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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全球性趋势。文章通过对印度和俄罗斯这两个经济转型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分析和比较,提出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构想。
【关键词】经济转型国家 存款保险制度 设计特征
一、存款保险制度
1、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意义
(1)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外部经济冲击时,一些银行会因资产质量较差而面临较大的风险,存款人为免遭损失往往会发生挤兑现象。这种挤兑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会导致整个银行业出现支付危机,造成银行大批倒闭。而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存款人不必担心银行倒闭或破产会给自己造成损失,挤兑的动因由此得到抑制,从而达到了防范金融危机,稳定金融秩序的目的。
(2)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大银行通常会被认为是“大而不倒”,政府因为无法承受大银行倒闭的后果而会对其采取一些支持的措施,这些使大银行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这样就会使小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改变这种不公平的竞争状况,使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得同等的公众信心,有利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公平的竞争。
(3)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经济转轨国家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结果,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统治地位,且规模庞大。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种类型的银行会越来越多,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使得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而存款保险制度为应对金融风险提供了一个制度保证,可以促进各类银行的公平竞争,有利于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二、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
1、设计特征
(1)投保方式与资格。印度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强制加入的投保方式,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资格最初被限定为国有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在印度的分支机构,而后合作银行和农村地区银行也具备了参保资格。其中印度的国有银行在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的成员银行中占主导地位,其次是合作银行,农村地区银行和外国分支银行所占的比例很小。
(2)保险存款的类型与限额。在印度存款保险制度中,部分存款被排除在外,其中包括外国政府存款、中央政府或邦政府存款、同业存款、合作银行的邦土地开发银行存款、可转让大额存单、作为现钞抵押的存款、在银行倒闭前或公告至少6个月或更早以前由于附属债务转移所产生的存款以及在国外的存款。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存款均可为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所保险。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对存款保险额度规定了最高限额,对每个存款人的保险额度在1962年定为1500卢比,期间经过5次调整,达到目前的10万卢比,是人均GDP的6.1倍,高于人均GDP3倍的世界平均保险限额比例。
(3)保费缴纳。印度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实行的是单一固定的保险费率,目前的年保险费率为0.05%。但是因为大银行存款余额相对较多,其相对于小银行倒闭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对于大小银行均按单一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会造成大银行相对于小银行处于不利地位的局面。因此,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为了降低大银行对单一保险费率的不满而采用保险费返还的办法。
(4)组织结构。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由印度银行独资组建,同银行监管部门一样附属于中央银行,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5位成员组成:中央银行行长任董事会主席,1位中央银行副行长,1位由中央政府指定的中央政府官员,2位由政府与中央银行协商产生。
2、经验与借鉴
(1)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力制度保证。印度是较早建立这种金融安全网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为印度金融业的稳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鉴于我国金融的现状和印度的经验,我们不应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过多争论现阶段我国是否已经具备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理论界应当集中精力探讨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存款保险制度。
(2)存款保险制度的要素设计应当随着经济金融状况的变化不断调整。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特征存在较大差异,并不存在统一或最优的存款保险模式。鉴于印度的经验,我们务必谨慎地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既要借鉴他国的经验,也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
(3)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在《存款保险法》的指引下,印度存款保险公司获得了监督银行风险、处置问题金融机构、及时赔付存款人等权力,使得印度存款保险体系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大大提高其运行效率。鉴于此,我国在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时务必要立法先行,从而确保建立后的存款保险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安全网的作用。
三、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
1、设计特征
