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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创造性作为一种能力或特性,鲜少用于法学研究领域。本文从行政执法的内涵、原则以及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入手,阐述创造性乃是行政执法应有之属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这种属性,为公众创造更加公平有效的执法方式。
【关键词】行政执法;创造性;内涵;原则;服务理念
创造性被认为是个体产生新奇独特、有社会价值之产品的能力或特性。2013年11月,因为网友发帖而为大众所知的“美女城管”微笑执法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在频繁发生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中,“美女城管”的微笑执法显然让大家看到了行政执法的另一面。我们不禁思考,行政执法是否应该采用更加多元化的方式从而让人民更容易接受。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
对于行政执法的定义和内涵,不同的人有不同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都是行政执法,即任何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执法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在范围上同具体行政行为等同起来[2]。第三种观点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认为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规定,对特定相对人或事务产生影响的行为[3]。这几种定义都属于比较常见的观点,笔者无法在这里给行政执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可是在强调民主、强调依法的今天,管理、服务是行政执法应有之意。无论是强制或是非强制的执法行为,都应以行政行为的目的或者相对人的意思为目标,采用更加多元化的“柔性”手段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行政执法的原则
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应该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等都可以体现行政执法的创造性。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合理、适当。该原则确立的初衷是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但我们也可以认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只要是合理的、适当的行为,行政机关都可以采取,包括行政执法。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执法,其方式就可以变得更加多元化。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该符合行政目的并采取正确的方式和手段,当有多种选择时,应当选择侵害行政相对人最小、最符合行政行为目的那一个,而且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4]。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更应该追求创新,不断探索更加适合现代社会的措施和方法,以便符合比例要求。
(三)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以最小的经济消耗创造最大的社会效益。“提高行政效率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行政效率的低下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5]既然要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行政执法必须要不断改进其方式,这种创造力是由内而外自发形成的。
当然,无论行政执法如何富有创造性,其必须受制于行政法治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创新。
三、服务理念下行政执法的创造性
行政法理论曾受到古典自由经济主义影响,认为政府仅充当“守夜人”角色。后来随着社会发展,人民又要求政府运用公权力履行公共职能。但这种模式通过对公权力的运用管理、控制行政相对人,又影响到公民的个人权利。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平、竞争的价值观深入人心,服务理念悄然出现。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了“行政服务契约”的概念[6]。无论以何种方式解读,都要求政府抛弃过去强硬、单方行政管理方式,转而以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为主。尤其是我国这样在建国初期选择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转型后选择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更加需要强调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突出政府的服务理念。
在服务理念的指引下,行政执法的创造性显得尤为重要。既然把公民当作“顾客”一样服务,政府作为“经营者”在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应当为公民考虑,想方设法“创造”更加公平、公开、有效的方式进行行政活动,行政执法亦包含其中。
第一,行政执法过程公开化,深化公民参与程度。公众参与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的同时应当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话语权、行动权、救济权等参与性权利。公民在参与行政执法的同时,也能为行政机关提供广泛的思路,使行政机关更加了解公民的需求,改善执法方式。
第二,摒弃个人意志,加强交流互动,柔性执法。既然是服务型行政,执法者应该更多的从“顾客”的角度出发,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集思广益,避免采取强硬的手段,尽量采用柔性手段执法,可以运用奖励、协商等多种方式与相对人达成一致,降低因野蛮执法使公众抵触而产生的执法成本。
第三,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执法。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要比相对与社会稍显滞后的法律来说更加具有创造性,而行政执法通常要直接接触频繁变化的社会,其内在也必须具有创造性。因此,将行政执法同高科技手段结合,将行政执法人员从一些不必要的琐事中解放,降低执法成本,使行政执法更具有效率。
总之,无论从行政执法的内涵还是原则,以及现代社会发展形成的行政服务理念,“创造性”都成为行政执法不可忽视的内在属性。我们的行政主体应当重视行政执法的这种属性,通过各种方法不断完善执法手段,让公民感受到即便可能是限制其利益的执法,对社会也是一种助益。
参考文献:
[1]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3]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4]肖金明.原则制度:比较行政法的角度[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
