出上诉,主张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CAS的裁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2010年7月15日,切尔西俱乐部在主张穆图赔偿未果的情形之下,向DRC提出:利沃诺俱乐部和尤文图斯俱乐部按照《2001年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应当对其雇员穆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切尔西俱乐部1 717万3 990 欧元并加5% 的年利息。2013年4月25日,DRC做出了支持切尔西俱乐部主张的裁定。2013年10月28日,尤文图斯俱乐部和利沃诺俱乐部分别就DRC的裁决,向CAS提出上诉,要求撤销DRC在4月25日做出的决定。2015年1月21日,CAS做出裁决,支持尤文图斯和利沃诺的上诉主张,撤销DRC的决定[6]。
从2004年11月到2015年1月,从穆图向英超联盟提起上诉案到2015年1月CAS做出的第4个相关裁决,穆图系列案件经历了一个完整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过程,即从国家体育协会到国际单项联合会,再到CAS,再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其他国家法院及国际法院,要求对CAS裁决进行审查。时间跨度将近11年,却仍然无法得到最终解决。其中折射出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四重困境,下文拟就四重困境进行法理上的分析。
1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权的交叉
1.1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权交叉的成因
体育纠纷常见的解决机制主要包括:1)向体育联合会所属的国内或者国际纠纷解决机构寻求帮助;2)适用体育仲裁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3)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或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7]。通过对穆图案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方式进行分析得知:本案经过8次上诉,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机构也各不相同,其中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DRC属于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机构,CAS属于体育纠纷外部仲裁机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美国佛罗里达南区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属于外部司法诉讼机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中3类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权来源不尽相同。以本系列案为例,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作为英超联盟争议解决的最高机构、RDC作为国际足联专门争议解决机构,这类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机构,有各自的组织活动章程,在组织活动章程之内对可能出现的纠纷管辖权问题进行规定。比如《2016—2017赛季英超章程》纪律及纠纷解决条款中,专门规定了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对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因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具有管辖权。DRC的管辖权主要来源于《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机构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以下简称《转会规则》)。其中程序规则中第3条明确规定DRC的管辖权来自《转会规则》第22~24条规定,DRC对第22条a、b、d项除签发国际转会证明以外的所有争议具有管辖权。CAS作为体育纠纷解决外部仲裁的最主要机构,CAS 2016年最新版的《体育仲裁法典》第R47 条规定:“针对某体育协会、联合会或者体育相关组织的决议提起的上诉可以提交CAS 仲裁, 前提是此类体育组织的章程或条例作了该规定,或当事人订立了特殊的仲裁协议,且申请人在上诉之前已用尽有关体育组织章程或者条例中规定的内部救济。”[8]CAS 管辖权主要来源于2个方面: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及体育协会、联合会或体育组织的章程。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佛罗里达南区法院、欧洲人权法院这类外部诉讼司法机构,对于产生于民商事活动中的纠纷享有当然的管辖权。以本系列案为例,切尔西俱乐部向DRC上诉要求裁定穆图无正当理由违约而支付赔偿。DRC裁定对此争议没有管辖权。随后,切尔西俱乐部将DRC裁决上诉至CAS,根据2001年的《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第42条规定,争议的“触发因素”,违约是否基于正当理由,可以由DRC或者国家足球裁决机构确定,若确定触发因素并判定被申请人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违约,则根据第42条规定由DRC专属管辖。3类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同时对体育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及外部诉讼司法机构的管辖权也必然产生交叉冲突。
1.2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管辖权交叉解决的途徑
