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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第10号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2011年9月1日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统一下调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