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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先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然后围绕民商法在管理电子商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创新策略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进行了详细探讨,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电子商务是大数据时代新兴的一种市场交易方式,在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逐渐成熟,在居民日常生活及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商务这一贸易模式的兴起,促进了市场多样化、加快了交易效率,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健康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尚未形成,导致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贸易纠纷问题,对相关民商法法律产生了一定的冲突。民商法是管理和约束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保护交易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不断强化民商法的法律建设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第一,出现新的民商事主体。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方式的出现促使了经济贸易多样化发展,销售环节和电子商务主体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网络企业这一新民商事主的出现给民商法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传统民商法的条款和细节出现了不适用现象,再加上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特征导致在主体判定及主体职责划分上出现模棱两可的问题;第二,出现新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是建立于网络技术和电子设备基础之上的,与传统纸质交易有着较大的不同。交易方式的不同自然就会出现新的法律关系,随着新法律关系的出现又引发许多需要明确的问题,诸如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如何划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第三,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互联网具有较大的便利性,只要不发生网络故障,人们就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进行商品交易。然而,由于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仍较弱,当发生贸易纠纷时受伤害的往往是普通消费者。如此看来,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交易模式的出现虽然提升了经济效益,但却对传统交易模式和权益带来了冲击。
二、民商法在管理电子商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商法的内容发展滞后
电子商务在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发展,随着其发展的不断扩大,引发的贸易纠纷也日益凸显,许多民商法的条款和细节出现了不适用现象,这对民商法律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由于内容发展滞后无法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不合理状况进行法律约束,导致交易双方利益、交易安全难以维护,使民商法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仍较弱
随着《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的不断完善,民商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作出了基本规定,賦予了电子证据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从实际的电子商务贸易纠纷案件来看,能被法院认定的电子证据仍较少,这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电子证据容易伪造,核实起来较为困难。第二,民商法中对电子证据的界定多针对国际电子商务贸易,而对普通消费者日常网购中的约束力仍较薄弱。第三,许多新贸易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对电子证据缺乏应有的重视,甚至不把电子证据当回事,导致商务纠纷不断。
(三)民商法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民商法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电子服务商主体设立不规范。由于缺乏完善的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审查和规范制度,导致民商事主体在经营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和程序缺少明确的可查询规定;第二,无法明确新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当前民商法的法律体系来看,虽然传统民商法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应用于电子商务中,但新型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是难以进行明确确认。
三、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创新策略
(一)明确电子商务中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信息时代的一大潮流,为了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民商法需立足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实际,不断对其内容进行改进和完善。其中,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以网络企业为主的新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因为只有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才能更好的去确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在发生交易纠纷时可尽快地找出纠纷原因并明确纠纷的责任主体。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多以电子身份存在交易中,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因此,民商法应对新型民商事主体的具体形式作进一步规定,通过建立科学的电子身份识别系统赋予新型民商事主体相应的电子身份以提高其合法性。同时,要不断提升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效益。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法律建设
首先,深刻认识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要性,就当前传统民商事法律和电子商务的协调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尽可能的促进新法律体系与旧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以提高新法的可实施性;其次,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征对传统的民商事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有效保障好消费者、生产商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努力与国际接轨,借鉴并深入研究其他国家的民商法律,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推动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最后,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运行中的基本利益和根本任务,加强虚拟主体与实际主体之间的合格化,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提高交易的安全性、隐私性,营造公平、健康、安全的交易环境。
(三)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电子商务的所有交易活动几乎都是在网络中进行的,但网络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易使交易进入无序状态,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而,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降低交易风险,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十分必要。在实际的电子商务管理过程中,当发现有侵权行为时要采取立法的形式对侵权方进行惩治,同时对受侵权方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救,为电子商务交易保驾护航。当然,民商法的创新不仅仅局限于事后救济与仲裁的层面,而应该实现对交易全过程的科学管理与约束。
四、结束语
近几年,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给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同时也给民商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市场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更好更快发展,必须对当前的民商法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陈雨晴.探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经贸实践.2017(09).
[2]陈佩利.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5(35).
[3]韩熙.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研究[J].中国市场.2017(17).