由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准司法性质,因此,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也可以比照国际司法管辖机构管辖权的解决方案。目前,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案主要有2种:1)直接解决方案;2)间接解决方案。前者通过设立法律规则或构建协调合作机制来解决冲突,而后者则允许不接受或者退出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以此达到间接避免冲突的目的[9]。考虑到不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明确隶属关系,以及国际社会缺乏统一最高司法机关的事实,加强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国际合作在实践中可能更为可行[10]。本案中的实践也正是国际体育纠纷的惯常做法,即必须穷尽体育行会的内部救济,所谓内部救济,就是在体育组织内设仲裁机构,对相对人不满体育组织处罚的争议进行解决。内部救济的裁决者虽然由体育组织任命,但身份相对独立,以保障救济的公平,而为了实现效率的目标,在寻求外部救济前,穷尽内部救济手段[11]。在用尽内部救济方式仍然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以继续向CAS上诉寻求国际体育仲裁的方式解决,如果对CAS处理结果不满可以就裁决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继续向外部司法诉讼机构寻求解决。通过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有效解决了管辖权交叉的问题。 2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缺位
2.1 “一事不再理”原则缺位的成因
同国际民商事仲裁一样,国际体育仲裁也是通过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取得仲裁管辖权,但体育管辖权的取得和行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加之CAS 所受理的案件类型及裁决的特点,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结果极易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12]。利益相关人经常会因此提起新的仲裁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虽然新的仲裁和上诉可能基于不同的原因,但是对先前裁决当事人可能造成实质影响,这就涉及到一事不再理的问题。“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关键是识别前后之诉是否为同一诉,识别标准是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原因(理由)和诉讼标的。
以本系列案为例,前后多达10余次的起诉和上诉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本案当事人之一穆图前后一共经历了5次上诉,第1次是将俱乐部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上诉至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第2次是将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上诉至CAS,第3次是将国际足联DRC的裁决上诉至CAS,第4次是将CAS的裁决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第5次是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CAS作为被申请人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虽然每次上诉基本是基于不同的理由,但是案件上诉的核心都是基于案件最初DRC和CAS裁决向切尔西俱乐部支付约合1 700万欧元的赔偿金。而本案的另一方当事人,切尔西俱乐部也经历了4次起诉和上诉,第1次是依英超联盟上诉委员会裁决向DRC上诉要求穆图赔偿损失,第2次是因为不满RDC管辖权认定向CAS提出上诉,第3次是因穆图履行DRC和CAS的赔付不能转而根据《纽约公约》向佛罗里达南区法院起诉,第4次是因穆图赔付履行不能转而向DRC申请要求相关利益当事人尤文图斯俱乐部和利沃诺俱乐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切尔西俱乐部提起上诉的核心原因和穆图并无差异,皆是因为这约合1 700万欧元的赔偿金。至于尤文图斯俱乐部和利沃诺俱乐部本来应该是本案的利益相关人,而后变成了切尔西俱乐部向CAS提起仲裁的被申请人,在案件的最后又作为申请人向CAS提起上诉。表面看穆图、切尔西俱乐部、尤文图斯俱乐部和利沃诺俱乐部上诉的理由各不相同,似乎各个诉之间的关联并不大,但究其根源基本都是围绕约合1 700万欧元赔偿金的给付。由于国际体育纠纷解决过程中,涉及的当事方众多,各个诉可能相互重叠;因此,如果单以诉的要素这类传统理念来加以区分,非常容易造成表面上的不同诉,而实际上是同一诉的现象,针对这表面“不同诉”的重复上诉,重复审理,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
2.2 “一事不再理”原则缺位的应对
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过程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时,由于诉的3要素上存在差异,往往会被识别为不同的诉讼;但事实上裁决结果却互相影响,对案件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构成影响。面对此类情形,“ 一事不再理” 原则对公平效率及维护判决严肃性的价值追求难以体现[13]。以本案为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若能在前一案审理中通知利益相关方利沃诺俱乐部和尤文图斯俱乐部参加仲裁,可以避免后续切尔西和尤文图斯俱乐部和利沃诺俱乐部向DRC和CAS提起的2次申请和仲裁。本案中几次上诉,仔细分析个中的关联性可以发现:上诉的核心原因在于赔偿金给付不能。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应在相关程序设置上做对应的考量:1)完善通知制度,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过程中,及时通知利益相关方参加仲裁,可以避免其在后续的纠纷解决过程中提起相关的仲裁或诉讼,从而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2)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判断是否属于同一诉,除了诉的要素标准外,还应进行案件关联性审查,进行案件关联性审查也可以避免看似不相关的仲裁或诉讼重复发生,从而提高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效率。
