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的语体风格特征

来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everer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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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行政执法的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就工商行政执法而言,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不规范,特别是在语言文字运用上存在用词不当、表意不准、叙事不清、论证不合逻辑等现象,办案质量、办结速度难以提高,客观上影响了执法的效力和权威。分析和掌握其语体风格特征,对于正确、规范制作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至关重要。
  语体是指在一定的语境下,由于语言运用的不同作用和功能而形成的具有独特表达特点和风格的语言体系。语体风格是该语体的言语作品在语言运用上的某种特点或某些特点综合起来而形成的具有鲜明、独特个性的格调风貌。语体不同,其风格迥异。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属于应用文的一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照特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而制作的专用文书,其语体风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撰写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使用语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性质和制作目的而在语言运用上所形成的特点和风格。
  现有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共有51种,其中行政处罚专用文书32种,行政复议专用文书16种,行政赔偿专用文书3种,直接服从、服务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明显的实用性。工商行政执法实践的特殊性质、目的、内容和程序,决定了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的语体风格应强调用词准确、文字精练、文风朴实、结构严谨、格调庄重等特征。
  
  一、用词准确
  
  准确,是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语言的基本格调,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即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中运用语言表述事实和现象、说明对象和收集、罗列证据、论证理由和结论都必须实事求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商行政执法的文字载体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真实可感,不能刻意捏造,任意推测。准确,要求明白无误的呈现工商行政执法活动中相关的人、事、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摒弃委婉曲折的表达方式。在内容上必须做到观点正确、事实准确、材料精确,观点和材料高度统一。在表达上必须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表述贴切明白、遣词造句符合普通话的词语含义及语法规则。通过精心辨析词义,分辨词语的范围大小,衡量词语的分量轻重,区别词语的感情色彩,提炼并选择出精确的词语,使语言确切妥当,以表述一定的法律活动,体现特定的法律意义,避免因内容、表达上的含混不清造成理解上的分歧,而给工作带来严重后果。
  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语言的准确性,不但要求词语使用定性准确,还要求定量准确。所谓“定性”准确,就是选用最贴切、最恰当的词语,表述概念,判断是非,全面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显示出事物间的“区别性”。“违法”不能写成“犯罪”,“违法”不一定有罪,部分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犯罪行为则必须由司法机关查处: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中,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是“冒用他人品牌”,还是“过期失效商品”,是“生产”还是“销售”:对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中,是“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还是“无照经营”:对案件处罚的意见,是从轻还是减轻,是从重还是加重?凡此种种,都是关系到区分合法与非法,关系到定性、衡量处罚幅度的严肃问题。所谓“定量”准确,就是要准确地辨析词义,从纷繁富丽的词汇海洋里,寻求唯一的、准确的词语来反映事物的数量关系,同一案件情况可用不同的几个词语来表达,但必须选择一个最能准确表达的词语来量化案件涉及的各种事物的实际情况。法国著名作家福楼拜曾对他的学生莫泊桑说过,无论你要讲的是什么,真正能够表述它的句子只有一句,真正适用的动词和形容词只有一个。那就是最准确的一句,最准确的动词和形容词,其他类似的却很多,而你必须把这唯一的句子,唯一的动词和形容词找出来。在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中,多数选用含义确定、界限分明的名词、动词和数量词来表现内容,形容词、副词会有选择地运用,一般不使用感叹词。由于汉语中的同义、近义词的含义非常接近而又有细微差别,在运用时尤其要注意其间的不同。对于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术语,更应该掌握每个词语的确切含义。如商标注册中的“续展”、“出让”、“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登记中的“变更”、“注销”、“注册资本”,其都有准确的法律含义:又如“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营业执照”,“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注销”则是一种市场主体自己退出市场的行为。每一个法律术语,都有其精确、特定的含义,解释单一。只有在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术语的基础上,才能确切地诠释和使用它们,也才能够准确地表情达意。否则,就会出现“讲外行话”、用词不当、表意不准的现象。
  大量的表示时间、空间、程度、范围、数量等确切词语的恰当使用,对保证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语言的准确、适当很重要。这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记录时间准确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记录地点准确到某街某号甚至于某个房间。选词的准确,还包括尽量使用书面化的词语,避免用口语词。如“经营”不能写成“做生意”,“经营者”不能写作“老板”,“查获”不能写成“逮住”;不能乱用简称。当事单位必须写全称,如“宜章县××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写作“××公司”:不能生造词语,不滥用方言土语和黑话,如假冒名牌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按厂家可分为“韩货(韩国产)”、“港货(香港产)”、“台货(台湾产)”和“水货(无证厂家产)”等几种,但在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中,只是在产品的具体生产厂家上予以区分,写为“假冒韩国××品牌手机”、“假冒香港××品牌电脑”,不能写作“韩货”、“港货”等。
  要使语言准确明白,当然离不开精确词语的使用,使语句含义鲜明、科学、确定,但在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的制作过程中并不排除使用模糊词语,如有的案件由于报案不及时、证据丢失等原因或受条件限制。在制作文书时不得不用一些模糊词语来表述,如:“当事人在宜章县××乡镇一带从事传销活动”,“一带”即是模糊词语,在此特指当事人的违法传销活动的地点。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涉及“宜章县××乡镇”多个村庄,用“一带”这个模糊词语则对地点进行概述,言简意赅地指出了当事人传销活动地点,解决了在文书中对众多细节不能一一详尽列举的问题。模糊语言是指内涵无精确含义、外延无定指的语言。在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中,能够力求表达精确固然好,但要求全部使用精确语言并不现实,也不能满足工商行政执法 专用文书的需要。一方面对于已成为过去的事件和活动经过,技术手段不可能分毫不差地再现。而且,从行政执法的成本和效率上考虑,也无法全部查清每一细微的情况:另一方面。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对不明确的有关情况,不能任意猜测,随意下结论,也就需要使用模糊语言。在特定的语言条件下,正确运用模糊语言也可以代替那些不能或者不适合直接在法律文书中出现的内容。如在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的商业、技术机密,在“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违法细节手段和污秽词语,往往用模糊词语加以概述。模糊词语在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写作中运用一定要巧妙、恰当、适度,使“精确”与“模糊”各得其所,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写作语言的准确风格。
  
