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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民营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既是国家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又是国家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民生建设的一个主体内容。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一节中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民营与国有——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国有经济做优做强做大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长达20余年的改革拼搏与制度创新探索,不但走出了困境,而且成为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较强赢利能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国有经济也不断地向能发挥自己优势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大企业集中,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骨干力量,主导着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共有23.8万家,到2006年底,这一数字成为11.9万家,数字减少一半,但利润却由1997年的800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1.2万亿元,足足增长了14倍 。2000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共有净资产57554.4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净资产30690亿元,而到2006年,中央企业净资产增长到53900亿元,实现利润7681.5亿元,上缴税金6822.5亿元。2006年,中央企业销售收入超过千亿元的有21家,利润超过百亿元的有13家。2007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500强中,中国有30家,其中内地企业有22家,这些企业全部为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1~5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4193亿元,比2006年同期增长42﹒3%,超过1~5月全国工业企业利润增长42﹒1%的增幅 。国有经济的做优做强做大,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经济的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指出的:“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与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他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国有经济这种社会主义的“普照的光”和“特殊以太”的地位和影响,不仅能主导中国社会前进的方向与道路,同时还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从而为这些缺点的弥补、修正和改革创造出必要的条件和措施,而这些条件和措施中当然包括民营经济这样一种经济成分。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既是执政党经济性社会诉求,又是政治性社会诉求
如同我党将公有制界定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既是中国政治性社会诉求,又是中国经济性社会诉求一样,将多种所有制界定为基本经济制度“共同发展”,同样也既是中国执政党经济性社会诉求,又是政治性社会诉求。所不同的是政治性与经济性诉求的先后次序差异。
在我国民营经济即除开外资经济之外的广义的非公有制经济。所谓民营的民,即社会公民也即老百姓。在我国,因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决定,我国的民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主体,在其根本利益上,与执政党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作为社会主体的“民”,创办和经营属于自己的经济事业和活动,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有制经济,具有本质意义的区别。在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民营经济不是什么私有化,更不是搞资本主义——作为社会主义本体意义的“民”,创办和经营属于自己的经济事业和活动,怎么会是搞资本主义的民?!既是社会主体又是本体的民,从事自己的当家作主的经济活动,解决自己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即自己动手解决自己的民生问题,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体现的结果。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是发达的或成熟的社会主义,还远远达不到马克思所指出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那样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形态要求,因此,作为社会主体的民,通过自己积极、主动地创办、经营属于自己的经济实体活动,在为社会作贡献的同时,能动地解决自己的民生,这是民的伟大之处。同时,在我国,民与国(即政府)既有对应性(而不是如资本主义制度下那样的对立性),更有统一性。这表现在民营经济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一致的意义上。
在我国,建国以后一直奉行的计划经济,也具有这种意义。执政党通过计划经济体制管理国家的经济活动,其政治的社会诉求是以消灭私有制,进而消灭剥削为目标,其手段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即以所有制为社会形态判断的根本标准;其经济的社会诉求则是以满足国家强大和人民幸福为其出发点和目标。但是,正因为政治社会诉求的社会形态判断根本标准的错误,从而导致经济的社会诉求目标的偏离和出发点的虚置。执政党(通过政府)对经济、社会的管理和调控不仅没有能获得预期的成就,甚至还两度使中国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进一步拉大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邓小平的改革开放从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开始。拨“左”之乱,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之源。其首要为恢复将生产力标准作为社会形态衡量的根本标准,并运用这个根本标准,衡量并得出中国现阶段是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结论——这是对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革命性巨大发展。正是基于此,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在正“本”的基础上“还原”——老百姓即“民”作为社会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翁,当然也是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主体——解放和发展“民”,让人民中蕴藏的巨大的生产力能量充分释放出来,并创造性地发挥作用,民营经济应运而生,迅猛发展也就成为历史必然。
