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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查阅了国内媒体和文献相关报道,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分析目前国内医患纠纷的特点和原因,以期为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提供参考。
医患纠纷的特点
纵观各类医患纠纷,其主要特点如下:①从医患纠纷发生的时间来看,节假日和夜间多发。②从医患纠纷发生的频次来看,手术科室(尤其是骨科、妇产科、普外科、眼科)、急诊科、儿科(重点是新生儿科)、ICU多发。③从医患纠纷易发生的人群来看,儿童、青壮年和疑难病人易引发纠纷。④从医患纠纷的影响和赔偿数额看,恶性医患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医患纠纷的原因
医患纠纷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不是单一方面的结果。病人和家属、医院和医务人员,以及社会各因素等在医患纠纷中均起到一定的作用。
(1)来自医院和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①医务人员自身的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不足。在所发生的医患纠纷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医务人员本身的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不足所致。②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查体不细致,观察病情不细致,处理问题不及时。从近年来病人投诉情况来看,个别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查体不认真、敷衍,该做的检查不做,导致误诊、漏诊时有发生,给病人造成不必要痛苦。③服务态度不好,引发病人不满。在这种敌对情绪作用下,一旦病人疗效不佳,或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就会被患方揪住不放,从而演变为纠纷。④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有缺限。例如医生对病人的病情估计不足,对于病情有异义的病人,没能很好的执行三级医生负责制,没有及时请专科医生和上级医生会诊,对于抢救病人抢救会诊到位不及时,而引发纠纷。⑤告知制度执行不好。病人入院后不及时签告知书或委托书,对病人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等不做书面告知等。⑥双休日门急诊专科医生配备不齐全。由于人员配备不足,不能保证每一个专科均有医务人员值班,既使有专科医生值班,但由于受年资等因素限制,也容易发生误诊和误治现象,从而导致纠纷。⑦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医学资料管理和医学文书书写不规范。如病人的化验单、B超单、CT片、X片等医学资料管理不善,有丢失现象,给患者就诊带来很多不便而引发纠纷。⑧医用材料质量问题。近年来因医用材料不合格引发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骨科用于内固定的各种医用材料,一旦出现问题,不仅给病人造成不必要痛苦,也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⑨收费问题。由于现有的收费标准比较复杂,医务人员在收费过程中不认真,导致输入错误,以及个别科室多收费、分解收费、错误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一旦被患方发现,会认为整个收费都存在问题,从而引发纠纷。
(2)来自患者和家属的因素:①患者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由于病人和家属没有真正考虑到病人病情的严重程度、医学的未知性和诊疗过程的风险性等特殊情况,总认为花了钱就能治好病,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一旦没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就会引发起医患纠纷。②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和家属的维权意识增强,在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时,都能从保护自身的利益出发,提出各种要求,因此,医患纠纷也明显增加。
(3)来自其他方面的因素:①现行的医药体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缺限,给患者带来逆反心理,使得医生成为其发泄不满的对象。尤其是药价虚高、医疗分工不合理等现象的存在,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和家属会把怨气发泄到最后环节的医院和医生身上。②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等。医学是一个极为特殊的领域,未知性高、风险性大,由于受医学发展水平所限,水平再高的医生也难包治百病,人才和设备再优越的医院也不是保险箱,尽管医生尽心尽力治疗每一个病人,仍有一定比例的病人由于种种原因达不到满意的治疗效果。一旦出现这种状况,造成患者和家属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度、亲切感降低,就会将怨气发泄到医生身上,引发纠纷,严重的还会施加暴力,酿成血案。③医患双方信任程度降低。医患关系紧张另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医患之间缺乏理解和信任,不能换位思考。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也冲击着医生的信心,导致他们采取防卫性的医疗行为,不再愿意承担高风险治疗,医院为了保护自己,对经常有闹事地区的患者委婉拒收,这些状况,严重阻碍了医学技术的进步,也影响了患者的治疗。随之而来就是患者感觉治疗效果欠佳而更容易引发医患矛盾,这就使医患双方陷入了更加缺乏信任的恶性循环中。④法制的不健全,无形中也导致了医患纠纷的增多。首先,医疗纠纷与经济赔偿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指出不是医疗事故不赔,但根据民法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应进行赔偿,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相抵触。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有关部门主要从稳定大局着手,即使医院没有任何过错责任,也会因为病人及其家属的因素要求医院予以补偿或安慰。其次,法律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社会上一些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指出:“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关部门和人员错误地将打砸医院、打骂医生等暴力行为笼统地归结为医患矛盾,认为这仅仅是医患之间的事情,司法部门及其他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此,施暴者逍遥法外,恶性案件也就屡禁不绝。⑤新闻媒体的介入和舆论的导向。卫生事业改革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和轰动性,决定了它必然是新闻中热点的热点。由于同情弱者的社會心理和人们对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的不理解,某些有失公允的报道极易使广大的听众、观众和读者产生对医院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感,损害医院、医务人员声誉和形象,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医院、医务人员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医患纠纷的特点