(1)投保方式与资格。俄罗斯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强制的存款保险方案可以使得所有存款人的存款都受到一定的保护,比其他保险方案能更好的保护公众的利益。《存款保险法》规定:一切银行必须根据本联邦法规参加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不能清偿债务时,减少存款人遭受不利的后果的风险。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投保人范围的确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排除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
(2)保险资金的范围及限额。俄罗斯保险资金范围既包括本币也包括外币。不予保险的资金包括非法人的个人企业家在其银行账户的资金;自然人办理银行不记名存款业务的资金,包括不记名的储蓄证或存折证明的资金;自然人交给银行执行代理配置的资金;配置到俄联邦银行的境外分行的存款资金。俄罗斯对其存款人实行部分保险的方式。每个存款人的存款补偿金额按照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对该存款人存款债务总金额确定。按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存款债务总金额100%存款补偿支付给存款人,但是最高不超过10万卢布。
(3)费率的确定。俄联邦采取单一保险费率的形式,费率为0.15%。俄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率不能超过最后结算期内计算基础的0.15%。在联邦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保险费率可以提高到计算基础的0.3%,但使用该费率的时间不能超过l5个月内的两个结算期。
(4)组织结构。俄联邦信贷机构重组署负责管理居民存款保险制度,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这一制度的运作。俄罗斯联邦设立存款保险社来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存款保险社是俄联邦建立的国有集团。存款保险社的管理机构是存款保险社的经理理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存款保险社和俄联邦中央银行各自协调工作并就关于采取存款保险措施的问题互相交流。为了做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信息保证,俄联邦中央银行向存款保险社提供银行的报表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2、经验借鉴
(1)影响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绩效的重要因素是一国的制度环境。在制度环境不佳的国家里,存款保险制度会显著地增加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并阻碍金融深化水平的提高。因此,俄罗斯在推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时也在注重制度环境的改善。这对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着同样的借鉴意义。
(2)法律制度的健全也会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绩效产生重要影响。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无法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致使2004年俄罗斯出现了几百家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因此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应该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3)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也十分重要。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深入人心,这样俄罗斯存款保险体系的建设也取得显著进展。俄罗斯实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增强了国民对银行制度的信任和信心,调动了国民参加银行储蓄的积极性。而在我国,信任和信心的建立也是尤为重要的。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构想
1、投保方式与资格
我国存款保险应该采取强制加入的方式,将国内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因为如果采用自愿加入的方式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使得风险较大的中小银行加入意愿强烈,而经营稳健的国有大型银行没有加入兴趣。
参保机构的范围应涵盖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国内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我国储蓄存款的绝大部分集中在国有银行,所以国有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而根据国际惯例,母国一般是不为本国银行在外国的分支机构提供保险的,所以为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也应该为外资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提供存款保险。
2、存款保险的类型和保护程度
我国存款保险的受保存款应当是所有本外币存款,但下列存款不应包含在内:同业存款、公共部门及其机构存款、内部人员存款、与洗钱有关联交易的存款等。根据国际惯例,对本国金融机构在外国分支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不必要提供保险,而对受保机构的境内外币存款应该提供保险。我国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国际惯例。
全额保险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弱化存款人的监督激励,因此,我国的存款保险只能实行部分保险。存款保险限额的核定,应该以每家银行的每个存款人的总存款为依据,这样设计可以防止存款过分集中,于某些大银行,使小银行也获得更多的生存空间。至于保险限额大小的确定,参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目前存款保险的保险限额应以5-6万元为宜。
3、费率安排
采用风险费率是国际趋势,但是费率的确定非常复杂、很难事前计量;另外,采用风险费率还可能对陷入困境的银行征收更高的保费,可能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但如果采取统一费率的话,又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我国在短时期内实施风险费率是不现实的,那么为了尽可能克服固定费率的缺陷,建议先实行差别费率,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风险费率。
【参考文献】
[1]陈柳钦: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研究[J],俄罗斯研究,2005(4).
[2]车辉:经济转轨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J],税务与经济,2006(1).
[3]刘澄、王大鹏、张士松: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探析[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
[4]兰桂华: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J],金融经济,2006(3).
[5]武翠芳、张正平: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J],参考与借鉴,2006(2).
[6]张传良: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J],经济论坛,2006(3).