自改革开放伊始的近30年来,中国民营经济的萌生与发展,历经艰难险阻,历练大风大浪,终于在执政党(通过政府)的细心呵护下,与国有经济共同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成分,成为一枚硬币的一个方面。也正是通过改革开放,我党(通过政府)将自己的政治社会诉求(即社会主义道路与方向)与经济社会诉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目标、出发点、途径、手段、措施与方法等有机地整合为一个系统,并在其实践中不断地修改、修正这个系统,使自己不断地再上新的台阶,从而表现出不断成熟的执政能力。
民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生力军
经过近30年的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经济的生力军,主要表现在下面十个方面:
第一,到2006年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到494.7万户,注册资金总额为7.5万亿元,从业人员为6395.5万人,投资者为1224.9万人。第二,民营经济投资大幅度增长:到2006年底,城镇中的非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即全部民营经济固定投资总额达到4.83万亿元,高于全国13.2个百分点,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首次超过50%,达到51.6%。第三,私营工业经济高速发展:到2006年11月,规模以上私营工业增加值为1.5万亿元,高于全国8.2个百分点。第四,私营企业进出口总额高速增长:2006年,全国私营企业进出口总额为2436亿美元,同比增长46.5%,高于全国增长率约23个百分点;占全国进出口的比重为13.8%,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增长52.1%,高于全国24个百分点。第五,私营工业利润快速增长:到2006年11月,规模以上私营工业利润总额为2521亿元,高于全国16.5个百分点。第六,私营经济税收快速增长:2006年私营企业税收总额3495.2亿元,比2005年增长28.6%,高于全国6.7个百分点;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9.28%,比2005年提高了0.48个百分点。第七,对社会公益事业贡献不断增大,以中国光彩事业为例,到2006年6月,光彩事业投资累计到位资金1247亿元,比2005年6月增长178亿元;安置就业479.8万人,增加179万人;帮助脱贫769.8万人,增加221.5万人;捐赠财物170.2亿元,增加近40亿元。第八,私营企业组织形式及治理结构不断优化:据全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到2006年底,独资企业比例为21%,比两年前降低了1.5个百分点;合伙企业比例为7.4%,降低了0.3个百分点;有限责任公司比例为65.6%,提高了2.7个百分点。抽样调查还显示,私营企业中设立股东大会的占58.1%,比两年前提高1.4个百分点;建有党组织的占34.8%,提高4个百分点;建立工会的占53.3%,提高2.8个百分点;设立了职代会的占35.9%,提高了约5个百分点。第九,企业经济实力增大:2006年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金为151万元,比2005年提高了8万元。到2006年9月,全国规模私营工业企业的平均资产规模为2620万元/户,比2005年提高200万元/户。2005年达到2亿元销售收入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达到2688家,比2004年增长26.85%;其中前20位企业营业收入总额为5025亿元,比2004年增长37%,平均规模为251亿元;名列前三位的联想集团达1082亿元,沙钢集团为405亿元,苏宁电器集团为397亿元。第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目前已有约15万家,在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中,70%以上为民营科技企业,其科技成果占高新区的70%以上。我国专利申请中,私营企业申请量占41%,高于其他经济成分;全国有7个省的私营企业专利申请比例超过50%,有6个省的私营企业发明专利申请超了50%。详见下表:
民营与民生——社会和谐发展的两个方面
民营经济的双重所有权意义
在中国,民营与民生是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社会和谐发展的两个方面。因为民营经济发展而促进民生向更高层次发展,因为民生的更高层次需求而又促进民营经济不断上台阶。二者相互提携,有力地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的建设。
民营经济是老百姓自己当家作主的经济。这种当家作主,是直接的当家作主,是完全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所有制的角度讲,业主是企业的主人,对自己的财产具有不可争议的自主权与处置权。从市场运行角度讲,现阶段中国大多数民营经济实体,还是实行的业主经营体制(因为大多数民营经济实体还达不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资产程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相比较,中国的民营经济业主,具有双重的所有权意义:一是作为国家的主人,无条件地享有人民共和国的主人翁权力和利益(这种权力和利益部分是通过行使权益而获取,这与所有公民一样,如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益等,部分是作为民营经济实体的业主或法人代表,享受到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保护、支持和资助的法律的政策的措施的权力和利益);二是作为民营经济实体的业主或法人代表,在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上)则享有完全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力。相对于非业主的其他中国公民,民营经济实体的业主们的这种双重所有权意义,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意义和作用十分巨大。
民营经济的社会进步价值享受者体现在国家分配制度上,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上,没有效率优先就无法实现兼顾公平。民营经济能较好地体现效率优先,但在兼顾公平上,就当前中国的实际考察,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民营经济实体,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业主对员工的剥削程度上。这就必须充分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去实现这一任务:将剥削放在阳光之下,即实现“阳光下的剥削”。笔者于1998年在《四川统一战线》第七期撰文提出了“阳光下的资本”和“阳光下的剥削”概念 。所谓“阳光”就是法律制度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既能有力保障和保护民营经济业主的双重所有权,促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现效率优先;又能有力地保护民营经济实体的广大员工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从而使兼顾公平有实实在在的社会基础。
民营与民富
