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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监护制度是以尊重本人意愿的理念为指导,使本人可与其选定的人预先缔结委托合同,约定将来判断能力衰退时,由受托人处理监护事务。依据我国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在判断能力衰退时不能控制受托人,这就需要制定任意监护制度予以弥补。对此,在亚洲建立最早且施行十多年的日本任意监护制度对我国有比较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