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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古代的复仇制度是一项很复杂的制度,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其掺杂了情、礼、法,儒家的孝义让其存在成为一种合理,法家的的“一断于法”又使其成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礼与法的博弈,道义与法律的较量,仅通过这一的制度就可瞥见一二。
关键词:复仇;礼;孝道;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121-01
一、复仇产生的历史背景
复仇,顾名思义,是自己的亲人被别人杀死后,为了给亲人报仇,而将仇人杀死的的一种暴力行为,它和现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都属于一种私力救济。但有所不同的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合法的行为,而复仇却是违法的。
二、儒家的复仇观
儒家学派是典型的尊礼学派,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崇尚回到西周时期的礼治时代,对当前的社会很不满,他发展了宗法社会的“亲亲、尊尊”制度,并建立了以“孝道”为基础的儒家思想,儒家的复仇理论由此诞生。《礼记·曲礼上》上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公羊传》也多处说到复仇,如“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父弑,子不复仇,非子也”。在儒家看来,复仇符合儒家弘扬的“仁义礼孝”,这种行为不仅合法,还应当大力提倡,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尚且都不可以随便乱动,更何况父母被人杀伤这等大事。血债血偿,一命抵一命也是人们朴素的报应观,孔子甚至认为要随身携带武器,以便遇到仇人时可以直接复仇。
三、法家的复仇观
法家是极力反对私人复仇的,推行“令必行,禁必止”,提倡用国家的公权力来解决个人间的冲突,而不应该枉法而私行。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在变法时,就有私斗者各以轻重处刑的规定,商鞅变法之前,秦国羸弱,国家对外屡战屡败,对内,私斗之风盛行,部族间的一场私斗往往跟一场战争一样惨烈,在孙皓晖所著的《大秦帝国》中,描述了一段私斗的场景,在商鞅颁布禁止私斗的法令后,郿县的孟西白三族和戎狄部落之间因为争水用,各族之间产生了矛盾并引发了小规模的打斗,后为了报复,各族族内的成员不分男女老少,集体上阵,两族之间爆发了一场极其惨烈的战争,死伤无数,浮尸遍野,后商鞅为了严明法纪,以儆效尤,将涉案的700余人一并砍杀。从此,人们开始怯于邑斗,而勇于寇战。法家的另外一位集大成者,韩非子更是道出了私斗的的弊处,他认为:“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多”,并且希望君主“明法治,去私恩”。
四、儒法两家在复仇上的交锋
秦国历来就有法治的传统,从慎道到商鞅再到韩非子,尤其是商鞅建立的法制国家,后人虽有修补,但是大体不变,到了秦始皇一统天下之后,仍然采用法家之说治国,严刑重罚,为了禁锢思想,采取了“焚书坑儒”的政治手段。儒家的那一套在政治主张,被废止。对于复仇之人,会实行严厉的制裁。到汉代,虽然复仇已被限制,但是由于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思想占了正统地位,儒家所弘扬的那一套孝道被统治者广泛适用。
唐代是我国法制发展最为完备的时代,但是对复仇的存废问题,仍没有解决,甚至可以说是有意回避,《唐律》中规定禁止双发当事人私下进行和解的:“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两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啥期以上,以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分析得知,据被害人亲属与被害人的关系,来决定判处的刑罚,这本身就是受到儒家“孝道”的影响。作为受害人的子孙,不为亲人报仇雪恨,反而和凶手握手言和,这在道义上是绝对无法接受的。唐代将道德上的义务入律,可见儒家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再者,该条不仅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复仇,反而有允许复仇的嫌疑,该条禁止当事人私下和解,但是却不禁止当事人可以用复仇的方式解决纠纷。
正因为法律的规定含混不清,对这个问题的争论显得尤为激烈,唐代的“徐元庆替父报仇”一案,充分体现了礼法之间的矛盾冲突,陈子昂的建议是一方面禀法办案,杀人偿命,判处死刑;另一方面,其行为符合道义,应该给予嘉奖。柳宗元则反对,他认为既然违法,就不得表彰,既然表彰了,那么就说明其行为符合经义,符合经义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于复仇行为,只要符合道义的,就是合法的,不应该被判罪的。韩愈在给唐宪宗的上书中,则是直接说明复仇道义的正当性以及法律对其有意所作的回避的原因:“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恃法专杀,无以禁其端也”。古人讲究引经据典,倘若不允许复仇,从古至今,圣贤书上所写的那些复仇的故事就会成为反驳的依据;但是如果法律真的允许,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许多人会借着复仇知名,行杀人之实。
唐朝之后,朝代不断更迭,传统文化基本沿袭,对复仇的规定没什么突出的变化,除了元朝时期法文规定复仇是法律允许外,历代统治者对于复仇都存谨慎态度,期望达到礼和法的一致协调,既不能损害千百年在民众中宣扬的儒家那套礼,又不能损害法律的权威。当今,复仇制度已经被完全废除,并非复仇不存在,国家代替公民来对杀人者判处死刑,何尝不是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宣扬,中国的死刑制度,目前被广被诟病,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也很高。我认为,死刑制度是国家对复仇制度的一种有效的调解,在人们普遍信仰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伦理道德面前,一切要求废除的言论都是无法立足的。
参考文献:
[1]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简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孙皓晖.大秦帝国[M].河南文艺出版社,2008.
