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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利利益”为要件,这就意味着官员收受他人礼金不构成犯罪,最多只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就法理而言,这条规定并无问题,但落实到实践中,却因为低估了人性的复杂和腐败形式的多样,而日益显出局限性和滞后性。
收钱办事固然好办,但问题是现在很多官员收钱并不办事,送礼金者也不会有明确的要求,只为进行感情投资,以期在日后某个特定时间获得丰厚的回报。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当然也算是受贿,但由于收受礼金与办事之间在时间上缺乏连续性,取证上難度太大,因而这种腐败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不容忽视的还有一种更为突出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在逢年过节或者婚丧嫁娶的时候,下级给上级送礼送金在不少地方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很多时候确实没有明确的指向,甚至只是出于“别人都送,不送不行”或者破财免灾,“领导别为难自己”的畸形心理。
腐败是个技术活,腐败分子总是会调动所有的聪明才智,穷尽一切可能去发现和抓住法律的漏洞,降低腐败成本。只有跑在腐败的前面,法律才能从根本上打击和遏制腐败现象。而要跑在腐败的前面,法律就必须要有前瞻性和现实针对性,必须能够弥合业已存在的漏洞和空白。“收受礼金入罪”正当其时。不得不说,这其实就是一种源头上的反腐思路,切断利益输送的通道,权力腐败事实上也就失去了动力和赖以生存的土壤。
收钱办事固然好办,但问题是现在很多官员收钱并不办事,送礼金者也不会有明确的要求,只为进行感情投资,以期在日后某个特定时间获得丰厚的回报。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当然也算是受贿,但由于收受礼金与办事之间在时间上缺乏连续性,取证上難度太大,因而这种腐败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不容忽视的还有一种更为突出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在逢年过节或者婚丧嫁娶的时候,下级给上级送礼送金在不少地方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很多时候确实没有明确的指向,甚至只是出于“别人都送,不送不行”或者破财免灾,“领导别为难自己”的畸形心理。
腐败是个技术活,腐败分子总是会调动所有的聪明才智,穷尽一切可能去发现和抓住法律的漏洞,降低腐败成本。只有跑在腐败的前面,法律才能从根本上打击和遏制腐败现象。而要跑在腐败的前面,法律就必须要有前瞻性和现实针对性,必须能够弥合业已存在的漏洞和空白。“收受礼金入罪”正当其时。不得不说,这其实就是一种源头上的反腐思路,切断利益输送的通道,权力腐败事实上也就失去了动力和赖以生存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