纵观各类医患纠纷,其主要特点如下:①从医患纠纷发生的时间来看,节假日和夜间多发。②从医患纠纷发生的频次来看,手术科室(尤其是骨科、妇产科、普外科、眼科)、急诊科、儿科(重点是新生儿科)、ICU多发。③从医患纠纷易发生的人群来看,儿童、青壮年和疑难病人易引发纠纷。④从医患纠纷的影响和赔偿数额看,恶性医患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医患纠纷的原因
医患纠纷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不是单一方面的结果。病人和家属、医院和医务人员,以及社会各因素等在医患纠纷中均起到一定的作用。
(1)来自医院和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①医务人员自身的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不足。在所发生的医患纠纷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医务人员本身的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不足所致。②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查体不细致,观察病情不细致,处理问题不及时。从近年来病人投诉情况来看,个别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查体不认真、敷衍,该做的检查不做,导致误诊、漏诊时有发生,给病人造成不必要痛苦。③服务态度不好,引发病人不满。在这种敌对情绪作用下,一旦病人疗效不佳,或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就会被患方揪住不放,从而演变为纠纷。④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有缺限。例如医生对病人的病情估计不足,对于病情有异义的病人,没能很好的执行三级医生负责制,没有及时请专科医生和上级医生会诊,对于抢救病人抢救会诊到位不及时,而引发纠纷。⑤告知制度执行不好。病人入院后不及时签告知书或委托书,对病人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等不做书面告知等。⑥双休日门急诊专科医生配备不齐全。由于人员配备不足,不能保证每一个专科均有医务人员值班,既使有专科医生值班,但由于受年资等因素限制,也容易发生误诊和误治现象,从而导致纠纷。⑦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医学资料管理和医学文书书写不规范。如病人的化验单、B超单、CT片、X片等医学资料管理不善,有丢失现象,给患者就诊带来很多不便而引发纠纷。⑧医用材料质量问题。近年来因医用材料不合格引发的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骨科用于内固定的各种医用材料,一旦出现问题,不仅给病人造成不必要痛苦,也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⑨收费问题。由于现有的收费标准比较复杂,医务人员在收费过程中不认真,导致输入错误,以及个别科室多收费、分解收费、错误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一旦被患方发现,会认为整个收费都存在问题,从而引发纠纷。
(2)来自患者和家属的因素:①患者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由于病人和家属没有真正考虑到病人病情的严重程度、医学的未知性和诊疗过程的风险性等特殊情况,总认为花了钱就能治好病,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一旦没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就会引发起医患纠纷。②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和家属的维权意识增强,在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时,都能从保护自身的利益出发,提出各种要求,因此,医患纠纷也明显增加。
(3)来自其他方面的因素:①现行的医药体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缺限,给患者带来逆反心理,使得医生成为其发泄不满的对象。尤其是药价虚高、医疗分工不合理等现象的存在,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和家属会把怨气发泄到最后环节的医院和医生身上。②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等。医学是一个极为特殊的领域,未知性高、风险性大,由于受医学发展水平所限,水平再高的医生也难包治百病,人才和设备再优越的医院也不是保险箱,尽管医生尽心尽力治疗每一个病人,仍有一定比例的病人由于种种原因达不到满意的治疗效果。一旦出现这种状况,造成患者和家属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度、亲切感降低,就会将怨气发泄到医生身上,引发纠纷,严重的还会施加暴力,酿成血案。③医患双方信任程度降低。医患关系紧张另一个最重要原因就是医患之间缺乏理解和信任,不能换位思考。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也冲击着医生的信心,导致他们采取防卫性的医疗行为,不再愿意承担高风险治疗,医院为了保护自己,对经常有闹事地区的患者委婉拒收,这些状况,严重阻碍了医学技术的进步,也影响了患者的治疗。随之而来就是患者感觉治疗效果欠佳而更容易引发医患矛盾,这就使医患双方陷入了更加缺乏信任的恶性循环中。④法制的不健全,无形中也导致了医患纠纷的增多。首先,医疗纠纷与经济赔偿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指出不是医疗事故不赔,但根据民法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应进行赔偿,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相抵触。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有关部门主要从稳定大局着手,即使医院没有任何过错责任,也会因为病人及其家属的因素要求医院予以补偿或安慰。其次,法律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社会上一些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指出:“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关部门和人员错误地将打砸医院、打骂医生等暴力行为笼统地归结为医患矛盾,认为这仅仅是医患之间的事情,司法部门及其他部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此,施暴者逍遥法外,恶性案件也就屡禁不绝。⑤新闻媒体的介入和舆论的导向。卫生事业改革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和轰动性,决定了它必然是新闻中热点的热点。由于同情弱者的社會心理和人们对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的不理解,某些有失公允的报道极易使广大的听众、观众和读者产生对医院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感,损害医院、医务人员声誉和形象,一旦发生了医疗纠纷,医院、医务人员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