[3]杨士泰.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复仇问题研究[J].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4]李晓一.试论儒家文化对原始复仇观念的强化[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9,(3).
关键词:复仇;礼;孝道;法治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121-01
一、复仇产生的历史背景
复仇,顾名思义,是自己的亲人被别人杀死后,为了给亲人报仇,而将仇人杀死的的一种暴力行为,它和现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都属于一种私力救济。但有所不同的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合法的行为,而复仇却是违法的。
二、儒家的复仇观
儒家学派是典型的尊礼学派,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崇尚回到西周时期的礼治时代,对当前的社会很不满,他发展了宗法社会的“亲亲、尊尊”制度,并建立了以“孝道”为基础的儒家思想,儒家的复仇理论由此诞生。《礼记·曲礼上》上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公羊传》也多处说到复仇,如“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父弑,子不复仇,非子也”。在儒家看来,复仇符合儒家弘扬的“仁义礼孝”,这种行为不仅合法,还应当大力提倡,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尚且都不可以随便乱动,更何况父母被人杀伤这等大事。血债血偿,一命抵一命也是人们朴素的报应观,孔子甚至认为要随身携带武器,以便遇到仇人时可以直接复仇。
三、法家的复仇观
法家是极力反对私人复仇的,推行“令必行,禁必止”,提倡用国家的公权力来解决个人间的冲突,而不应该枉法而私行。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在变法时,就有私斗者各以轻重处刑的规定,商鞅变法之前,秦国羸弱,国家对外屡战屡败,对内,私斗之风盛行,部族间的一场私斗往往跟一场战争一样惨烈,在孙皓晖所著的《大秦帝国》中,描述了一段私斗的场景,在商鞅颁布禁止私斗的法令后,郿县的孟西白三族和戎狄部落之间因为争水用,各族之间产生了矛盾并引发了小规模的打斗,后为了报复,各族族内的成员不分男女老少,集体上阵,两族之间爆发了一场极其惨烈的战争,死伤无数,浮尸遍野,后商鞅为了严明法纪,以儆效尤,将涉案的700余人一并砍杀。从此,人们开始怯于邑斗,而勇于寇战。法家的另外一位集大成者,韩非子更是道出了私斗的的弊处,他认为:“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多”,并且希望君主“明法治,去私恩”。
四、儒法两家在复仇上的交锋
秦国历来就有法治的传统,从慎道到商鞅再到韩非子,尤其是商鞅建立的法制国家,后人虽有修补,但是大体不变,到了秦始皇一统天下之后,仍然采用法家之说治国,严刑重罚,为了禁锢思想,采取了“焚书坑儒”的政治手段。儒家的那一套在政治主张,被废止。对于复仇之人,会实行严厉的制裁。到汉代,虽然复仇已被限制,但是由于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思想占了正统地位,儒家所弘扬的那一套孝道被统治者广泛适用。
唐代是我国法制发展最为完备的时代,但是对复仇的存废问题,仍没有解决,甚至可以说是有意回避,《唐律》中规定禁止双发当事人私下进行和解的:“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两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啥期以上,以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分析得知,据被害人亲属与被害人的关系,来决定判处的刑罚,这本身就是受到儒家“孝道”的影响。作为受害人的子孙,不为亲人报仇雪恨,反而和凶手握手言和,这在道义上是绝对无法接受的。唐代将道德上的义务入律,可见儒家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再者,该条不仅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复仇,反而有允许复仇的嫌疑,该条禁止当事人私下和解,但是却不禁止当事人可以用复仇的方式解决纠纷。
正因为法律的规定含混不清,对这个问题的争论显得尤为激烈,唐代的“徐元庆替父报仇”一案,充分体现了礼法之间的矛盾冲突,陈子昂的建议是一方面禀法办案,杀人偿命,判处死刑;另一方面,其行为符合道义,应该给予嘉奖。柳宗元则反对,他认为既然违法,就不得表彰,既然表彰了,那么就说明其行为符合经义,符合经义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于复仇行为,只要符合道义的,就是合法的,不应该被判罪的。韩愈在给唐宪宗的上书中,则是直接说明复仇道义的正当性以及法律对其有意所作的回避的原因:“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恃法专杀,无以禁其端也”。古人讲究引经据典,倘若不允许复仇,从古至今,圣贤书上所写的那些复仇的故事就会成为反驳的依据;但是如果法律真的允许,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许多人会借着复仇知名,行杀人之实。
唐朝之后,朝代不断更迭,传统文化基本沿袭,对复仇的规定没什么突出的变化,除了元朝时期法文规定复仇是法律允许外,历代统治者对于复仇都存谨慎态度,期望达到礼和法的一致协调,既不能损害千百年在民众中宣扬的儒家那套礼,又不能损害法律的权威。当今,复仇制度已经被完全废除,并非复仇不存在,国家代替公民来对杀人者判处死刑,何尝不是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宣扬,中国的死刑制度,目前被广被诟病,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也很高。我认为,死刑制度是国家对复仇制度的一种有效的调解,在人们普遍信仰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伦理道德面前,一切要求废除的言论都是无法立足的。
参考文献:
[1]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简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孙皓晖.大秦帝国[M].河南文艺出版社,2008.
[3]杨士泰.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复仇问题研究[J].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4]李晓一.试论儒家文化对原始复仇观念的强化[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