邓小平尖锐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并以此界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社会生产落后的矛盾。民营经济通过对“民”,不断地解放和发展而实现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不断解放与发展,从而不断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积累。民营经济社会财富总量的积累与国有经济较大的区别在于,民营经济更多地体现在富民上,而国有经济则更多地体现在强国方面。“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改革开放近3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邓小平的这一观点的正确性与科学性。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经济发展是建设社会和谐的基础。到目前为止,民营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大动力来源。到2006年底为止,中国GDP总量中的65%左右已为广大的非公有制经济所贡献,其中,个体私营经济已经占到40%左右;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增量部分,70%~80%左右来源于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富民是其重大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家庭财富普遍大幅度增加。到2006年底,全国有2595万家个体工商户,户均资金约2.5万元,而实际资产则大大超过此数;这些个体工商户涉及家庭人口达7500多万人,其中大多数人基本上过上了小康生活。全国有495万家私营企业,户均注册资金152万元,实际资产也大大高于此数;私营投资者人数近1271万人,涉及家庭人口近4000万人,私营企业中的高层管理人员比投资者人数更多,涉及的家庭人口更多。这些投资者和高管人员的家庭多数是比较富裕的家庭。有“恒产”就有“恒心”,有“恒心”就生活安心,生活安心就社会和谐。民营经济使这么多家庭,这么多人口的个人财产得以与日增加和积累,可以安居乐业,过上富裕和比较富裕的生活,这为社会和谐提供了可靠保证。
民营与民强
民强体现在奋斗、争取、拼搏、创新、敢于与国际资本较量上。改革开放以来,以百姓创业、民众投资、企业家经营为主要特征的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既是国家在政策、法律和制度上逐步给予民营经济以公平待遇的过程,也是民营经济不断争取政策、法律和制度公平待遇的过程。这个过程既锻炼了民营经济,也提升了民营经济的强势势头。现代社会实践的无数事实证明,新生事物可以自发产生,但很难自发持续发展,必须有执政党(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 民营的萌生(不是再生,因为今天中国的民营经济在本质上已不同于建国前的旧中国的民营经济)发展和壮大,既是民营经济自身发展壮大的过程,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社会主义中国日益成熟的过程。
民强的第二个重要体现是效率。效率,特别是生产效率,是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真正的效率是全要素效率,是各类生产要素的总效率,其中包括个人资本、企业家经营这一重要生产要素的效率。而民营资本在效率方面明显地高于其他资本的效率。而且,也正是民营资本的出现和民营资本效率的提升,才有力地推动了全社会资本和全社会生产效率的持续提升,这是中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彻底告别短缺经济和贫穷落后的一个基本原因。
民强的第三个重要体现是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灵魂。自主地创业、创造和创新,是社会充满活力的最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的一个主要标志。几千万个个体工商户的产生和发展,几百万家私营企业的崛起和拼搏,还有几千万自由职业者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追求创业自由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国家政策不断推进创业自由的一个主要结果。这几百万、几千万个人和家庭,通过自主创业,通过创新,为个人创造了价值,骄傲地实现了人生价值;为社会创造财富,不断地创造和积累了社会财富总量,不断地增强社会主义中国的综合国力,大大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而且,民营经济还是中国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构建创新型国家作出了自己的重大贡献。数据反映,我国大多数的新技术、新发明、新专利、新产品均来自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正是民营经济的创业、创造和创新,大大提高了中国社会的整体活力,在体现民强的过程中不断地提升“民”的整体素质而向更强的台阶迈进。
民强的第四个重要体现是敢于与国际资本较量。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时代潮流,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长期存在。我国民营经济在参与国际合作,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已经开始显现出自己的生力军作用。据商务部的统计,按企业数计算,200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母体民营企业已达2573家,比2002年增加了1573家,年均增长17.8%;占对外投资国内主体的比重从2002年的50%提高到64%,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以32%的比重首次超过国有企业29%的比重。从地域看,七成以上的私营投资主体来自浙江和福建两省。从行业看,以加工制造业为主。2005年,我国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的投资近30亿美元,其中一半以上是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劳动力密集型行业。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建立营销网络,建立加工基地,开展资源合作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建立境外开发中心等。投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在地域分布上,我国民营企业已经在全球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经营和投资,其中在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占将近一半。
民营与国强
执政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时,将国强的侧重点倾向于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上,而民营经济的重点社会诉求在于富民方面。这一方面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另一方面表现执政党关于民生为主题的社会建设意识强化,这是十分值得肯定的。在实践上,民营经济在富民强民智民的基础上,也显著地反映出强国的意义与其巨大的力度。因为民富、民智、民生,其自然历史结果则必然是强国。纵观近代以来的世界历史,当今处于强国地位的西方发达国家,可以说各自在除开众多其他原因(诸如对外扩张,商品、资本输出,乃至对外掠夺等)之外,有一规律性的原因则是通过民营而民富而民强而国强。近代中国的落后,皆因民营不光、民富不能、民智不开、民强不利。落后就要挨打,这是人类自然历史过程中的自然历史结论。自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苦苦寻求的图强御侮之路,民族复光之路,只有在今天才开始成为现实,而这开始成为现实的伟大贡献之中,民营经济功不可没。2006年,中国GDP总量中,民营经济贡献达65%左右,2007年,这个数字将继续保持。
(作者系四川大学非公有制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责任编辑:郝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