(作者单位:北京尚孚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电子商务是大数据时代新兴的一种市场交易方式,在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逐渐成熟,在居民日常生活及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电子商务这一贸易模式的兴起,促进了市场多样化、加快了交易效率,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健康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尚未形成,导致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贸易纠纷问题,对相关民商法法律产生了一定的冲突。民商法是管理和约束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保护交易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不断强化民商法的法律建设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第一,出现新的民商事主体。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方式的出现促使了经济贸易多样化发展,销售环节和电子商务主体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网络企业这一新民商事主的出现给民商法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传统民商法的条款和细节出现了不适用现象,再加上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特征导致在主体判定及主体职责划分上出现模棱两可的问题;第二,出现新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是建立于网络技术和电子设备基础之上的,与传统纸质交易有着较大的不同。交易方式的不同自然就会出现新的法律关系,随着新法律关系的出现又引发许多需要明确的问题,诸如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如何划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第三,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互联网具有较大的便利性,只要不发生网络故障,人们就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进行商品交易。然而,由于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仍较弱,当发生贸易纠纷时受伤害的往往是普通消费者。如此看来,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交易模式的出现虽然提升了经济效益,但却对传统交易模式和权益带来了冲击。
二、民商法在管理电子商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商法的内容发展滞后
电子商务在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发展,随着其发展的不断扩大,引发的贸易纠纷也日益凸显,许多民商法的条款和细节出现了不适用现象,这对民商法律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由于内容发展滞后无法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不合理状况进行法律约束,导致交易双方利益、交易安全难以维护,使民商法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仍较弱
随着《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的不断完善,民商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作出了基本规定,賦予了电子证据一定的法律效力。然而从实际的电子商务贸易纠纷案件来看,能被法院认定的电子证据仍较少,这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电子证据容易伪造,核实起来较为困难。第二,民商法中对电子证据的界定多针对国际电子商务贸易,而对普通消费者日常网购中的约束力仍较薄弱。第三,许多新贸易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对电子证据缺乏应有的重视,甚至不把电子证据当回事,导致商务纠纷不断。
(三)民商法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民商法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电子服务商主体设立不规范。由于缺乏完善的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审查和规范制度,导致民商事主体在经营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和程序缺少明确的可查询规定;第二,无法明确新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当前民商法的法律体系来看,虽然传统民商法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直接应用于电子商务中,但新型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是难以进行明确确认。
三、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创新策略
(一)明确电子商务中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信息时代的一大潮流,为了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民商法需立足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实际,不断对其内容进行改进和完善。其中,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以网络企业为主的新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因为只有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才能更好的去确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在发生交易纠纷时可尽快地找出纠纷原因并明确纠纷的责任主体。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多以电子身份存在交易中,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因此,民商法应对新型民商事主体的具体形式作进一步规定,通过建立科学的电子身份识别系统赋予新型民商事主体相应的电子身份以提高其合法性。同时,要不断提升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效益。
(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法律建设
首先,深刻认识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要性,就当前传统民商事法律和电子商务的协调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尽可能的促进新法律体系与旧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以提高新法的可实施性;其次,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征对传统的民商事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有效保障好消费者、生产商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努力与国际接轨,借鉴并深入研究其他国家的民商法律,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推动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最后,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运行中的基本利益和根本任务,加强虚拟主体与实际主体之间的合格化,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提高交易的安全性、隐私性,营造公平、健康、安全的交易环境。
(三)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电子商务的所有交易活动几乎都是在网络中进行的,但网络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易使交易进入无序状态,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而,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降低交易风险,建立网络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十分必要。在实际的电子商务管理过程中,当发现有侵权行为时要采取立法的形式对侵权方进行惩治,同时对受侵权方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救,为电子商务交易保驾护航。当然,民商法的创新不仅仅局限于事后救济与仲裁的层面,而应该实现对交易全过程的科学管理与约束。
四、结束语
近几年,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给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同时也给民商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市场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更好更快发展,必须对当前的民商法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陈雨晴.探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经贸实践.2017(09).
[2]陈佩利.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5(35).
[3]韩熙.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研究[J].中国市场.2017(17).
(作者单位:北京尚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