【关键词】经济转型国家 存款保险制度 设计特征
一、存款保险制度
1、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2、意义
(1)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外部经济冲击时,一些银行会因资产质量较差而面临较大的风险,存款人为免遭损失往往会发生挤兑现象。这种挤兑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会导致整个银行业出现支付危机,造成银行大批倒闭。而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存款人不必担心银行倒闭或破产会给自己造成损失,挤兑的动因由此得到抑制,从而达到了防范金融危机,稳定金融秩序的目的。
(2)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大银行通常会被认为是“大而不倒”,政府因为无法承受大银行倒闭的后果而会对其采取一些支持的措施,这些使大银行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这样就会使小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改变这种不公平的竞争状况,使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得同等的公众信心,有利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公平的竞争。
(3)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经济转轨国家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结果,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统治地位,且规模庞大。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种类型的银行会越来越多,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使得国内银行业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而存款保险制度为应对金融风险提供了一个制度保证,可以促进各类银行的公平竞争,有利于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二、印度的存款保险制度
1、设计特征
(1)投保方式与资格。印度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强制加入的投保方式,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资格最初被限定为国有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在印度的分支机构,而后合作银行和农村地区银行也具备了参保资格。其中印度的国有银行在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的成员银行中占主导地位,其次是合作银行,农村地区银行和外国分支银行所占的比例很小。
(2)保险存款的类型与限额。在印度存款保险制度中,部分存款被排除在外,其中包括外国政府存款、中央政府或邦政府存款、同业存款、合作银行的邦土地开发银行存款、可转让大额存单、作为现钞抵押的存款、在银行倒闭前或公告至少6个月或更早以前由于附属债务转移所产生的存款以及在国外的存款。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存款均可为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所保险。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对存款保险额度规定了最高限额,对每个存款人的保险额度在1962年定为1500卢比,期间经过5次调整,达到目前的10万卢比,是人均GDP的6.1倍,高于人均GDP3倍的世界平均保险限额比例。
(3)保费缴纳。印度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实行的是单一固定的保险费率,目前的年保险费率为0.05%。但是因为大银行存款余额相对较多,其相对于小银行倒闭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对于大小银行均按单一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会造成大银行相对于小银行处于不利地位的局面。因此,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为了降低大银行对单一保险费率的不满而采用保险费返还的办法。
(4)组织结构。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由印度银行独资组建,同银行监管部门一样附属于中央银行,存款保险与信用担保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5位成员组成:中央银行行长任董事会主席,1位中央银行副行长,1位由中央政府指定的中央政府官员,2位由政府与中央银行协商产生。
2、经验与借鉴
(1)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力制度保证。印度是较早建立这种金融安全网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为印度金融业的稳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鉴于我国金融的现状和印度的经验,我们不应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过多争论现阶段我国是否已经具备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理论界应当集中精力探讨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存款保险制度。
(2)存款保险制度的要素设计应当随着经济金融状况的变化不断调整。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特征存在较大差异,并不存在统一或最优的存款保险模式。鉴于印度的经验,我们务必谨慎地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既要借鉴他国的经验,也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
(3)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在《存款保险法》的指引下,印度存款保险公司获得了监督银行风险、处置问题金融机构、及时赔付存款人等权力,使得印度存款保险体系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大大提高其运行效率。鉴于此,我国在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时务必要立法先行,从而确保建立后的存款保险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安全网的作用。
三、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
1、设计特征
(1)投保方式与资格。俄罗斯实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强制的存款保险方案可以使得所有存款人的存款都受到一定的保护,比其他保险方案能更好的保护公众的利益。《存款保险法》规定:一切银行必须根据本联邦法规参加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不能清偿债务时,减少存款人遭受不利的后果的风险。俄罗斯的存款保险制度投保人范围的确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排除本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