  二、文字精练
  
  精炼,即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语言表述简明扼要,要使用负载信息量较大的语言,用尽可能少的语言材料表达尽可能多的内容,即言简而意赅,词约而义丰。参与过《晋律》修订的晋代经学家杜预说:“法者,盖绳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实用性。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特别是表格式文书,篇幅受到限制,语言就必须精炼,正如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曾巩所说:“号令所布,法度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以为治天下之具。”
  精炼性,要求叙事简明完备,说理精辟透彻,力避拖沓、行文重复、琐碎和词不达意。在语言表述上尽可能简洁,不写空话、套话,做到锻字炼句,反复推敲修改,直至“字字珠玑”,达到明代文论家吴纳说的“篇中不可有冗章,章中不可有冗句,句中不可有冗字,亦不可有龃龉处。”无可删削,无可挑剔。湖南省××县工商局对一无照经营者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其中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的表述:“经查,当事人李××自2007年3月21日起,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租赁××县××街××号门面从事副食经营,至查获时销售副食共××元,获利××元。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之无照经营行为作如下处罚:1 依法予以取缔:2 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元,上缴国库。”整段文字不足200字,简洁、清晰的表明了违法事实、违法性质、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意真,辞切,理当,一目了然。
  
  三、文风朴实
  
  朴实即质朴厚实,亦即写作上不浮夸,不雕琢,以平实的语言,把文章写得清楚直白,通俗易懂,平易近人,厚重大方,给人以清新、自然的感觉。近代资产阶级法学鼻祖、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尤其糟糕的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一本家用私书”。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应该要通俗易懂,为人民群众所接受理解。强调语言的朴实性,绝不是说语言浅陋、粗糙。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文体例。集叙述、议论、说明于一体,但其语体风格不同于一般记叙文、议论文和说明文,其叙述要求原本实在,不添枝加叶;论理多从正面阐述,以理服人:说明多用于解释和补充文意。明确易懂。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要把整个案件的经过、证据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最终的结论全面地层现出来,要求语言质朴平易、文辞简洁。它不是动情兴感,塑造艺术形象,所以不必像文艺作品的语言那样辞藻华丽、文采斐然,贵在如实反映事实,严谨阐述理由,准确地说明有关情况和要求。其一,使用规范汉字。不使用深奥孤僻的字词。不使用已废用的古语词,不乱用异体字、繁体字及未经国家批准公布的简化字。如果一篇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上文字都让阅读者不理解。它所包括的含义也就无从谈起,这份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必大打折扣:其二,一般不用形象性词语、艺术化句式。形象性词语、艺术化句式都是为了追求某种修辞效果。运用各种表现手法,突破一些语法规范,但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只要以平实的语言,对于案件的一切事实作恰如其分、实事求是的反映,不人为的夸大或缩小,尤其是在归纳概括表述时,不能随意概括,搞无限上纲,改变案件的性质,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不强调表情达意的生动。主要使用直笔,主张直陈其事,直书主旨,因而语言以表现手段为主,较少运用语言的描绘手段。像比喻、夸张、双关、对偶、婉曲、拟人等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修辞是绝对排斥的,如果在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中出现“工商执法人员火眼金睛。查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妖魔鬼怪”、“制假分子狼狈逃窜”等等之类的语句,则有悖于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写作的语言风格,直接影响文书质量。在句式的选择上,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为客观、直白地陈述案件事实,简明扼要地进行说明和做出判断,行文多采用冷静中立的陈述句和判断句,其他句式则较少使用,对疑问句、祈使句、感叹句的使用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时为了理解上的方便,文书中多用主动语态。如在湖南省宜章县工商局的一份“立案呈批书”中:“2007年5月8日上午10时,我局执法人员谷××、黄××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黄××在宜章县府前街××号从事服装经营,当事人黄××现场提供不出工商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建议立案查处。”该段文字句式上主要是陈述句,没有使用被动语态,语言表达清楚直接,指出了发案时间、案发地,简要叙述了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并表明了承办人的意见,事件清晰,信息明确,准确规范,符合“立案呈批表”的写作语言要求。
  当然。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语体的朴实性并不代表它是死板乏味的。事实上,专用文书分析说理方式是多样的,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查处中的事实情况说明和概括、法理的解释等方面,不可能仅仅是平铺直叙记流水账,也需要形象生动,只是不刻意地去追求语言的生动华丽。总体而言,朴素平实的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写作语言应达到“三易”要求,即易看、易读、易懂。易看,就是让文书上的文字易于认识,尽量用常用字、词和法律术语;易读,即易于上口,就是说语言文字通顺简明;易懂,即易于理解,表达确切清楚、观点鲜明、一目了然,能够让阅读者从语词的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其含义,清楚明白地了解事实和道理。
     四、结构严谨
  