3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与体育仲裁自治的冲突
3.1 司法审查与体育仲裁自治冲突的成因
综合对本系列案的研究可以佐证,体育仲裁逐渐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最重要的手段,而CAS成为国际体育仲裁最重要的机构。囿于文章篇幅,本文所指的國际体育仲裁的审查仅讨论各国法院对CAS仲裁裁决的审查。如前所述, CAS在《体育仲裁法典》R47 条规定,其上诉管辖的管辖权多来源于强制性仲裁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和《欧洲人权公约》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规定相违背。司法审查是维护国际体育仲裁的最后一道防线,对CAS仲裁的司法审查有助于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司法审查的形式主要包括撤销体育仲裁裁决和拒绝承认执行裁决2种[14]。
本案中,穆图于2009年9月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FT)提起上诉要求撤销CAS的裁决,穆图在上诉中认为CAS的裁决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12款禁止奴役和强迫劳动规定,第6条保障个人公平接受审判的规定、第8条尊重家庭和私人生活的规定。此外,CAS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的适用上也不恰当;但SFT认为其仅仅考察CAS的裁决是否构成了公共政策的违反,并不考虑对瑞士和欧盟实体法律的适用[15];因此,穆图的上诉被SFT驳回。随后,由于切尔西俱乐部向美国佛罗里达南区法院申请执行穆图在美国的不动产,佛罗里达南区法院依照《纽约公约》中对公共政策的规定,对CAS的裁决结果进行了审查;但是此处的“公共政策”是个弹性很大的概念,对于CAS 裁决而言,CAS 程序规则把瑞士作为唯一上诉之处,实际限制了其他国家法院对公共政策问题的理解,因此,在分析公共政策时应当根据瑞士法律的规定进行探讨[16]。最终佛罗里达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穆图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CAS的裁决有违《纽约公约》所指的“公共政策”,驳回了申请。由此可见,司法审查与CAS仲裁的冲突原因在于《瑞士国际私法》与《纽约公约》中有关仲裁裁决的撤销、承认与执行的规定。瑞士《国际私法法》第190 条第2 款规定,仅在以下情形方能撤销国际仲裁裁决:1) 独任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2)仲裁庭错误地行使或拒绝管辖权;3)仲裁庭的裁决超越仲裁请求范围或未对某项仲裁请求做出裁决;4)违反平等对待当事人或当事人有权获得听审的原则;5)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17]。《纽约公约》第5 ( 2) ( b) 条规定,请求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的主管机关认定依该国法律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运行实践表明,司法审查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同时,也与体育仲裁的自治产生了实质的冲突。 3.2 司法审查与体育仲裁自治冲突的解决
正如有学者所言,自治是体育仲裁的品性[18]。在对CAS仲裁的司法审查时,应该综合考虑体育仲裁的自治性。此外,体育特殊性也是外部司法机构对国际体育仲裁进行司法审查不可忽视的因素,体育仲裁不同于一般的仲裁程序,有着自身天然的特殊性,比如对相关领域专业常识要求更高,更加注重仲裁的时效等,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限制原则[19]。综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和其他各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出于对体育特殊性和体育自治的尊重,法院对CAS的司法审查应当有明确的标准:1)首要标准是仲裁裁决的做出是否符合《瑞士国际私法》第190条第2款所述的5类情形,如果有违程度正当,则可以对CAS裁决进行撤销;2)必须根据《纽约公约》第5 ( 2) ( b) 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违反公共秩序的审查,如果仲裁裁决没有明显构成对公共秩序的违反,则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3)出于对体育特殊性的尊重,各国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对实体法律的适用一般不宜进行过多审查[20]。
4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决定和裁决执行不力之困
4.1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纠纷决定和裁决执行不力的成因
