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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83号涉及了通知制度中的两项关键问题:合格通知的要件和必要措施的范围。尽管该案的裁判要点给出了妥当的规则,但裁判理由却不足为训。投诉人的单方侵权声明无法满足"侵权初步证据"要件,应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侵权比对表和订单编号设置为投诉必备材料。在收到合格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删除等能有效阻止损害扩大的措施。除非采取此类措施有悖于比例原则,否则转通知不足以作为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