  严谨,即严密、紧凑。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具有论证的合理性、实施的强制性,需要准确地辨明是非,深入地分析案情,论断公平,严正不苟。这就要求语言必须字斟句酌,全面周密地表达事实、阐释事理,合法合理地得出结论,做到无懈可击。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作为一种较为严肃的书面语言,其严谨性也是由其所用的词语、句子,句式结构及篇章结构等语言材料作为物质基础的,严谨周密可体现在一篇文书上,也可以体现在一段文字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记载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书,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在语言上要做到科学、准确、缜密、完整。任何陈述上的不周严及疏漏,不但会给判断案情带来困难,也极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要做到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的严谨性,一是使用词语要名实相符、概念明晰、标准规范、合乎事理逻辑。如“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县闹市区销售假冒商品”,而实际案发点是××县××街××号门面,显然用“闹市区”表述的地理范围过宽:二是表述精确周密,防止矛盾和疏漏。对同一客体的名称要统一,前后一致;叙事主干清楚,符合事物的因果关系;阐明事理,必须作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要逻辑严密,观点明确,防止自相矛盾、模棱两可等逻辑错误。在工商行政执法的案件中,从发现案源到立案调查,再到最后的结案,涉及“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抽样取证记录”等多种文书,要保持整体的严谨,就要求在证据与事实之间、事实与理由之间、理由与结论之间都要密切关系,有一定的逻辑性,保持首尾一致。注重观点鲜明,持论正确,表达意见和陈述观点有理有据,切忌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三是结构相对集中紧密,层次分明,布局疏密有致。文书整体结构的布局疏密有致。集中紧凑,条分缕析。言之有序,不能松弛分散。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写作语言严谨的风格。
  
  五、格调庄重
  
  庄重,就是庄严、严肃、典范的言语格调。这种风格给人以严肃、庄重的气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是一项极其严肃的社会活动,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反映和凭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载体之一,因而,其文书的语体特征必须与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相一致,不仅是经过斟酌权衡的最准确的语言。也应该是经过筛选净化的最严肃、最庄重、最规范的语言。惟其如此,才能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惟其如此,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语言才能在加强群众法制观念、提高群众道德修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具有鲜明的法制性和强制性,故其语言要庄重而不得卖弄乖巧,强调规范得体,体现法律的威严。它要求制作者反复掂量每一个词,认真构造每一句话,把准确性和朴实性高度统一起来,而绝不“失体”。庄重风格的形成,第一因素是专业术语、书面词语的大量运用:第二个因素是一些程式化的固定用语的使用,如“经查”、“经查证核实”、“处罚如下”、“构成…行为”等等:第三个因素是运用普通规范词语,不用俚词俗语,不用“黑话”和脏话,不用口语词,不滥用方言、文言词语,不用生造词语。事物、当事人的别名、化名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绰号会有所反映,但不能罗列当事人与案情无关的绰号:第四个因素是使用明确、肯定的用语,不用怀疑性的、询问性的、商榷性等不肯定的用语。
  工商行政执法文书的庄重风格体现在制作主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符合相关程序法的规定和实体法的规范,形式上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一是上下旬之间意义连接上逻辑性强,转接严谨,一般没有意义的突变或转移:二是专用文书的结构严谨,浑然一体,详略得当;三是语势庄重、沉稳、舒缓,体现了平静和庄严。工商行政执法文书重在以理服人,情感的表达一般较为克制,所以选用以平调为主的词语,并不追求变化丰富的词语。
  法律规范需要通过语言文字来表达,对法律的理解、诠释和运用也必须经由语言文字加以体现。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文字载体,其语体风格值得我们认真而深入地研讨,更需要联系实际,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摄取营养,探求规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其语体风格,高质量的制作工商行政执法专用文书,从而提高工商行政执法的效能和权威,推动我国依法行政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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