此处讨论的执行和前文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非同一概念,前文所述的体育仲裁承认和执行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而本节讨论的是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的决定或者裁决生效之后的具体执行问题。体育领域纠纷解决的决定和裁决与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存在明显区别,体育纠纷解决的决定或裁决一般表现为体育处罚的形式,由于体育处罚种类繁多,按照处罚执行主体、依据的规则和对处罚救济方式的不同,可以將体育处罚分为违规处罚、违纪处罚和违法处罚3种[11]。针对当事运动员被指控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对其进行罚款、禁赛和取消比赛成绩等方式。在本案最初阶段穆图因药检中发现违禁物质可卡因被英足总处以禁赛7个月的处罚,此类兴奋剂类的处罚尽管严厉;但由于是对体育核心规则的严重破坏,相比其他处罚具备良好的执行基础,执行难度也相对较小。
与之相反,涉及金钱给付的经济性裁决,执行难度明显要大得多。一般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在当事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请求执行,比如本案中切尔西俱乐部曾向佛罗里达南区法院申请承认执行CAS的裁决,虽然得到了地区法院的支持,但基本谈不上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从而实际上对涉案当事人约束力大打折扣。更有甚者,如马图扎伦案,当事人在未通知原俱乐部乌克兰顿涅茨克矿工足球俱乐部的情况下,单方无理由违约与西班牙萨拉戈萨俱乐部签订合同,被CAS裁决向原俱乐部支付1 100万美元赔偿。之后当事人拒绝支付。国际足联依照《国际足联纪律处罚法典》(2009年版)第64条规定,“任何人未支付另一主体(如运动员、教练或俱乐部)或FIFA全额或部分费用,且该决议由FIFA或CAS做出,应禁止运动员参与任何与足球相关活动”,对马图扎伦处以禁赛处罚[21]。马图扎伦将国际足联的禁赛决定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FT),认为该决定违反了公共秩序,SFT审理认为,根据《瑞士民法典》第27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2)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或在限制行使自由时损害法律及道德[22]。国际足联对球员的禁赛决定不同于兴奋剂类的处罚措施,属于经济类处罚的替代措施,构成了与瑞士法律“保障基本经济自由”这项公共秩序相违背,从而裁决该禁赛决定无效。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决定或裁决未能有效地执行,对违法违纪的当事方难以构成实质的约束,其社会惩戒警示作用也就大打折扣,同时,也有损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性。穆图系列案持续了将近11年,直至球员2015年1月14日退役,切尔西俱乐部都未能得到CAS裁决穆图应当赔付的1 700万欧元赔偿金,马图扎伦案的赔偿处罚也是无疾而终。 究其原因在于俱乐部要求经济性赔偿过于依赖外部司法机构的执行,而无论CAS还是各国家或国际法院对于体育相关裁决的强制执行力度都相对疲软。
4.2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纠纷决定和裁决执行不力的对策
执行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做出的决定或裁决的方式主要有2种途径:一种是依据《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寻求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这种途径主要针对的是体育处罚3种类型的违法处罚,这种违法处罚带有明显的司法属性或准司法属性;另一种就是通过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的内部纪律处罚机构执行针对违规方的裁决或决定。与传统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执行迥然相异的是,司法机关的违法处罚执行难度较大、执行周期一般较长,而对当事人约束力相对较小。而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内部的处罚机制针对球员做出的禁赛,罚分等违纪处罚方式更为严格,也更具时效性,无疑对违规方最有约束力,执行效率更高。基于此,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可以考虑将经济性处罚和内部纪律处罚相结合的形式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如此才能减轻执行难度,加大执行力度,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公正和效率。
5 结束语
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四重困境:1)各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权交叉;2)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缺位;3)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与体育仲裁自治和体育特殊性的冲突;4)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业已生效的决定或裁决执行不力。针对第1重困境,即管辖权交叉问题,国际体育纠纷解决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体育行会内部纠纷机构解决、外部体育仲裁或者调解及各国家和国际法院诉讼相互协调的多元机制。应先用尽体育行会的内部救济,再根据事先或者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申请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调解;针对第2重困境,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缺位,应完善通知制度和案件关联性审查制度,以保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效率;针对第3重困境,即司法审查与体育特殊性和体育仲裁自治的冲突,司法审查必须在尽量尊重体育特殊性和体育仲裁自治的前提下,审慎地进行公共政策方面的审理;针对第4重困境,即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的决定和裁决执行不力,必须采用经济惩罚手段与纪律处罚相济的方式,保证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决定和裁决的权威性,以期达到兼顾效率和公平正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CAS官方网站裁决书:CAS 2005/A/876, Mutu. v. Chelsea Football Club,award of 15 December 2005 [EB/OL]. [2017-04-12]. 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hared%20Documents/876.pdf.