[5]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6]张弘.行政服务契约意义解读[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下册)[C].浙江: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行政执法;创造性;内涵;原则;服务理念
创造性被认为是个体产生新奇独特、有社会价值之产品的能力或特性。2013年11月,因为网友发帖而为大众所知的“美女城管”微笑执法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在频繁发生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中,“美女城管”的微笑执法显然让大家看到了行政执法的另一面。我们不禁思考,行政执法是否应该采用更加多元化的方式从而让人民更容易接受。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
对于行政执法的定义和内涵,不同的人有不同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都是行政执法,即任何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执法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在范围上同具体行政行为等同起来[2]。第三种观点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认为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规定,对特定相对人或事务产生影响的行为[3]。这几种定义都属于比较常见的观点,笔者无法在这里给行政执法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可是在强调民主、强调依法的今天,管理、服务是行政执法应有之意。无论是强制或是非强制的执法行为,都应以行政行为的目的或者相对人的意思为目标,采用更加多元化的“柔性”手段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行政执法的原则
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应该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行政效率原则等都可以体现行政执法的创造性。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合理、适当。该原则确立的初衷是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但我们也可以认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只要是合理的、适当的行为,行政机关都可以采取,包括行政执法。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执法,其方式就可以变得更加多元化。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该符合行政目的并采取正确的方式和手段,当有多种选择时,应当选择侵害行政相对人最小、最符合行政行为目的那一个,而且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4]。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更应该追求创新,不断探索更加适合现代社会的措施和方法,以便符合比例要求。
(三)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以最小的经济消耗创造最大的社会效益。“提高行政效率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行政效率的低下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5]既然要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行政执法必须要不断改进其方式,这种创造力是由内而外自发形成的。
当然,无论行政执法如何富有创造性,其必须受制于行政法治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创新。
三、服务理念下行政执法的创造性
行政法理论曾受到古典自由经济主义影响,认为政府仅充当“守夜人”角色。后来随着社会发展,人民又要求政府运用公权力履行公共职能。但这种模式通过对公权力的运用管理、控制行政相对人,又影响到公民的个人权利。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平、竞争的价值观深入人心,服务理念悄然出现。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了“行政服务契约”的概念[6]。无论以何种方式解读,都要求政府抛弃过去强硬、单方行政管理方式,转而以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为主。尤其是我国这样在建国初期选择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转型后选择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更加需要强调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突出政府的服务理念。
在服务理念的指引下,行政执法的创造性显得尤为重要。既然把公民当作“顾客”一样服务,政府作为“经营者”在行政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应当为公民考虑,想方设法“创造”更加公平、公开、有效的方式进行行政活动,行政执法亦包含其中。
第一,行政执法过程公开化,深化公民参与程度。公众参与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的同时应当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话语权、行动权、救济权等参与性权利。公民在参与行政执法的同时,也能为行政机关提供广泛的思路,使行政机关更加了解公民的需求,改善执法方式。
第二,摒弃个人意志,加强交流互动,柔性执法。既然是服务型行政,执法者应该更多的从“顾客”的角度出发,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集思广益,避免采取强硬的手段,尽量采用柔性手段执法,可以运用奖励、协商等多种方式与相对人达成一致,降低因野蛮执法使公众抵触而产生的执法成本。
第三,结合科学技术的发展,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执法。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要比相对与社会稍显滞后的法律来说更加具有创造性,而行政执法通常要直接接触频繁变化的社会,其内在也必须具有创造性。因此,将行政执法同高科技手段结合,将行政执法人员从一些不必要的琐事中解放,降低执法成本,使行政执法更具有效率。
总之,无论从行政执法的内涵还是原则,以及现代社会发展形成的行政服务理念,“创造性”都成为行政执法不可忽视的内在属性。我们的行政主体应当重视行政执法的这种属性,通过各种方法不断完善执法手段,让公民感受到即便可能是限制其利益的执法,对社会也是一种助益。
参考文献:
[1]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
[3]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4]肖金明.原则制度:比较行政法的角度[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
[5]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6]张弘.行政服务契约意义解读[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下册)[C].浙江: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