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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于某某所”组合较为常见,有时还可以省略前面的“于”字,有时也可以省略后面的“所”字.据此,本文对秦汉出土文献释读中存在争议的某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里耶“祠先农”简的“所”,应当与其前面的人名连读;居延汉简债务文书中的“某某所”,指的就是某某人,不必将其与后世“王记收购所”、“李记收购所”之类联系起来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