[2] CAS官方网站裁决书:CAS 2006/A/1192, award of 21 May 200[EB/OL].[2017-04-12].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
Shared%20Documents/1192.pdf.
[3] CAS官方网站裁决书:CAS 2008/A/1644,award of 31 July 2009 [EB/OL].[2017-04-12].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
/Shared%20Documents/1644.pdf.
[4] 瑞士仲裁裁决官方网站裁决书:Federal Tribunal,Judgment 4A_458/2009
of 10 June 2010[EB/OL].[2017-04-12]. www.bger.ch.
[5] 美国佛罗里达南区法院官方网站:Chelsea Football Club Limited v .M, Case Number:10-24028-CIV-MERENO [EB/OL].[2017-04-12].
https://www.flsd.uscourts.gov/.
[6] CAS官方网站裁决书:CAS2013/A/3365, Juventus FC v. Chelsea FC award of 21 January 2015, CAS2013/A3366 A.S.Livorno Calcio S.P.A.v Chelsea FC award of 21 January 2015[EB/OL].[2017-04-12].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Shared%20Documents/3365.pdf.http://jurisprudence.tas-cas.org/sites/CaseLaw/Shared%20Documents/3366.pdf.
[7] 肖永平.體育争端解决模式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28.
[8] CAS官方网站: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 R47 [EB/OL]. [2017-04-12].http://www.tas-cas.org/fileadmin/user_upload/Code_2017
_FINAL__en_.pdf.
[9] 吴卡,宋连斌.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路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3):58.
[10] 廖诗评,李若楠.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J].江淮论坛,2015(4):76.
[11 ] 韩勇.体育纪律处罚研究[J].体育科学,2007(4):85.
[12] RICHARD H. McLaren. Sports law arbitration by CAS:Is it the same a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J].Pepperdine law Review,2001(29):106.
[13] 李智.国际体育仲裁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J].湖北体育科技,2009(5):510.
[14 ] 李智.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及其发展趋势[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9):530.
[15] 熊瑛子.论国际体育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实体性公共秩序[J].体育科学,2014(12):89.
[16] 黄世席.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J].当代法学,2012(6):140.
[17] 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19.
[18] 汪习根,罗思婧.国际体育仲裁规则面临的困境与出路[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8):10.
[19] 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93.
[20] MATTHEW J,MITTEN,HAYDEN OPIET. “Sports Law”:Implica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Comparative and National Law and Global Dispute Resolution[J]. Tulane law Revview,2010(85) :308.
[21] FRANS DE WEGER.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FIFA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 2nd edition [M].Hague:Asser Press ,2016:304-305.
[22] 殷生根.瑞士民法典[M].王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