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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投服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因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硕信息)误导性陈述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征集期满,投服中心接受13名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委托,指派公益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支持诉讼。
2016年12月20日,安硕信息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安硕信息对外披露设立征信子公司、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织信公司、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助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开展征信业务、数据业务、小贷云业务、互联网金融等业务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谨慎的披露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4月30日,安硕信息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多次披露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的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经传播,多家机构投资者闻风大量买入,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期间,221只公募基金最高持股达74.84%。2015年5月21日,安硕信息每10股送10股除权,股价应声大跌。与此同时,安硕信息关于涉足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早已销声匿迹,企业基本面没有任何改观,机构投资者陆续退场,不明真相的散户投资者最终成为受害者。
投服中心接受投资者委托,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支持诉讼。本着“追首恶”原则,投服中心支持原告将公司董事长高鸣作为第一被告,要求由其个人财产承担首要赔付责任,已离职董秘曹丰和安硕信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前,安硕信息主动提出和解,最终8名原告与安硕信息达成和解协议并于获赔后撤诉。另外3原告未接受和解,其中2名原告获法院判决支持,获赔诉请金额的70%,1名原告因不适格而败诉。
本案中,安硕信息与某机构联手炒作,人为包装公司业务并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刻意规避不利信息,严重误导市场投资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不少散户投资者跟风买入,最终损失惨重。公司所披露的开展征信、小贷云、数据、互联网金融等业务是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构成了违法行为。
误导性陈述属于典型的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强调的是信息披露的“不准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明确禁止误导性陈述。
上市公司在发生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重大变化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如果过度包装、夸大事实,或者有选择性地披露信息,会造成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这就违背了《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和核心,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法定公开文件或者媒体宣传中做出使投资者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往往会对投资者造成严重侵害,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發展。
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热点信息、利好信息,投资者在股票投资时应擦亮眼睛,谨防上市公司热点炒作、人为包装利好信息的行为,应结合宏观政策、产业状况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理性判断其背后的投资价值。
案件还原
2016年12月20日,安硕信息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安硕信息对外披露设立征信子公司、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织信公司、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助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开展征信业务、数据业务、小贷云业务、互联网金融等业务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谨慎的披露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4月30日,安硕信息在接待机构投资者过程中,多次披露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的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披露的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经传播,多家机构投资者闻风大量买入,安硕信息股价从2014年4月30日28.30元上涨至2015年5月13日450元,涨幅为15.9倍。期间,221只公募基金最高持股达74.84%。2015年5月21日,安硕信息每10股送10股除权,股价应声大跌。与此同时,安硕信息关于涉足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早已销声匿迹,企业基本面没有任何改观,机构投资者陆续退场,不明真相的散户投资者最终成为受害者。
投服中心接受投资者委托,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支持诉讼。本着“追首恶”原则,投服中心支持原告将公司董事长高鸣作为第一被告,要求由其个人财产承担首要赔付责任,已离职董秘曹丰和安硕信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前,安硕信息主动提出和解,最终8名原告与安硕信息达成和解协议并于获赔后撤诉。另外3原告未接受和解,其中2名原告获法院判决支持,获赔诉请金额的70%,1名原告因不适格而败诉。
案件评析
本案中,安硕信息与某机构联手炒作,人为包装公司业务并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刻意规避不利信息,严重误导市场投资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不少散户投资者跟风买入,最终损失惨重。公司所披露的开展征信、小贷云、数据、互联网金融等业务是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构成了违法行为。
误导性陈述属于典型的证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强调的是信息披露的“不准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明确禁止误导性陈述。
上市公司在发生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重大变化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如果过度包装、夸大事实,或者有选择性地披露信息,会造成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这就违背了《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和核心,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法定公开文件或者媒体宣传中做出使投资者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往往会对投资者造成严重侵害,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發展。
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热点信息、利好信息,投资者在股票投资时应擦亮眼睛,谨防上市公司热点炒作、人为包装利好信息的行为,应结合宏观政策、产业状况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理性判断其背后的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