(2)保险资金的范围及限额。俄罗斯保险资金范围既包括本币也包括外币。不予保险的资金包括非法人的个人企业家在其银行账户的资金;自然人办理银行不记名存款业务的资金,包括不记名的储蓄证或存折证明的资金;自然人交给银行执行代理配置的资金;配置到俄联邦银行的境外分行的存款资金。俄罗斯对其存款人实行部分保险的方式。每个存款人的存款补偿金额按照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对该存款人存款债务总金额确定。按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存款债务总金额100%存款补偿支付给存款人,但是最高不超过10万卢布。
(3)费率的确定。俄联邦采取单一保险费率的形式,费率为0.15%。俄联邦《存款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率不能超过最后结算期内计算基础的0.15%。在联邦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保险费率可以提高到计算基础的0.3%,但使用该费率的时间不能超过l5个月内的两个结算期。
(4)组织结构。俄联邦信贷机构重组署负责管理居民存款保险制度,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俄罗斯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这一制度的运作。俄罗斯联邦设立存款保险社来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存款保险社是俄联邦建立的国有集团。存款保险社的管理机构是存款保险社的经理理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存款保险社和俄联邦中央银行各自协调工作并就关于采取存款保险措施的问题互相交流。为了做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信息保证,俄联邦中央银行向存款保险社提供银行的报表和其他必要的信息。
2、经验借鉴
(1)影响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绩效的重要因素是一国的制度环境。在制度环境不佳的国家里,存款保险制度会显著地增加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并阻碍金融深化水平的提高。因此,俄罗斯在推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时也在注重制度环境的改善。这对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着同样的借鉴意义。
(2)法律制度的健全也会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绩效产生重要影响。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无法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致使2004年俄罗斯出现了几百家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因此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应该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3)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也十分重要。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深入人心,这样俄罗斯存款保险体系的建设也取得显著进展。俄罗斯实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后,增强了国民对银行制度的信任和信心,调动了国民参加银行储蓄的积极性。而在我国,信任和信心的建立也是尤为重要的。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构想
1、投保方式与资格
我国存款保险应该采取强制加入的方式,将国内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因为如果采用自愿加入的方式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使得风险较大的中小银行加入意愿强烈,而经营稳健的国有大型银行没有加入兴趣。
参保机构的范围应涵盖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国内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我国储蓄存款的绝大部分集中在国有银行,所以国有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而根据国际惯例,母国一般是不为本国银行在外国的分支机构提供保险的,所以为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也应该为外资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提供存款保险。
2、存款保险的类型和保护程度
我国存款保险的受保存款应当是所有本外币存款,但下列存款不应包含在内:同业存款、公共部门及其机构存款、内部人员存款、与洗钱有关联交易的存款等。根据国际惯例,对本国金融机构在外国分支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不必要提供保险,而对受保机构的境内外币存款应该提供保险。我国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国际惯例。
全额保险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弱化存款人的监督激励,因此,我国的存款保险只能实行部分保险。存款保险限额的核定,应该以每家银行的每个存款人的总存款为依据,这样设计可以防止存款过分集中,于某些大银行,使小银行也获得更多的生存空间。至于保险限额大小的确定,参照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目前存款保险的保险限额应以5-6万元为宜。
3、费率安排
采用风险费率是国际趋势,但是费率的确定非常复杂、很难事前计量;另外,采用风险费率还可能对陷入困境的银行征收更高的保费,可能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但如果采取统一费率的话,又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我国在短时期内实施风险费率是不现实的,那么为了尽可能克服固定费率的缺陷,建议先实行差别费率,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风险费率。
【参考文献】
[1]陈柳钦: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研究[J],俄罗斯研究,2005(4).
[2]车辉:经济转轨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J],税务与经济,2006(1).
[3]刘澄、王大鹏、张士松:俄罗斯存款保险制度探析[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
[4]兰桂华: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J],金融经济,2006(3).
[5]武翠芳、张正平:印度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J],参考与借鉴,2006(2).
[6]张传良: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J],经济论坛,2006(3).